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2〕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2〕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1518室
二、 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1〕37号)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经过随机抽取流程,你公司被列入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名单。2021年6月至8月,本机关派出监督评价组,对你公司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评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三、 处罚依据
一、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DRG预分组及医保政策实施监管审计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0-C3-******-BJHC)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2、技术分……(1)系统架构与总体功能设计分(5分)一档(1分):系统架构、总体功能模块基本满足要求,功能点的可行性、合理性、规范性一般,接口设计、系统数据结构设计、数据库设计及模块设计一般;二档(3分):系统架构、总体功能模块满足要求,功能点的可行性、合理性、规范性较好,接口设计、系统数据结构设计、数据库设计及模块设计较好;三档(5分):系统架构、总体功能模块完全满足要求,功能点的可行性、合理性、规范性好,接口设计、系统数据结构设计、数据库设计及模块设计好”。
上述项目,磋商文件中的评审标准使用了“一般、较好、好”等不能量化的指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关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DRG预分组及医保政策实施监管审计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0-C3-******-BJHC)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验收及售后服务要求……1、投标人须承诺在广西区内为本项目提供固定营业场所,在广西区内有相应的售后服务机构和队伍……”。
以上要求投标人在广西区内为本项目提供固定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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