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柄一级站高、低压开关柜等配电设备采购项目
溪柄一级站高、低压开关柜等配电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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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龙岩溪柄电站有限公司委托,本项目网络竞价时间定于2022年11月 17 日9时00分至15时00分止,在龙岩公物采购网(网址:www.lygwcg.com)对以下采购内容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竞价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项目名称:溪柄一级站高、低压开关柜等配电设备采购项目;本次采购为一个合同包,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采购范围:产品的供应、运输、安装指导、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2、最高限价:******元,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详见本公告附件《网上竞价须知》 九、成交原则 (四))
(二)基本资格条件:
1、凡有能力提供本竞价所述货物及服务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采购供应商。
2、采购供应商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采购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采购供应商如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互为关联关系的采购供应商的采购响应将均被视为无效响应。
4、采购供应商不得与本次采购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采购。
6、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龙岩公物采购网-办事指南-供应商网上竞价承诺书”、“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7、本项目只有受到邀请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竞价。
(三)、供应商须提供的材料(竞价过程在电子件管理选项中按PDF、JPG、PNG等格式以附件形式上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供应商网上竞价承诺书(网站首页-办事指南下载)
3、本公告“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有要求的其他材料(如分项报价表、响应承诺函等)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0kV开关柜采购技术要求》、《0.4KV开关柜采购技术要求》、《溪柄一级站厂用变压器采购技术要求》、《厂用低压配电屏订货图1》、《厂用低压配电屏订货图2》、《厂用电系统接线图1》、《厂用电系统接线图2》、《二次单线配置图》、《副厂房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纸》、《适中溪柄一级_电气一次图纸》、《主机室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纸》。备注:
1、附件中的要求如与本公告其他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其他要求为准。
2、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中提供投报产品的分项报价。分项报价表
序号 | 采购标的 | 品牌型号 | 制造厂家、原产地 | 数量 | 投标单价 | 小计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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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报总价大写: |
三、产品售后服务要求:
1、自项目经验收合格之日起,所有产品至少提供2年免费保修期。
2、成交供应商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至正常工作,并对采购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指导直至能独立操作、排除简单故障。
3、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到达现场不超过48小时。
四、验收标准及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本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承诺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
2、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要求进行产品安装、调试、测试、试运行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请技术专家检测作为验收标准依据并组织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所需检测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3、货物到货验收时成交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场,并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供货时间、地点:
2023年1月15日前全部货物送达龙岩溪柄电站有限公司(溪柄一级站厂房)。
六、付款方式:
见合同范本专用条款3.2
七、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以转账或保函形式向采购人缴纳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1、转账形式提交的,该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2、保函形式提交的,保函的期限至少至本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
备注:1、采购文件二至七项任一项负偏离的为无效响应。
2、供应商如完全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并能按采购要求进行实施的,可以承诺函的形式进行响应。承诺函模版如下:
龙岩市公物采购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项目编号:。。。。),我公司完全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二“采购内容及要求”。若我公司成交,将完全按上述要求进行实施,否则视同违约。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八、合同范本: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结合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第三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3)中标通知书;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投标函;
(8)供货要求;
(9)分项报价表;
(10)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2)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及现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质保期服务和接线设计等工作。
3. 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设备投安全投运)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 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在第6.4.2 项和第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4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 个月届满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 个月届满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 款和第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延迟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
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即龙岩溪柄电站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受让人。
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即
1.1.17 业主
系指全权负责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单位,即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受让人。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双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买方联系人:,联系方式:
卖方联系人:,联系方式:
3. 合同价格及支付3.1 本合同价格为元(大写:人民币)。本合同价格在合同约定的供货和服务范围及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该价格包含本合同设备、仓储费、运费、保险费、工厂试验费、设计联络费、参加现场试验费(包括现场安装性能试验、试运行、考核运行)、现场技术服务费、现场调试费、培训费、增值税等),材料价格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还应提供全部现场试验所需的专用仪器和设备,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3.2 本合同项下设备费支付方式如下:
3.2.1 预付款
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5天内,支付给卖方本合同价格的30%。
(1)买方认可的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或由买方出具的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收据;
(2)金额为合同价格3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3.2.2交货款
在卖方分批设备交货完成后,买方在合同现场经清点无误并验收合格,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签字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设备合同价格的50%:
(1) 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设备开箱验收合格文件”原件;
(2) 金额为本合同价格5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3) 详细装箱单;
(4) 质量合格证书;
3.2.3安装、调试及初步验收款
在卖方设备分批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初步验收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签字后30天内,支付给卖方该批设备价格的15%:
(1)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初步验收证书原件;
(2)金额为合同价格1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3.2.5 质保金
在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5%:
(1)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2)买卖双方代表根据本合同第8.3条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如果依照合同第14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增加:
4.5 如因包装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买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直接损失、工期及费用索赔等)。
4.6卖方自行勘查运输线路及条件,对沿途中所经过的涵洞、桥梁等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制定运输方案,以保证其设备能安全运达现场。从发货地点至项目所在地的道路、涵洞、桥梁、建筑物及其它障碍物的加固、清除工作由卖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合同设备运输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由卖方负责向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发运前一周卖方提交运输方案给买方,买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
4.7 交货地点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龙岩溪柄电站有限公司溪柄一级站厂房(车板交货)。
联系人:马站长(153*****326)
4.8 技术资料邮寄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营运中心K幢1207。
联系人:任先生(136*****310)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指定的地点交付,卖方应负担所有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5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下列任时间进行: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卖方可委托第三方或雇佣他人对合同设备进行照看或保管并承担可能的损毁或遗失责任,直到合同设备开箱检验。
中标人不应将有缺陷的设备、组件、部件或材料等运到工地,如果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由于中标人设备缺陷,包括设计、材质、制造工艺、质量、结构尺寸、误差等缺陷或错误,或由于中标人技术指导人员不正确指导造成损坏或损失,招标人有充分的理由退货或要求中标人调换或要求中标人采取措施修理,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果由于设计制造原因致使合同设备,包括组件和部件需要在工地进行加工、制作或修整时,所有费用应由中标人承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由中标人责任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中标人提出请求时招标人应安排好进行上述工作的有关设备,中标人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修理或调换的费用。
6. 质量保证期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自初步验收合格并签发初步验收证书的次月1日起计算, 时间为24个月。
7. 履约保证金卖方应在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15日内,按合同总价的10 %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有效期至颁发初步验收证书后延长30 天 。
8. 违约责任8.2迟交合同设备(包括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罚款。
(1)从迟交的第1至第5天,每延迟1天交付违约金500元;
(2)从迟交的第6天开始,每延迟1天交付违约金700元;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延迟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8.3卖方技术人员晚到现场导致工期延误罚款
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0.05%违约金。且卖方需承担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技术服务延误而引起的买方的直接损失。
8.4调试延误罚款
设备调试时间不应超过15天,如由于卖方原因,每延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0.05%的罚款。
如果设备有重大缺陷,经过修理或更换,6个月后(自开始调试之日起)仍不能投入运行,双方将尽力寻求解决办法,如不能达成一致,卖方应向买方退还相应设备价款并承担买方全部损失费用。
8.5 违约责任处理
8.5.1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不满足合同要求且责任在卖方,买方将在合同条款第6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如买方提出退货要求,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合同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合同设备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合同设备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1款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8.5.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支付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或质量保证金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将继续向卖方追索,必要时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索。
9. 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 合同生效及其他18.1 本合同将在买方和卖方签字盖章并且待项目核准后生效。
18.2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_贰_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份,买方执陆份,卖方执肆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其他要求
1、报名时间
详见竞价公告内容。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后,凭缴交凭证向龙岩市公物采购采购代理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3、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下列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人须在结果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代理服务费缴至代理机构帐户。)。采购代 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成交金额(万元) 服务费比率 100以下 1.5%, 100—500 1.1%;代理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4、代理服务费收款信息(供应商转账时应备注项目编号及用途)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
开户名:龙岩市公物采购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缴款信息查询联系人:卢女士(0597-*******)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先生(0597-*******)
电子信箱:longyancaigou@sina.com
联系地址:龙岩市莲西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层
5、违约责任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采购要求及内容执行,否则按违约处理,竞价保证金(若有)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报请采购监管部门同意,给予通报,取消其1~3年参与龙岩公物采购网采购资格等,同时《成交通知书》自动失效,并视情况对该采购项目再次采购采购,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公司将保留向该成交供应商提起赔偿诉讼的权利。
6、本次竞价的所有竞价均以人民币计算,不接受其他币别的应价。供应商
一经应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以违约处理。
7、供应商应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为供应商参加网络竞价的唯
一合法身份,所有用户登录后的报价均视为供应商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并准确理解并同意无条件按采购要求及内容执行。如用户名丢失或被他人盗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负责。
8、供应商不得阻挠其他供应商应价,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竞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9、采购要求及内容如有更正修改,公告将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龙岩公物采购网站(www.lygwcg.com)上发布,请供应商随时密切关注上述网站并下载相关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相同内容如有多次修改,以最后一次修改为准)。供应商未查看、下载修改内容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0、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上述竞价交易方式不能正常进行的,本公司有权中止交易或临时决定采用其它竞价方式和竞价交易规则,供应商对此不得有异议。
11、本项目在规定竞价时间内参与竞价的供应商至少两家,否则终止竞价。
12、在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前提下,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最低报价时,则按报价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注:报价时间以服务器终端显示的时间为准);报价时间相同时,以抽签方式来确定该项目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龙岩市公物采购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附件
网上竞价须知
一、 网上竞价基本程序
1、供应商在龙岩公物采购网(https://www.lygwcg.com/)上注册,接受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具体操作流程见龙岩公物采购网首页“龙岩公物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会员端操作手册”。
2、供应商提交的资料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其在龙岩公物采购网上的申请,正式成为网上竞价供应商。
3、供应商凭注册时登记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台参与相关竞价项目的网上报价活动。
4、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按规定的时间与采购单位签订、履行采购合同。
5、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二、网上竞价实施范围及收费标准
1、实施范围:企业采购、行政、事业单位未在《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及允许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
2、收费标准:成交供应商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按成交金额的1.5%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三、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要求、类别
(一)资格要求
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
2、自愿缴交网上竞价保证金;
3、项目有特定资格要求的,以公告为准。
(二)网上竞价供应商类别
网上竞价供应商可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报备,申请报备的供应商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供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
(1) 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单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网上竞价承诺书》和《诚信承诺书》;
(2) 网上竞价保证金缴交证明复印件一份(按年度缴纳的)。
申请报备的供应商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对符合资格要求的项目可多次参与网上竞价;项目有特定资格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参与网上竞价。
提供资格审查材料的供应商,须在项目报名结束前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龙岩市公物采购网上竞价承诺书》和项目要求的其他资格材料上传至龙岩公物采购网(https://www.lygwcg.com/)进行资格审查,并缴纳竞价保证金(以到帐为准)。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其竞价将被拒绝。
四、网上竞价公告及报价时间
竞价时间规定:采购信息公告时间原则上为三个工作日,竞价开始时间可从第三个工作日0时开始至当日下午15:00时截止。
项目具体情况,以公告为准。
五、项目要求(合格的货物与服务)
(一)质量技术要求
1、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正品行货。
2、国产的货物及有关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进口货物及有关服务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3、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单位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起诉。
4、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有关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货物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卡、售后保修卡等文件。成交后,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货物的供货、安装、调试,并达到验收标准。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必须承担货物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及提供货物操作说明书、图纸等服务。
2、采购商品需在龙岩交货,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地点交货。
3、供应商应按竞价采购文件的要求和其自身的承诺及生产厂家制定的售后服务标准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4、采购项目另有服务要求的,以公告为准。
六、竞价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
(一)竞价供应商对网上发布的竞价采购文件如有疑问,可提出询问或要求澄清,但应在竞价公告之日起报价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下同)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龙岩市公物采购网网上予以澄清、补充、修改。
(二)在竞价采购报价开始前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竞价采购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补充、修改,并在龙岩市公物采购网网上发布补充公告。
(三)澄清、补充、修改文件将作为竞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报名参加网上竞价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四)采购文件、澄清、补充、修改文件之间的内容前后不一致时,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五)竞价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龙岩市公物采购网公告,不再另行通知,请竞价供应商及时浏览网上公告信息,凡因未及时浏览或误读、误解网上公告信息而产生的过失,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竞价响应文件
(一)竞价供应商根据网上注册并已审核通过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操作流程见公告首页“供应商操作手册”。
(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即供应商报价文件材料)必须填报的事项包括:1、商品的品牌、型号及配置、单价;2、竞价采购文件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填报。供应商在填写响应文件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或者承诺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填报的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不符合竞价采购文件要求的,将被视为不具备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竞价被拒绝。
(三)每个包号商品均为单独的合同包,供应商可对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包号商品进行报价。
(四)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对竞价项目进行单次或多次报价,网络接受的报价为供应商最后一次上传的报价。供应商应当谨慎报价,因报价不慎而出现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纸质报价材料。
(五)竞价供应商的报价须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运输、安装指导、调试维修、售后服务、管理、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调价、市场变化以及合同明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到达交货现场所需的一切费用。
(六)竞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竞价截止时龙岩市公物采购网服务器数据库记录为准,一切因供应商网络通信或操作失误造成的竞价数据错误或缺失均与我公司无关。竞价截止时间,以服务器终端显示的时间为准,请各竞价供应商认真输入响应文件并合理选择上传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如龙岩市公物采购网平台遇网络故障或服务器故障等重大问题影响正常报价的,则延期竞价时间,延期后的竞价时间以网上公告为准,已经报价的供应商对延期的项目须重新报价。
(八)采购结果公告前,对参与报价供应商家数、各供应商的报价等情况,均无法查看。采购结果公告后,所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均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台查看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名称、总报价。
八、响应文件的澄清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可以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并不得超出竞价采购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九、成交原则
(一)在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前提下,采用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二)项目有品牌要求的,至少有两个(含)以上的不同品牌供应商参与报价,否则终止竞价;
有多种商品的项目,且商品须组成有机整体才能发挥作用的,主要设备至少有两个(含)以上的不同品牌供应商参与报价,否则终止竞价。
(三)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至少两家,否则终止竞价。
(四)在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前提下,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最低报价时,则按报价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注:报价时间以服务器终端显示的时间为准);报价时间相同时,以抽签方式来确定该项目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五)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采购预算价时,则该次竞价无效,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代理机构将择期或另择方式进行该项目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六)不具备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竞价采购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本须知 七“竞价响应文件”第(二)款规定的;
(2)报价内容与竞价采购文件及要求有重大偏离的;
(3)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4)报价内容有漏(缺)报项的;
(5)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6)不符合竞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十、最终审查
(一)采购单位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所报货物的价格、性能、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可作进一步的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能成为成交供应商。
(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结果进行网上公告,公告为1个工作日。质疑期限为7个工作日,质疑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认同该采购结果。
十一、成交通知及合同签定
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并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供货安装与调试投入正常使用或提供服务。
十二、项目验收
(一)验收标准:根据竞价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网上上传材料、澄清或补充或修改材料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
(二)货物到货时,成交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场,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出厂明细表或装箱单、制造厂商的产品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中文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试运行后,由采购人进行使用性能方面的验收。
(四)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测试结论是项目验收意见的组成部分之一。
(五)项目有特别要求的,按采购要求执行。
十三、货款支付方式
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向采购单位提交《成交通知书》原件一份、《采购合同原件》一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一份和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向采购单位办理相关货款支付手续。
十四、违约责任与处罚办法
(一)发生以下情况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报请采购监管部门同意,给予通报,取消其1~3年参与龙岩市公物采购网采购资格等。
1、竞价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价供应商的;
3、与采购单位、其他竞价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竞价成交供应商若有以下行为视为违约:
1、放弃成交资格的;
2、不按《成交通知书》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无法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义务的;
4、提供的商品或所用的材料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5、拆换、调换、截留产品零部件的;
6、降低产品等级标准或提供存在质量缺陷产品的;
7、零件、配件或耗材等以少充多,以劣充优,以假充真的;
8、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履约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9、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成交供应商每发生以上一项行为视为违约一次(一次发生多项的行为视为多次违约)。对供应商的违约情形,处罚规则如下:
(1)违约一次,予以警告。
(2)违约二次,在龙岩市公物采购网上通报,同时50%的竞价(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违约三次,取消其六个月龙岩市公物采购网上竞价资格,并在龙岩市公物采购网上通报,同时80%的竞价(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违约四次,取消其一年龙岩市公物采购网上竞价资格,并在龙岩市公物采购网上通报,同时全部竞价(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违约五次及以上的,或严重违规、违法的将报请龙岩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罚。
(三)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火灾、人员触电等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供应商的违约记录,以本须知实施之日起三年为周期进行计算,三年期满所有供应商的违约记录归零进行重新计算。
十五、质疑
1、供应商对网上竞价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网上竞价供应商认为网上竞价通知书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竞价截止前1个工作日前(正常上班时间),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逾期则不予受理,视同接受本网上竞价通知书的所有内容。
3、网上竞价供应商认为网上竞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之日(不包括当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逾期则不予受理,视同接受网上竞价过程和采购结果。
4、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的7个工作日(不包括当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5、质疑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网上竞价通知书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竞价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竞价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
(2)质疑人应按照本须知规定方式提交质疑函。
(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以及希望龙岩市公物采购采购代理有限公司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投标活动、修改网上竞价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等;
⑤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a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a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投标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b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b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b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式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备注:竞价供应商未按上述“5”方式提交质疑函的,其质疑不予受理。
十六、其他事项
(一)网上竞价采购信息发布、查询地址:
龙岩市公物采购网:(https://www.lygwcg.com/)首页“网上竞价公告”栏目。
(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以项目公告为准。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龙岩市万宝广场B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
本须知由龙岩市公物采购采购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龙岩市公物采购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报名截止时间:2022-11-17 15:00:00
竞价开始时间:2022-11-17 09:00:00
竞价截止时间:2022-11-17 15:00:00
标签: 高、低压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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