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省、全市市场监管工作部署,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扎实开展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打击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经济全面融入长三角质量一体化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贡献。现公布第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池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商业混淆案
2022年7月18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举报,池州某商业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侵权行为。经查,当事人从事白酒经营,自2020年8月开始,未经许可或授权在其店铺招牌上擅自使用“贵州茅台”和“MOUTAI+图形”、“GUIZHOUMAOTAI”字样及标识,在经营场所背景墙上使用“贵州茅台”字样。贵州茅台”和“MOUTAI+图形”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或授权,在其经营场所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及标识,易使他人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安徽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白酒领域虚假宣传案
2021年10月11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存放有寓坛酒、寓坛酒(古香)等白酒,执行标准GB/T *****-2007(固液法白酒),配料为水、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寓坛酒包装上印刷有“纯粮酿造”“慈云洞洞藏”的宣传内容;寓坛酒(古香)包装瓶身印刷有“纯粮酿造”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从事白酒生产,取得固液法白酒和液态法白酒生产资质。根据当事人实际白酒生产加工工艺及配料情况,有证据证明检查发现的寓坛酒、寓坛酒(古香)2种白酒不属于“纯粮酿造”,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慈云洞洞藏”的证据,为迎合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心理,故作出上述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东至县某家纺店针对老年人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21日,根据举报线索,东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东至县某宾馆组织50名老年人举办主题为“如何健康的活着”的和也床垫、枕头等系列产品宣讲活动。经查证,当事人在宣讲活动中宣称其销售的和也牌床、床垫、枕头具有“活血化瘀、镇静、镇痛、消肿、消炎、安神、矫正颈椎”及“对血压、血脂、高血粘稠度都起到一个降低缓解”等作用,但无法提供相关的医学或科学证明材料。当事人利用会销方式推销产品,夸大或虚构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四、陶某某为谋取交易机会商业贿赂案
根据石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证据材料,陶某某采用财物贿赂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经查,陶某某作为从事自来水安装和维修工程的经营者,为谋取更多自来水管网维修、改造等工程的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于2014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先后6次银行转账、13次赠送现金和1次赠送手机等方式,向时任石台县供水公司工作人员贿赂财物价值共计12.6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五、东至县某家电销售公司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案
2022年4月2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家电销售公司经营场所门口处悬挂有内容为“Haier 安徽海尔冰箱节 抢海尔冰箱抽汽车大奖”的横幅,地面广告、易拉宝广告及销售的冰箱贴上均印有“安徽海尔冰箱节 海尔冰箱冰柜抽汽车大奖”等字样,但未公布上述抽奖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等信息。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4月1日至5月4日在店内开展上述抽奖活动,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当事人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等信息,仅通过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介绍了上述抽奖活动的相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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