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江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2014年,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我省正式启动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自行试点工作,按照任务分工,我厅负责制定《江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共同起草了《江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
二、编制过程
省生态环境厅对《江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2次公开征求意见:第一次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证监局等4个省直部门和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第二次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规则包括总则、交易市场、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标的审核、交易规程、意向需求挂牌、中止与终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分为九章四十九条,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交易活动。
交易规则明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排污权管理系统。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负责排污权交易的审核与监督、排污权的变更与管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建立排污权电子交易系统,指导交易机构组织交易活动。
交易规则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流程,排污单位应当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按交易机构流程开展排污权交易活动。出让方为排污单位的,交易方式仅可采用电子竞价;出让方为储备机构的,交易方式可采用协议转让或电子竞价。
按照江西省税务局与我厅等多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赣税发〔2020〕199号)要求,我厅与省税务局对接,在交易规则中明确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入税务部门。
相关文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pdf
标签: 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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