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编制情况的汇报
关于《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编制情况的汇报
市政府:
现将《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1年10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决定2021-2023年,每年综合各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择优确定20个县(市、区)作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位于前5名、6-10名、11-20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亩、300亩、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1500万元资金奖励。2021年,我市禹城市、陵城区被评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县。其中,禹城市位列全省第一名,陵城区位列全省第十一名。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要求,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并且各市激励办法制定情况,已作为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耕地保护激励县评比打分项。经了解,省内济南、滨州、淄博等大部分市均已建立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我市因未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在“十三五”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2021年耕地保护激励县评比中扣了分。基于此,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调动各级党委、政府更好地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建议制定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共十二条。
第一条阐述了制定我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是对耕地保护激励概念的解释。
第三条明确了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在耕地保护激励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明确了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9项内容。
第五条阐述了直接取消市级激励资格的5种情形。
第六条明确了每年确定5个县(市、区)和10个乡镇(街道)作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七条明确了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奖励方式或标准。对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对每个市级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街道)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至十条明确了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主要用途。
第十一条明确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明确了《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效力。
三、工作建议
《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德州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新时代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县(市、区)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全市耕地保护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落实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五)耕地卫片发现违法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双清零”工作开展情况。
(七)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市级激励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推荐市级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省政府、市政府约谈或问责的; 因土地管理问题被市级以上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的; 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3% 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方面引发重大信访或舆情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市级每年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确定5个县(市、区)作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各县(市、区)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可推荐不多于2 个所辖乡镇(街道)参与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评价,择优认定,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10个乡镇(街道)作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七条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5个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对10个市级耕地保护激励乡镇(街道)各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市级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政府按照不低于70%比例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单,由乡镇(街道)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乡镇(街道)政府应区别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用于单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资金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市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第九条市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乡镇(街道)、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 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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