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元氏县槐河河道治理工程开工建设的公告

元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元氏县槐河河道治理工程开工建设的公告

元氏县人民政府
关于元氏县槐河河道治理工程开工建设的公告
元氏县槐河河道治理工程,已经元氏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并已列入元氏县政府2022年重点工程督导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元氏县槐河河道治理工程总长度9公里,本项目范围包括东张乡、槐阳镇两个乡镇,工程起点为S033省道至出县界,河道两岸涉及8个村,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现进行“三通一平”工作。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沙洲、滩地属国家所有,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河道属国家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由水行政管部门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已被集体或个人依法开发利用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时不需办理征地手续。水行政主管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有监督权,防汛抢险时有临时占地和取土权。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桥梁、引道、泵房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围墙、房屋;开矿、采石、修路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等废弃物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围垦河流、抢占水资源、扰乱供水用水秩序、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格按照《河北省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河北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石家庄市河道违法违规采砂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执行,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监管,打击非法采砂采石行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三、元氏县槐河河道治理工程的实施由项目建设处全权负责,涉及河道治理工程沿岸乡镇村应全力配合工程建设工作,不得故意刁难和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工程建设。同时乡村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生态红线内出具的任何手续无效。
特此公告
元氏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河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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