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环罚字〔2022〕******号
盂县森特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GWTAM9H
地址:盂县路家村镇东杨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石春瑞
2022年10月18日,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选配煤20万吨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2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2年11月11日,我局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建设项目类J-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款前,请到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后进行缴费程序。
地 址:城区北胜巷2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王 坤 联系电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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