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机动车事故检验鉴定)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本溪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机动车事故检验鉴定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14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本溪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机动车事故检验鉴定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00,000.00
最高限价(元):700,000
采购需求:
第三章 服务需求本溪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服务需求
一、目的:甲方将车辆等检材委托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按照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标准对检材进行检验鉴定,并及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书交与甲方,乙方仅对甲方送样检材负责。
二、要求:
1、具有国家规定检验资质。
2、检验机构能够承担以下法医临床的司法检验鉴定:
人体损伤检验鉴定
3、检验机构能够承担以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检验鉴定:
(1)常规检验;
(2)车辆的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属性鉴定);
(3)车辆速度鉴定;
(4)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包含以上1-3项内容、事故形态分析、事故再现);
3、检验机构接受甲方送检时,应要求送检人填写《鉴定受理登记表》等协议相关内容,按要求做好送检登记,并共同核对相关信息,对送检的检材进行拍照取证,并留存证据。
4、《检验鉴定检验文书》制作完毕后,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送检人领取或及时送达办案民警,严禁委托当事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领取。
5、检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
6、车辆检验鉴定: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委托书后,中标供应商应按委托要求进行鉴定,在5-7日(工作日)内制作完成鉴定意见报告书并送达采购人,特殊情况下需经采购人同意可延长至30日。
7、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由2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制作《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档案存档。
8、检验机构应对甲方委托检验鉴定事项予以保密。
三、收费标准及费用结算
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双方协商,按照承包形式分次支付检验机构费用。超过70万元最高支付70万元,未超70万元,按照单项产生实际费用累加结算。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本溪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司法检验鉴定(法医临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检验鉴定)机构服务项目采购
预算金额:70万元
采购需求:
项目 | 包组名称 | 品目名称 | 最高限价(单价) |
1 | 法医临床的司法检验鉴定 | 人体损伤 | 1400元/人 |
2 |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岗勤查获车辆司法检验鉴定 | 1、常规检验 | 280元/起 |
2、车辆的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属性鉴定) | 500元/起 |
3、车辆速度鉴定 | 800元/辆 |
4、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包含以上1-3项内容、事故形态分析、事故再现) | 3000元/起 |
(二)合同服务履行期限:一年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辽宁省司法厅发放的在有效期内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范围包含法医临床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辽宁省司法厅发放的在有效期内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范围包含法医临床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09时43分至2022年11月25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12月14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递交至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2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请供应商下载文件时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供应商;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供应商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2、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开标现场递交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
3、关于未使用的备份文件退还方式: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代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联系供应商将备份文件退回。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操作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常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供应商参加开标前应自行登录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阅来访人员防疫规定。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本溪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
地址: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24A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开户行: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雁支行
账户名称: 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