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十所村整村搬迁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收回)的预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十所村整村搬迁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收回)的预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十所村整村搬迁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收回)的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拟启动十所村整村搬迁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收回)工作,现将预征收(收回)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八所镇富民路东西两侧,东至十所村集体土地,南至十所村集体土地,西至十所村集体土地、东储2021-14号政府储备地,北至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按法定程序预征收,四至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预征收(收回)土地涉及权属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八所镇十所村委会、海南铁路有限公司。
预征收(收回)土地面积为:1865.84亩。
预征收(收回)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以现场调查为准。
二、预征收(收回)后的土地用途为园区用地。
三、土地征收(收回)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实施单位为东方市八所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确认,预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期限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丈量、清点确认工作。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期限:十个工作日。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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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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