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三)——购买动物产品请认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以案释法(三)——购买动物产品请认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近日,我委将陆续推出部分农业执法案例,通过案例形式向公众宣贯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给出日常生活小技巧,帮助居民朋友们辨别真伪、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案件简述:

2022年9月,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某乡镇一冷库内执法检查时发现,多箱预包装冷冻动物产品包装箱体上无正规产品包装印刷和配料表,无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打开包装确认为动物产品预包装冷冻产品。执法人员要求该冷库负责人提供该批动物产品所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企业无法提供。大队执法人员依法确定该商家销售的动物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辨别小技巧:

居民朋友们可在购买动物产品时,让商家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确定该批动物产品具有合法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能放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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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产品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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