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对《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山南实际,我局起草了《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

联系地址:山南市乃东区三湘大道13号(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及传真:0893-*******

电子邮箱:snnnjcyb@sina.com

附件: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以产业振兴推动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做大做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西藏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山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实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南市税务局、乡村振兴局、幸福家园建设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南市中心支行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管理的重大事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山南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四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优胜劣汰、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如下: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电商企业年交易额300万元以上,其中农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的70%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西藏现行一年期商业贷款利率。企业经营的农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60%以上。

(四)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60%(含60%);务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社会反映良好;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牧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300户以上农牧民群众增收。企业通过市内自行生产或以订单、合同等形式采购的市内农畜产品原材料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所生产的农产品必须获得注册商标和政府行业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产销率达到80%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企业获得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认证。

(八)企业受到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部门表彰。

(九)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20%,以及与脱贫户建立稳定农畜产品产销关系或帮扶关系。

(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牧业企业。

凡符合以上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的企业可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凡具备第(七)(八)(九)项者可优先评选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第(十)项者可直接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填写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书。凡在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申报书须经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书须经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供原件进行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状态证明。在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三)由西藏财政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批注等情况)。

(四)企业及企业法人银行征信报告。

(五)企业生产用地承包、租借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六)企业近1年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收购合同、订单、协议等契约的复印件。

(七)企业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证明,并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企业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或质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九)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十)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证明材料,受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情况等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十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按照“自愿”原则,企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自愿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在疫情防控、学生赞助、关爱社会困难人员等方面做出的社会贡献。

第八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申报的原则,由申报企业向管辖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市农业农村局不接受企业直接申请。

(二)县(区)级审核: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预审筛选,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区)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将审核后的企业材料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联席会议审查: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在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综合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正式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发文公布: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的企业,认定为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布证书,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企业应提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材料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另若因改制、重组导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管理不善,致使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企业在申请贷款、扶持资金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骗取银行、财政资信等行为的。

(五)在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上存在重大纠纷,社会反映不良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三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2年申报并认定一次。已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考核年度经营、带动增收、履行社会责任、农产品原料收购、企业财务管理、企业制度建设、企业信息上报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流程如下:

(一)被考核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审查。

(二)审查通过后,考核结果将在媒体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综合各成员单位意见,将考核结果形成正式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考核合格者自动延续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取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需每年填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认定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制定的《山南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山农发〔2022〕31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企业认定 监测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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