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采购期内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2〕4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采购期内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带量联动采购优势,根据《市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8号)》要求,协议采购期内,采购部门组织带量联动采购后,应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组织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合同量。医保经办部门根据中选结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编码赋码、医保支付标准协同等相关工作。执行时间以带量联动采购协议约定时间为准。
2022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带量联动采购优势,根据《市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8号)》要求,协议采购期内,采购部门组织带量联动采购后,应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组织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合同量。医保经办部门根据中选结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编码赋码、医保支付标准协同等相关工作。执行时间以带量联动采购协议约定时间为准。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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