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推动我区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

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是经登记机关注册登记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职业化。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数。

2、规模适度化。符合农业产业规划导向的前提下,能围绕粮油、水果、水产、瓜菜等主导产业和水生作物、食用菌、稻渔综合种养等产业建设基地,因地制宜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具体要求粮油种植类10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20亩以上,设施果树、花卉20亩以上或露地果树、花卉30亩以上,水产养殖30亩以上,稻渔综合种养50亩以上,其他种养结合综合类农场50亩以上,食用菌类3万平方尺以上。规模上限一般不超过上述要求下限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特殊情形的种养规模须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3、管理规范化。具有一定面积的生产管理用房和配套的农资仓库、农产品包装场所等附属管理用房,场地整洁。经营土地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镇、村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及时支付土地流转费。有规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财务核算管理,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情况。农场与其他单位和自然人之间产权明晰。

4、生产标准化。主要农产品生产有可操作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农业生产。严格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并熟练使用“一证一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上市农产品进行委托送检或接受监督抽检,有产品检测报告。近3年内未出现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5、经营市场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高。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1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农场拥有或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

(二)申报提供材料

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流转合同和清册、养殖规模);在家庭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农场挂牌经营场所、生产标准模式图、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设施、产品包装等照片材料;评定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年度农场生产经营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三)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送区农业农村局考评初审,于11月30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科审定并公示,逾期不予受理。

二、做好家庭农场基础信息录入工作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政改〔2019〕6号)要求,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当地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登录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http://fylz.zjagri.cn/nnyzt/login.jsp),在“主体数据维护”模块中填报家庭农场基础信息。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届时,相关数据将由省厅统一导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附件:1.衢江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衢江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分表

附件.docx

关于做好2022年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1日

标签: 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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