2022年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22年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天长市内的已取得放射诊疗资质,损坏或丢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损坏或丢失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放射诊疗许可证丢失应在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放射诊疗资质批准证书原件;
2、放射诊疗许可证丢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天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申请补(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天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出具放射诊疗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
电话:0550-*******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原卫生许可证无效/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卫生许可证缺损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的,收回缺损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天长市内的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损坏或丢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损坏或丢失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卫生许可证丢失应在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2、卫生许可证丢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天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申请补(换)发卫生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天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出具卫生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
电话:0550-*******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天长市内的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损坏或丢失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损坏或丢失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丢失应在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原件;
2、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丢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天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申请补(换)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天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出具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
电话:0550-*******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监督所、天长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天长市内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损坏或丢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丢失应在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丢失的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天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申请补(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天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
电话:0550-*******
五、《妇幼健康服务证》发放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整合生育登记和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天人口组[2016]1号)规定:《妇幼健康服务证》作为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孕产期保健、儿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等信息的记录凭证,符合政策对象凭此证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免费服务和相关的奖励政策。育龄夫妻自结婚之日起至生育之前,可以自主选择登记时间。生育后要求办理登记的,应予办理。
二、承办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管理地村(居)委会、各镇街计生办、市卫计委基层指导股
三、服务对象
夫妻一方户籍在我市或常住我市申请生育一孩或二孩对象,以及不符合政策和外地户籍在我市接受服务的对象。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生育审批要求的特殊材料。
六、登记程序
鼓励孕前登记,推行镇、村主动依据新婚信息全程代理上门服务的登记模式。
1、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天长市婚育情况登记表》或《天长市再生育情况审批表》,提交所需材料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即完成登记。对再生育审批对象由村(居)计生保健员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审批发放。
2、村(居)保健员全程代理登记(或审批)资料的收集、送审,《妇幼健康服务证》登记发放后送证上门。
七、办理时限
生育登记,登记人资料齐全,经核实无误后,受理地即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生育审批,申请人为省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方为省外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卫健委基层指导股:0550-*******
秦栏镇计生办:*******
万寿镇计生办:*******
仁和镇计生办:*******
金集镇计生办:*******
冶山镇计生办:*******
郑集镇计生办:*******
天长街道计生办:*******
永丰镇计生办:*******
杨村镇计生办:*******
石梁镇计生办:*******
汊涧镇计生办:*******
张铺镇计生办:*******
大通镇计生办:*******
铜城镇计生办:*******
新街镇计生办:*******
六、国有破产、集体企业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共天长市委 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天发〔2014〕21号)对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国有破产、集体企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职工
四、申请条件
市属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独生子女证、银行存折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天长市卫计委以及原破产改制企业主管局申请。
2、发放:通过审核后,市财政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按年兑现。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电话:0550-*******
七、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第二条: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各镇(街道)、各村(社区)
三、服务对象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村或社区申请办理。
2、村级评议:组织村干、邻居或证明人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表。
3、镇级复核:各镇根据村级上报材料组织上门复核
4、市级复核:根据各镇上报材料组织上门复核并确认。
七、办理时限
每年11月份开始个人申报,4月20日系统录入结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电话:0550-*******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家庭优待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共天长市委 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天发〔2014〕21号)针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夫妇参保的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3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城乡居民养老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手术并发症、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特扶,手术并发症、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独生子女光荣证;
3、三级以上伤病残残疾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2、发放:通过审核后,天长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维护到位。
七、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按年兑现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电话:0550-*******
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天长市卫生局天长市人口计生委天长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长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天人口委〔2014〕61号)针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经能力评估后,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护理补贴。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天长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49周岁以上特殊困难家庭失能老人
四、申请条件
1、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女方需年满49周岁;
2、经县级以上部门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
五、申报材料
村居按照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失能情况上报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经市级确认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申请。
2、发放:通过民政局与卫计委审核后,民政局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按年兑现。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电话:0550-*******
十、上消化道癌早诊断早治疗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家、省开展上消化道癌的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精神,以及天长市开展上消化道癌的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应用内镜下碘染色、多点活检筛查技术,所有病变的诊断和转归均以组织病理为标准,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开展相应治疗。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中医院。
三、服务人群
筛查以40-69岁的高危人群为重点,为健康人群。从社区和体检人群中动员,凡年龄在40-69岁的健康体检人群发放知情同意书。
四、申请条件
1、同意参加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群众携带个人身份证到体检中心登记,并领取胃镜检查卡。
2、凭胃镜检查卡免费至胃镜室进行内镜检查。
3、检查结束后3日(做病理者一周后)至体检中心领取检查报告单。
五、申报材料
1、知情同意:所有参加筛查的群众都必须参加知情同意程序,在自愿的原则下签署知情同意书。
2、基本信息调查: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的群众接受基本信息调查,并填写基本信息调查表。
3、内镜检查:胃镜室负责内镜检查及填写检查记录表。
4、现场质量控制。现场每个筛查对象的检查项目都要通过质量控制表反映出来。
5、活检病理检查:病理科负责病理检查及填写病理诊断表。
六、服务流程:对发现的癌前病变及早癌开展内镜下治疗或内外科治疗。
七、办理时限重度不典型增生/原位癌每年至少随诊一次。轻度和中度不典型增生随诊间隔为3-5年。随诊仍然采用内镜检查碘染色,并进行指示性活检及病理诊断。
八、服务时间
医院正常上班时间,体检中心将受检人员排序,合理安排胃镜室的工作量(每天5-10人),按时按顺序安排筛查,与胃镜室、病理科进行实地交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项目,凡年龄在40-69岁的健康人群,凭个人身份证免费筛查。
九、咨询方式
地点:天长市中医院健康管理科(体检中心)
电话:0550-*******
十一、健康体检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依据1、“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由以治病为中心,向全过程健康管理转变的精神。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文件。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中医院健康体检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凡是愿意健康体检的个人或单位团体均可以申请。包括健康体检、入职体检、入学体检、公务员体检、特殊作业工(电工、电焊工、高空作业工、吊车工等)、直接接触药品人员体检等。
五、申报材料
需提供体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
六、服务流程
个人体检携带身份证,在上班时间(上、下午均可,需要空腹的项目一般安排在上午,一般在下班前30分钟停止登记)到天长市中医院体检中心。团体体检实行预约检查。体检程序:咨询开单、登记录入、缴费后按体检指引单指示进行检查。体检结束后医院食堂为体检客人提供丰富的营养早餐。体检结果领取:凭体检收费收据或本人身份证在体检后七天到体检中心领取或以电话通知为准。
七、办理时限
根据预约时间安排体检,在全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体检项目,按安徽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体检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中医院健康体检中心。
电话:0550-*******
十二、全国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计委令第4号)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卫健委医政股
三、服务对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网上成功通知单(报名系统打印);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点或考点现场确认后进入报名系统打印);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书学历验证证明。报考考生须现场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或当年3月22日后有两个月有效期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的学历验证证明可延迟至7月1日;
6. 新版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应届毕业生还需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即报名考试系统中附表3);
7. 具有助理资格报考执师的,须提供助理资格证和助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如在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的,须提供首次注册证明;
8. 试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须提供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的师承和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 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网上报名。考生登录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网址:www.nmec.org.cn,按网上给定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各考点、报名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工作。
3.网上缴费。考生现场确认后经过考点资格审核通过,即可在网上缴纳考试费。
4.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复核。各市考点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七、服务时限
各环节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当年度国家卫健委、省卫生健康委、市卫健委医师资格考试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文件规定,我省执业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16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9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西医类140元/人,中医类142元。
九、咨询方式
各考点、考区的咨询电话见当年度省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的文件通知
天长市卫健委医师考试咨询电话:0550-7331310
十三、天长市预防接种工作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各预防接种门诊。
三、服务对象
凡属本辖区常住户口,包括外来流动儿童居住3个月以上的0—6周岁儿童。
四、申请条件
凡属本辖区常住户口,包括外来流动儿童居住3个月以上的0—6周岁儿童均建卡、建证(新生儿童30天内建卡、建证),统一保管在接种门诊处,并保存15年。接种证随儿童携带,由家长保管,并享受预防接种服务。
五、申报材料
凡属本辖区常住户口,包括外来流动儿童居住3个月以上的0—6周岁儿童,出生后携带医院出生证明材料去各预防接种门诊办理建卡接种手续。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各单位对常住和非常住的适龄儿童一月内建卡建证,按儿童预防接种免疫程序和属地管理进行接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规定的一类疫苗实行免费接种,二类疫苗实行知情自愿接种,按各疫苗收费标准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0-7331375
十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㈠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承办机构
已开通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四、申请条件
已开通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该系统报告;未开通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
五、申报材料
已开通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该系统报告;未开通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服务流程
(一)发现、登记
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室或化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后,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二)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已开通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该系统报告;未开通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3.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工作,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人,应及时补报。
(三)处理
1.病人处置。对传染病患者,原则上要求就地隔离治疗,不具备隔离条件和相应救治能力的单位,应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移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消毒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居家病人的随访工作。
4.密切接触者管理。查找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七、办理时限
1、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3、病人处置。对传染病患者,原则上要求就地隔离治疗,不具备隔离条件和相应救治能力的单位,应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移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4、消毒处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5、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居家病人的随访工作。
6、密切接触者管理。查找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0-7331380
十五、结核病患者管理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现症结核病患者。
四、申请条件
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患者均可享受管理服务。
六、服务流程
(一)发现、登记
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室或化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后,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二)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已开通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该系统报告。
2.诊断与治疗
对疑似患者在定点医院(天长市人民医院)免费诊断,经确诊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CT一次、发放免费抗结核药物、免费痰涂片检查、定期随访和开展健康指导,对疑似耐药结核病人免费提供痰培养检查服务。
3.随访管理
定期由所住辖区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服药随访及健康指导等病人管理服务.
七、办理时限
患者全疗程提供服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0-7331371
十六、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2、《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所有公民
四、申请条件
1.曾经有过高危行为史,包括;异性接触史,MSM行为史,注射毒品史和血液、血浆接触史的公民。
2.最后一次高危行为至今已达到三个月以上(或12周以上)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1.带本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号码。
2.本检测匿名检测无需提供身份信息及个人联系方式,如需进一步确认检测,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个人联系电话号码。
六、服务流程
1、为性病和艾滋病VCT门诊的咨询人群提供咨询服务。
2、为愿意接受检测对象开展检测服务。
3、告知检测结果,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服务。
4、对筛查阳性者提供流行病学调查、治疗、健康教育及转诊服务。
七、办理时限
接受咨询检测对象咨询检测后7日内出具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0-7331381
十七、城市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事依据
根据《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卫爱秘[2016]214号)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涵盖城区和至少80%的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四、申请条件
中心按照各监测点均匀分布的要求,在全市选取各集中式供水监测点开展水质监测,不需要各监测点申请。
五、申报材料
天长市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报告表、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水质检测结果调查表、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报告表。
六、服务流程
(一)采样检测
每年枯水期、丰水期对各监测点采样检测一次
(二)结果上报及时限
对监测结果通过网络上报国家
七、办理时限
枯水期水质检测结果于每年5月20日前、丰水期水质检测结果于10月20日前上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对于中心的水质监测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九、咨询方式
联系人:朱清
电话:0550-7331378
十八、食品安风险监测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20156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天长市辖区所有居民。
四、申请条件
国家指令性工作任务,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国家指令性工作任务,无需申报。
六、工作流程
根据滁州市卫计委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和采样计划时,中心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编制计划,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优先于其他检测任务,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1、中心主任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和协调。
2、疾控一股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采样送检、数据分析汇总、结果评价及结果报送。
3、办公室(质量管理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质量控制等。
4、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等的后勤保障工作。
5、本中心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领导小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6、采样
6.1 采样由疾控一股2名(含)以上人员参加,检验科协助。
6.2 采样后,采样人员应及时填写采样记录。
6.3 采样数量应满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或计划。
6.4 采样点的选择要根据被监测食品抽样数量的要求按照随机原则从中挑选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监测样品。
7、食源性疾病监测、
7.1结合省市级文件,制定哨点医院(天长市人民医院、天长市中医院食源性疾病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院科二级)及相关工作制度。
7.2参加省市级培训、加强院级医师培训
7.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日收集、审核、记录报卡情况
7.4哨点医院加强月度考核,兑现奖惩,卫计委通报考核结果
8、支持性文件
8.1安徽省2016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皖卫食品秘【2016】55号,卫计委等七部门)。
8.2滁州市2016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滁卫防【2016】71号卫计委等七部门)。
8.3天长市2016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天卫防【2016】48号卫计委等五部门)。
七、办理时限
每年度3至10月份(食品采样)和全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指令性工作任务,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疾控中心疾控一股 电话:0550-7331391
十九、碘缺乏病、疟疾地方病监测与防治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根据《安徽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2017版)》
2、全国消除疟疾工作方案(2016-2020年)
3、安徽省消除疟疾工作方案(2016年版)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体公民和碘缺乏病监测方案抽取的对象。
四、申请条件
中心在全市东、南、西、北、中各选取一个社区或镇(共5个),每个社区或镇内选取40名儿童(8-10周岁,男女各20人)、20名孕妇,不需要申请。
五、申报材料
碘缺乏病监测县、乡基本信息调查表、碘缺乏病监测8-10岁儿童个案表、碘缺乏病监测孕妇个案表
六、服务流程
(一)采样检测
于每年4-5月份对选取的监测点的8-10岁儿童、孕妇采集尿样、碘盐样进行检测
(二)结果汇总上报
对检测结果及时上报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办理时限
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监测结果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给予碘缺乏病监测经费补助
九、咨询方式
联系人:朱清
电话:0550-7331378
二十、城乡居民健康教育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5年版)》。
二、承办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全体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
六、服务流程
1、制定疾病防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督导计划实施;
2、制定各种健康教育和促进活动监测、干预、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全市健康教育网络;
4、指导、培训、督导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工作;
5、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及重点疾病开展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6、针对各种卫生日开展相应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7、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
七、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0-7331398
二十一、职业健康体检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Z188-2014)。
二、办理机构
天长市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天长市辖区内企业
四、申请条件
具有合法经营许可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提供企业相关资质(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六、服务范围
接受客户委托,对接触粉尘作业、有害化学因素、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以特殊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详见批准证书上),为企业提供干预方案,指导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七、服务流程
1. 拟组织体检单位提前一周与天长市疾控中心卫生科联系,确定体检人员、体检项目、体检时间等事项,签订体检委托协议,并缴纳体检费用。填写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表与职业健康体检人员基本信息表报疾控一股。
2. 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组织参加体检人员来市疾控中心参加体检。
3. 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完成体检结果汇总分析,根据相关标准规范,提出对策与建议。
4. 体检企业在体检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领取体检报告。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2007】17号文件。
九、咨询方式
疾控中心职业卫生股 电话:0550-7331391
二十二、婴儿及儿童保健健康管理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2、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一、新生儿保健二、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三、4-6岁儿童保健管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保科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五、申报材料
首次体检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建卡,建档。后每次体检须携带体检档案本。
六、服务流程
(一)开展儿童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二)从事儿童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儿童保健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四)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五)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鼓励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对其进行体重、身长(高)测量,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六)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七)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与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
七、办理时限
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保科
电话:0550-7046369
二十三、孕产妇保健及健康管理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㈡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㈢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㈣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2、《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1、孕期保健 2、新生儿疾病筛查 3、产后访视 4、产后42-56天检查。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保科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孕产妇。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居住孕产妇
五、申报材料
首次体检需携带个人身份证进行建卡,建档。后每次体检须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
六、服务流程
项目 | 服务内容 |
早孕建册 (孕12周前) | 一、询问病史、家族史; 二、体格检查:一般检查、妇科检查 三、免费辅助检查项目: 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肾功能(肌酐、尿素氮)、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四、建议检查项目:阴道分泌物,B超(必要时进行)。 五、高危妊娠初筛 六、孕期健康评估与指导、孕期健康教育。 |
产前随访 | 一、孕16-20周、21-28周、29-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随访。 二、凡属高危妊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产前随访次数。 |
产后访视 | 提供面对面的服务,出院至产后28天至少访视1次。 |
政策 | 本地户籍孕产妇和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孕产妇均可免费享受早孕建册 (免费辅助检查项目)、产前随访和产后访视服务。除免费项目外,收费标准来源于《广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每次产检需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来我中心妇产科门诊排队就诊。
七、办理时限
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和自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保科
电话:0550-7046379
二十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人口发〈2010〉29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文件规定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本市户口,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四、申请条件
本市户口,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五、申报材料
各镇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所提供健康宣教,签订知情同意书询问病史,规范填写孕优档案中的基础信息和一般情况,审核填发免费孕检服务卡,并组织人员到妇幼计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
六、服务流程
1.各村级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填报本村应检夫妇名单,协助开展健康教
2.镇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所提供健康宣教,签订知情同意书询问病史,规范填写孕优档案中的基础信息和一般情况,审核填发免费孕检服务卡,并组织人员到妇幼计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
3.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开展男女体检凭证服务,规范填写个人档案中的相关内容,检查申请单登记本,同时提供B超.血.尿.病毒.白带.淋球菌.衣原体等国家规定的项目检查服务。
4.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负责风险评估区分风险和一般人群,
5.结果正常人群填写报告单,由镇发放,结果异常,给予进一步检查治疗或转诊建议,
6.镇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所随访确定早孕记录,建议定期接受保健,开展妊娠结局访视并填写记录表,登记本,保存并完成家庭档案中规定填写的内容
七、办理时限
当日检查,结果需1周左右由各乡镇社区计生专干反馈至当事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50-7331081
二十五、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 五项重点中 第(十九)提出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卫卫生事件处理能力。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第四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第(十四)条 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3、《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6】379号),各级卫计委与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系,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服用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孕前3个月、早孕3个月育龄妇女
四、申请条件
孕前3个月、早孕3个月育龄妇女
五、申报材料
申领人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我中心统一购买叶酸----各镇街.村居委会(供应点)-----孕前3个月、早孕3个月育龄妇女育龄妇女
七、办理时限
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50-7022328
二十六、婚前保健及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婚检科
三、服务对象
准备结婚的男女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携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先到女方或男方户口婚姻登记中心进行审核并领取《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介绍信》,凭《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我中心进行婚检。
五、申报材料
准备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1寸照片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材料审核开具介绍信到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广陵路教育局旁办公点)进行免费婚前检查。
六、服务流程
一楼婚检登记室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检验科常规检查→男婚前检查室、女婚前检查室体格检查→宣教室观看相关宣教片→化验室领取化验报告单→主检室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大力提倡准备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未发现存在医学上不宜结婚情形的,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七、办理时限
当日(异常情况需进一步检查的,以检测结果时间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需要进一步检查免费项目除外的需自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婚检科
电话:0550-7039305
二十七、出生医学证明出具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保科
三、服务对象
新生儿
四、申请条件
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五、申报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六、服务流程
带相关材料一楼儿保科医学证明办理办公室办理
七、办理时限
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儿保科
电话:0550-7046369
二十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生科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育龄夫妇。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居住的育龄夫妇。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需要咨询相关计划生育知识,可直接来我中心相关科室进行咨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计生科
电话:0550-7331020
二十九、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依据
2001年12月29日原国家计生委发布第六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天长市内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
四、申请条件
天长市内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
五、申报材料
辖区内居住的育龄夫妇可以去各乡镇及社区计生专干处开具三联单,可凭三联单来我中心享受免费服务。服务项目包括1.免费向育龄人群发放避孕药具;2孕情环情检查;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5. 输卵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7.指导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六、服务流程
育龄人群凭所在地妇幼计生所开具的免费凭据三联单到各镇卫计委选定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咨询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
七、办理时限
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7331015 7331065
三十、预防接种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预防接种科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儿童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后 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到当地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是您孩子预防接种记录的有效证明。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要查验该证。该证应妥善保存,如有损坏或遗失,请及时补办。
五、申报材料
预防接种手册
六、服务流程
首次需携带出生医疗机构提供的预防接种记录单,来我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登记建册,后每次携带接种手册登记室登记,凭接种牌接种室排队接种,并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及交代注意事项。
七、办理时限
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或家长可自行选择自费疫苗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预防接种科
电话:0550-7046363
三十一、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实施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力争率先在儿童中实现“零艾滋”,消除儿童新发感染,我委至2015年起全国全面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 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HIV、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达90%以上,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保科
三、服务对象
孕产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孕产妇保健手册》
六、服务流程
孕前、孕期、产时、产后保健
七、办理时限
当日及定期电话随访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或自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妇保科
电话:0550-7046379
三十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保科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
四、申请条件
由新生儿监护人知情自愿选择
五、申报材料
新生儿监护人须提交由本人签署意见的《安徽省阜阳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六、服务流程
由接生的医疗机构统一采血制作血片,送至我中心,有我中心儿保科统一送至上级保健机构检测,异常电话通知监护人。
七、办理时限
1.正常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8次以上。采血时间一般不超过出生后20天;
2.滤纸干血片在采集后及时递送,最迟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
3.收到标本即时验收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标本立即退回重新采集;
4.5个工作日内,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到助产机构;
5.对可疑阳性或阳性患儿立即进行召回,做进一步确诊或鉴别诊断服务。通知确诊患儿及时进行治疗。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H)筛查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辖区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担。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儿保科
电话:0550-7046369
三十三、避孕药具发放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委员会令(第十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承办机构
妇幼计生服务中心避孕药具科及乡镇(街道)计生办及计生服务所,村(社区)计生服务室
三、服务对象
自愿要求使用药具避孕的本市常住人口和属地管理外来人口的育龄夫妇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居住的育龄夫妇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国家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滁州市避孕药具管理站-----天长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避孕药具科----各镇街.村居委会(供应点)-----育龄夫妇
七、办理时限
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避孕药具科
电话:0550-7331065
三十四、托幼儿童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卫妇社﹝2012﹞35号第六条 按机构职能,县(市、区)以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具体指导。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指导托幼机构做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保科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
五、申报材料
1《天长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情况登记表》
3在园儿童体检花名册(分已体检和未体检)
4.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保健员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卫生室工作的医师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护士应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6.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复印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岗位、体检时间
7. 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材料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托幼机构应向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我中心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附件2)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3)。
3.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儿保科
电话:0550-7046369
三十五、钉螺调查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三、服务对象
血吸虫病流行区:杨村镇湖滨社区、万寿镇、天长街道办事处长亭村。
四、服务流程
每年根据省下达的防治任务开展查螺工作。
五、咨询方式
天长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电话:0550-7022642
三十六、药物灭螺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三、服务对象
血吸虫病流行区:杨村镇湖滨社区、万寿镇、天长街道办事处长亭村村民。
四、服务条件
血吸虫病流行区域,钉螺孳生的湖滩、沟渠。
五、服务流程
根据省下达的防治任务开展灭螺工作。正常在春秋两季在血吸虫病流行区开展灭螺。
六、服务时限
春秋两季,温度在25度左右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天长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电话:0550—7022642
三十七、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第28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2、《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关于印发《安徽省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地秘【2007】496号)。
3、《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2012年颁)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三、服务对象
血吸虫病流行区:杨村镇湖滨社区、万寿镇、天长街道办事处长亭村村民。
四、服务条件
血吸虫病流行镇、街道(办事处)渔船民以及外来人口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
五、服务流程
血吸虫病疑似患者经血防站确认是血吸虫病晚期病人后,入院及时给予治疗。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在治疗血吸虫病用药过程中免费。
八、咨询方式
天长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电话:0550—7022642
三十八、查治血吸虫病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三、服务对象
血吸虫病流行区:杨村镇湖滨社区、万寿镇、天长街道办事处长亭村村民。
四、服务条件
血吸虫病流行镇、街道(办事处)渔船民以及外来人口。
五、服务流程
每年根据省下达的查病任务,采取逐门逐户的方式上门开展查病,同时随时也可以到血防站自主检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天长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电话:0550—7022642
三十九、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三、服务对象
血吸虫病流行区:杨村镇湖滨社区、万寿镇、天长街道办事处长亭村村民。
四、服务条件
血吸虫病流行镇、街道(办事处)渔船民以及外来人口。
五、服务流程
每年根据省下达的查病任务,采取逐门逐户的方式上门开展查病,同时随时也可以到血防站自主检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天长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电话:0550—7022642
四十、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社部令第74号)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卫计委人事股
三、服务对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1.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3.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申报材料。
五、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报名系统打印);
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
5.考点所需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六、服务流程
1.网上预报名。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按网上给定要求进行网上预报名。
2.现场确认。各考点、报名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根据报名要求携带报名申请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应届毕业生网上预报名后的现场确认工作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
3.网上缴费。考生缴费采取网上支付的方式,考生现场确认后经过考点资格审核通过,即可在网上缴纳考试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
4.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审定。各县、市考点逐级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七、服务时限
具体考试日期由国家卫计委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各环节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当年度国家卫计委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4〕193号文件执行(50元/科)。
九、咨询方式
各考点、考区的咨询电话见当年度省卫生健康委护士执业考试的文件通知
天长市卫计委护士考试咨询电话:0550-7331328
四十一、病历复制和查询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申请人在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可以申请办理。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人民医院医务科
三、服务对象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四、申请条件
凡是服务对象确实需要复印或查询病历的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受理复印或查询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院办及医务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当事人提供有效证件→医务科审核有关证件,办理同意复印手续→病案室复印(或查询)客观资料→医务科盖章证明→复印的病历交当事人。
七、办理时限
当日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九、咨询方式
服务咨询地点:天长市人民医院病案室
咨询电话0550-7042122
四十二、健康体检办理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依据1、“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由以治病为中心,向全过程健康管理转变的精神。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文件。
二、承办机构
天长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凡是愿意健康体检的个人或单位团体均可以申请。包括健康体检、入职体检、入学体检、公务员体检、特殊作业工(电工、电焊工、高空作业工、吊车工等)、直接接触药品人员体检等。
五、申报材料
需提供体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
六、服务流程
个人体检携带身份证,在上班时间(上、下午均可,需要空腹的项目一般安排在上午,一般在下班前30分钟停止登记)到天长市人民医院检查中心。团体体检实行预约检查。体检程序:咨询开单、登记录入、缴费后按体检指引单指示进行检查。体检结束后为体检客人提供丰富的营养早餐。体检结果领取:凭体检收费收据或本人身份证七个工作日到登记处领取或以电话通知为准。
七、办理时限
根据预约时间安排体检,在全部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体检项目,按安徽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体检费。
九、咨询方式
天长市人民医院门诊四楼健康体检中心。
电话:0550-704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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