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城排涝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医药城排涝工程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桂林医药城排涝工程监理服务采购(编号:GXQXCH*******)竞标公告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5-05-07
依据七星区政府采购办意见,区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拟对桂林医药城排涝工程监理服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一、采购编号:GXQXCH*******
二、项目名称及概况:
1.项目名称:桂林医药城排涝工程监理
2.概况:医药城及万达广场排涝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环城南一路北侧,东起国税局西侧,西致漓江。本项目建设工程总工期同施工工期,上述项目造价暂定为235万元。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四、采购内容:见附4《监理服务采购需求》
五、竞标人资质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以上(含丙级)资质,拟负责该项目的总监理须获得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质并具备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拟负责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且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
六、截标时间和竞标有效期:
1.递交竞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上午10:00时前,逾期送达的竞标文件将被拒绝;
2.竞标有效期为60天。
七、控制价:本次监理服务费的控制价为不高于工程结算造价的1.8%,竞标人的竞标报价包含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竞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的为无效标。
竞标报价格式: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工程结算价× %为本次报价(包括附加、额外工作费用)。
八、评标方法:最低价评标价法(附5)
九:废标情形:
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②投标人未按规定(采购公告约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③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④要求提交的文件不全(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文件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该文件无效) ;
⑤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⑥签字或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
⑦投标有效期不足或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条件书规定的期限;
⑧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或有虚假响应情况及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②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③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按废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投标单位须到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办理行贿赂犯罪档案查询手续,办理查询手续时须提供:
①招标公告复印件;
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②-④项需加盖单位印章。(联系人唐景娥,电话****-******* )。
九、文件送达地点:桂林市骖鸾路26号普天大楼302办公室(沈立坚:****-*******);
2015年5月7日
七星区政府采购中心
附表1:
投 标 人 须知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要求
1 项目名称 GXQXCH*******
2 项目编号 桂林医药城排涝工程监理服务
3 采购中心 1.名称:七星区政府采购中心
2.地址:桂林市骖鸾路26号普天大楼302办公。
3.联系人:沈立坚
4.电话及传真:****-*******
信息公告发布媒体 竞争性谈判文件查询及下载网址:http://caigou.eguilin.org/eguilinzfcg/(七星区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gxcz.gov.cn(广西财政网)http://zfcg.guilin.gov.cn(桂林市政府采购网)
4 采购预算金额及控制金额 控制价:不高于工程结算造价的1.8%
5 竞标人资格 正文部分
6 竞标报价
及费用 1、竞标人必须根据采购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
2、不论竞标结果如何,竞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7 竞标文件的组成
份数 竞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1. 竞标函;
2. 竞标报价;
3. 清晰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竞标人认为有必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4. 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5. 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A4标准纸装订)。
8 装订要求 按照竞标文件组成内容,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9 包装、密封 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竞标文件袋中,并在每一封贴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当为代理人签字时,由代理人在开标会上持法人授权书原件以备核验)。
10 包封袋上写明 项目名称:桂林医药城排涝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GXQXCH*******
采购机构:七星区政府采购中心
竞标单位名称:
在2015年5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11 竞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5年5月14日上午10时00分整
12 递交竞标文件地点 桂林市骖鸾路26号普天大楼302办公室
13 开标时间及地点、人员 开标时间:待定
开标地点:桂林市骖鸾路26号普天大楼3楼会议室
14 竞标文件有效期 竞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
15 评标办法 最低价评标价法
16 中标公告发布
及中标通知书发出 采购中心于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发布在本招标项目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采购机构将按法律程序没收其竞标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可从落选竞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组织双方签订合同
17 签订合同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天内签订
18 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七星区政府采购中心。
19 监督管理机构 七星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电话:****-*******
附2:
竞 标 函 (格 式)
致:七星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 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竞标人 (竞标单位名称),提交竞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工程结算价× %为本次报价
2、我方承诺已具备谈判文件规定的竞标人资格条件。
3、我方已详细审核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谈判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4、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本竞标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按谈判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与本竞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竞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竞标日期:
注:未按照本竞标函(格式)要求填报的竞标函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竞标要求,从而导致该竞标被拒绝。
附3:
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 七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 (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 名)以我公司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谈判、递交响应文件、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竞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竞标人公章,且不得改变以上格式,否则,竞标无效。
附4:
监理服务竞标需求
一、监理服务内容:
(一)监理服务范围:
本次竞标范围为:桂林医药城及万达排涝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二)监理方式: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方式。
(三) 监理内容:
(1)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
(2)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
(3)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
(4)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
(5)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管理;
(6)工程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二、工程监理服务说明:
1、项目概况:医药城及万达广场排涝工程,工程地点:环城南一路北侧,东起国税局西侧,西致漓江。
本项目建设工程总工期约 30 天,上述项目造价暂定为235万元。
2、监理服务内容:对以上项目工程进行全程监理服务。
3、投标报价形式:采用国家收费标准的百分数进行报价。
招标控制价:不高于工程结算造价的1.8%,其中工程复杂程度系数: 0.85 ,专业调整系数: 1.0 ,高程调整系数: 1.0 投标系数不得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4.投标报价按《桂价费﹝2007﹞159号》、《桂价费﹝2011﹞55号》文等收费标准计算,投标人应结合自身因素进行竞争性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5.投标报价应考虑的其他风险:投标人自行考虑。
三、其他说明:
(一)监理服务费用支付办法:签订保险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付款。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自接到相关材料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相关事宜。
(二)本工程监理目标: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价格以内,工程质量控制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进度控制在合同工期之内。
(三)需要监理人提供的设备:
1、监理人员的生活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办公用品、监理用具、保险等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
2、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提供必要的监理仪器,其中至少包括经纬仪、水准仪、电脑、打字机、复印机、照相机及工程质量检验测试设备等。
3、本项目监理机构要求专业配套齐全,本工程监理单位至少须派驻:
⑴项目总监一名,具备市政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每周在现场不少于三天。
⑵给排水监理师一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须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监理上岗证)。
⑶造价监理师一名,(助工以上职称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工作时间依据工程进度定。
4、投标人所派负责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册人员并且与招标单位正在进行的工程监理项目所派监理人员完全不同。
(四)监理服务完成时间:从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日始至工程施工保修期结束止。
附5:
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一)谈判小组构成:本项目的谈判小组为3人,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2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二)评标依据:谈判小组将以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为评定依据进行评审。
(三)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
二、评标方法
1、谈判小组将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首先对各竞标人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以确定竞标人是否具备竞标资格及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未能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经不予进入下一步评审。
2、对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合格竞标人进行谈判,并要求竞标人做出最终竞标报价。
3、谈判小组按照最终竞标报价(费率)由低到高排序,提出前3名成交候选人,若最终竞标报价(费率)相同时,则以监理大纲优劣进行排序;若监理大纲仍相同时,则以服务优劣进行排序;若仍相同时,则由谈判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三、确定成交人
(1)采购人原则上应当确定谈判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2)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附6: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1、竞标函(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2、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竞标人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2014年度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
4、竞标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如需要,必须提供);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
6、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8、与本次采购相关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如注明,必须提供);
9、竞标报价细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10、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见附件)(如要求必须提供);
11、竞标货物的证明文件:
① 生产或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实行强制性要求的,必须提供);
②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产品代理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 产品质量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含交货期)(必须提供);
13、 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产品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以提供工商注册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14、竞标人可结合本项目的评标办法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有关材料应真实有效,正本并加盖竞标人公章(扫描公章无效)。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必须于本项目截标前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其余由竞标人视自身情况自行提交;如竞标人为联合体参加竞标的,联合体主体方(或牵头方) 按上述所列的要求提供(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必须提供), 非主体方必须提供第(2)、(5)、(6)、(7)项材料[关于对联合体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条款],否则,竞标无效。
附7:
合同书(格式)
委托监理合同(格式)
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GF-2007-0211)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桂林医药城及万达排涝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工程地址: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工程等别(级):
4. 工程概算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5. 工期:
二、监理范围
1. 监理项目名称:
2. 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 监理项目投资:
4. 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 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 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 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监理大纲;
7. 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 理 依 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 知 和 联 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 理 人 的 义 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 理 服 务 酬 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 约 责 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 理 依 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1)工程招标文件;(2)施工合同;(3)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合同》;
4、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批准文件等。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一、在监理期限内,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但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但发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不能胜任该项目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必须尊重发包人的意见。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中止履行本合同;
2、因监理事故而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法定情形。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本条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1)批准工程的分包;
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作出变更决定;当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作出变更决定;
4)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事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并将增加的费用通知承包人。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天;紧急事项 天;变更文件 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设备与生活设施,监理人员的生活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办公用品、监理用具、保险等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 管沟开挖、排水管管底垫层施工、排水管安装、管井砌筑等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管沟开挖、排水管管底垫层施工、排水管安装、管井砌筑其他需要旁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所有分部工程验收 。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方法: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确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金:
一、监理酬金为《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的 %,本工程建安部分投资额暂定 235元,暂定施工阶段监理酬金为 万元。监理酬金包含施工全过程监理所发生的费用,监理酬金以最终工程结算造价为计费基数,乘以根据中标文件换算出的中标监理费率( %)进行计算。(中标监理费率=中标价÷ 工程造价= 中标费率)。
二、本工程监理报酬支付方法:支付时间和比例:按已完成工程造价×中标费率×80 %进行支付监理费用,工程验收后支付至90%;剩余10%的监理费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30天内付清。
三、支付方式为:银行汇票、转账支票 。
四、本项目以外的监理服务报酬: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 。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周期贷款年利率计算 (一年期)。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 。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解决: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 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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