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
凯里市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下载,“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书面承诺书;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公布审批告知。凯里市财政局在凯里市人民政府网公布《凯里市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2.签署告知书,申请机构根据意愿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3.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并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4.依法审核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审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证后6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撒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并子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撒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虛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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