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般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权属来源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完税凭证: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3)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7)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变更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4)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变更的:①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材料;②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③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材料。

5.完税凭证: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地籍调查成果:土地面积、空间界线发生改变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产权转移材料:(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需提交的转移材料详见附件。(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9)划转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地籍调查成果:土地面积、空间界线发生改变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7.《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间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权属来源材料:(1)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2)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材料,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3)合作(联建)的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竣工材料: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6.地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完税凭证: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政策性住房(集资建房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应提交住建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涉及拆迁的还应提交拆迁安置相关材料。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8)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变更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3)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和房屋竣工验收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材料。(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规划、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住建部门等有权批准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价款的凭据;涉及划拨转出让等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凭据。(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材料。

5.地籍调查成果: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6.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划转、调拨、移交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权属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产权转移材料:(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需提交的转移材料详见附件。(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8)划转、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部门做出的划转、调拨、移交批准文件。(9)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面积、空间界线发生改变的,提交经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6.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补贴住房)符合上市材料

8.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

9.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10.《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间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总登记类型的除外)。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3.权属来源材料:宅基地审批表。

4.地籍调查成果: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看省文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3.权属来源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地籍调查成果: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宅基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身份材料和尸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变更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地籍调查成果:面积、空间界线变化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集体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2)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

(3)依法继承;

(4)分家析产;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产权转移材料:(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2)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同时,还应提交转让人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承诺,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材料。(3)因继承或遗赠取得的,需提交的转移材料详见附件。(4)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及其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消灭材料:(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说明材料。(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纸质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林地使用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1)国家所有的林地,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

(2)在自留山;

(3)历史形成的国营林场经营(国乡联营)的集体所有林地。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

(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3.权属来源材料:(1)属国有林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历史形成的,依据土地确权政策,提交土地经营利用情况,四至指界材料。(2)属自留山的,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证明材料:(3)属国乡联营的,提交取得使用权权利证明材料。

4.勘验材料:地上有森林、林木的,还应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5.地籍调查成果: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土地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变更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3)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等;森林、林木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4)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地籍调查材料。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国有林地和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经批准转让;

(2)因家庭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自留山权利转移;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转移材料:(1)国有林地和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转让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转让材料。(2)自留山权利转移的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意见。(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材料。

4.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5.相关材料:(1)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2)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3)林权抵押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材料。(4)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材料。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权利消灭材料:抵押权已灭失的抵押权人解除抵押的材料、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结时限

即使办结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

(3)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4.权属来源材料:(1)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2)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3)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相应材料: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无限售限购情况的说明材料(限购地区以及因取得政策性住房而影响购房资格等情况)。

7.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补贴住房)符合上市材料。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照;(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注销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权利消灭材料:(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2)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签署的债权消灭文件。(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查封登记

一、适用情形

国家、军队等依法有查封权的机关依法限制不动产权利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有权部门依法没收、收回、征收不动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并嘱托登记机构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嘱托文件进行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二、登记嘱托材料

1.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相关材料:(1)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3)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通知书。

三、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注销查封登记

一、适用情形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二、登记嘱托材料

1.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相关材料:(1)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3)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三、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未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首次登记。地上有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1)农民集体所有,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首次登记;

(2)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首次登记。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2)由村民委员会发包的,提交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3)由村民小组发包的,提交经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的村小组材料及村小组负责人身份材料。(4)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3.权属来源材料:生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勘验材料:地上有林木的,还应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5.地籍调查成果: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4)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5)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6)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7)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土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承包方居民身份证;(2)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变更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3)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4)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等;森林/林木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5)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6)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7)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地籍调查材料。(9)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法院作出的判决。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

(2)继承(原林地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

(3)互换;

(4)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分割或者合并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1)承包地转出万居民身份证;(2)承包地受让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材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农户所有家庭成员清单材料;(3)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转移材料:(1)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的书面文件(转让合同经发包方见证签章的可不提交)。(2)因继承取得的,需提交的转移材料详见附件。(3)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已报发包方备案的材料。(4)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铅山县行政服务大厅2号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周末及节假日正常错时、延时服务

六、咨询电话

0793-*******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清单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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