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宜化公司风控平台升级及车辆定位服务项目单源公示及采购文件

内蒙宜化公司风控平台升级及车辆定位服务项目单源公示及采购文件

单源采购公示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就“RCP风控平台升级及车辆定位服务”项目拟采用单源方式组织采购,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 nmyh-dy-xx-********-01

2、项目名称:RCP风控平台升级及车辆定位服务项目

3、拟成交供应商:壹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4、单源采购理由:

( )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具有其他垄断性质的项目;

(√)须保证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专业及服务配套的要求,需从原成套装置供应商(技术服务商)处采购的项目。

5、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5日(天)

6、公示期间:公示期间其他供应商若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项目响应方案)向采购人反馈,反馈内容以电子邮件发送至 nmyhbidding@163.con,逾期不予受理。

二、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参与资格条件:

1、采购人供应商名录合格供应商。

2、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3、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无未处理的性质严重的异常情况。

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5、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无

三、联系方式:

招标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智晓霞137*****519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 047*****861

本项目所在公司地址: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招标处

投诉电话:0717-886*****517*******

投诉邮箱:yhzbwg@1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附件:

RCP风控平台升级及车辆定位服务项目单源采购文件

一、资格要求

见单源采购公示

二、商务及报价要求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

付款方式:货到现场验收合格服务完成发票上账后付90%,留10%质保金一年(承兑支付)。

增值税率及票制:一票制,13%增值税

三、技术要求

技术协议详情见附件1(由于附件1文件过大,无法上传,请联系0473-*******获取)

四、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YY2022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智能管理系统

设计和施工合同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智能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乌海市乌达区乌达经济开发区

联系电话:

承包人:(以下称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智能管理系统相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款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安全生产智能管理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工程地点: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乌海市乌达区乌达经济开发区)

1.2 工程概况:本工程主要为安全生产智能管理系统(风控升级、车辆定位、二道门新增)的设施及施工。

第二款 系统设计和施工承包

2.1 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系统设计和施工范围内安装工程,系统安装调试及开通。

2.2 乙方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保工期、保质量、包安全、包调试、包竣工验收及一年保修期中的维修等工作。

2.3 乙方负责本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所供应材料应具备有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具体按本合同第12.1项约定的品牌等。

2.4 售后服务约定:保修期自安装调试运行并竣工验收后移交之日起12个月。有偿维护保修期为终身(另行签订工程保修期服务合同)。由于战争以及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或人为损坏,导致的硬件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乙方提供成本价维修或更换。(软硬件保修期仅针对本项目增加设备,利旧设备保修期按原保修期执行)

2.5 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2.6 进口设备应提供原始报关单。

2.7 乙方须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2.8 培训:在保修期内,乙方向甲方管理人员提供2次,每次1-20人(具体人数由甲方确定)关于使用方法、操作规程的培训;直至管理人员弄清弄懂熟练操作为止,具体的培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款 合同文本的内容

3.1 本安全生产智能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合同书。

3.2 本安全生产智能管理系统设计及部署方案、验收标准见技术协议。

3.3 施工图纸及现行的施工规范、评定标准。

3.4 工程费用清单(设备单价、以及品牌,以本合同第12.1项的约定为准)。

3.5 设备的技术参数资料。

第四款 本工程实施承包的方式

4.1 乙方采用公司编制力量独立完成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智能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施工。

4.2 乙方现场项目经理信息如下: ;

4.3 现场例会:乙方自本合同签订后每个星期一、星期四上午9:00(除甲方另行通知外),应委派工程负责人按时出席工程协调会。

第五款 合同工期

5.1 本工程期限为90天,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开始计算。乙方应完成包括系统设计、安装、系统开通、系统调试等工作,验收时间不予计算在内。

5.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或甲方上级检查需要暂停施工,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5.3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恶劣天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5.4 因春节或其它法定假日导致的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5.5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工期顺延。

第六款 检查、验收、质量标准

6.1 乙方应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但甲方需在施工过程中检验检查的不得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否则,工期相应顺延。如工程检验中发现某承包内容不符合本合同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经双方书面一致确认本工程必须返工的,乙方应当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

6.2 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6.3 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工程项目成果后,甲方应于收到验收申请后七天内和乙方共同办理项目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不顺延。

6.4 竣工验收:

1)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出具验收报告。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竣工日期顺延。

2) 验收中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但超出原设计方案的修改范围,对于产生的费用与工期顺延,由甲方负责。

3) 甲方签署验收单后,涉及新的模块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合同规定模块内由乙方承担。

6.5 设备安装、调试、开通、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安排移交给甲方使用。

6.6 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甲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6.7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或第三方擅自使用的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8 非因我方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我司要求使用产品、甲方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与我方无关,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款 安全施工

7.1 乙方必须按照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创内蒙“文明工地”,创内蒙“标化工地”。

7.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条例与法规施工,并对安全负责。进场前须另签订安全协议。

7.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毕后因乙方、乙方人员过错导致甲方或甲方人员、乙方或乙方人员、以及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4 乙方进厂必须经甲方安监人员的安全培训,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

第八款 工程费用

8.1本合同工程费用固定总价为人民币:。材料、设备的品牌、单价、工程费用标准按本合同第12.1项约定计算,无论市场任何变化,均不予调整。如果材料、设备数量发生变化,按照工程变更处理。本合同第12.1项约定的工程费用均包括辅材、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且为含税价。工程费用已经包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含保修期内的维护和测试)所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以及相关实务性费用。

8.2合同价款为有条件可调整款,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

1) 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

2) 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3) 甲方要求工期提前竣工。

4) 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滞后延期而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 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影响造价的,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行情变化、人员工资上涨、国家规定等。

第九款 甲方责任

9.1 协助乙方协调在工程现场与其它承包单位的配合,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负责办理施工执照、防火协议其他进场施工需要的手续,如委托乙方办理的,甲方应予出具客户委托书、售楼书、施工地点签订的租赁协议等办理施工所需要的主件并予以协助,否则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9.2 向乙方提供交流380V及220V施工电源及生活水源,保证乙方施工期间需要,若因水、电、热力等原因造成停工,工程延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3 提供乙方工程队办公及材料仓储设施。

9.4 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职务:项目负责,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9.5 在乙方施工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更改乙方正常的工作程序和施工安装方法,否则须承担更改后可能会导致的返工、误工及增加的材料费用。

第十款 乙方责任

10.1 乙方须依据本合同文件规定的条款,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图纸会审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质检站及技防规范的技术要求,按图施工,确保工程合格。

10.2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即开始在本工程的工地现场勘察,并配合甲方做好预留、预埋等工作。

10.3 乙方应在不妨碍市政设施及本工程周围建筑物与甲方工厂内其他工程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在工程施工中给临近工程或周围环境及工程内造成损害和影响时,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在必要时出面协调。

10.4 乙方对本工程内的有关专业、深化设计施工方案、安装技术、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系统调试、工程验收等负责。

10.5 乙方无条件提供与其它系统技术配合工作,并无偿提供联动接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及安装工作。

10.6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项目管理。

10.7 乙方须负责本工程区域内自身的成品与半成品保护。

10.8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因工程质量引起的设备故障(不包括损耗品),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若由甲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问题,乙方可提供有偿维修,所产生的硬件维修费及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10.9 乙方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到达现场后,主动邀请甲方对品牌、数量、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乙方才能实施安装调试。

10.10 乙方在保修期内,乙方每月主动对工程运行状况巡检2-3次,每次巡访后均由甲方填表确认并存档备查,以便甲方实施售后服务质量监督。保修期中每年12月底免费对系统运行状态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和测试。保修期满后再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和测试。

10.1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即使本合同失效,本项保密义务的约定也并不随之失效。

第十一款 工程变更

11.1 设计变更。乙方如需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方有效,工程变更总价不得超过总造价的5%。

11.2 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的工程更改及调整的通知,乙方应尽全力配合完成,但因工程更改及调整的,工期相应顺延,且工作量增加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费用。

11.3 现场签证,由于甲方的原因并要求修改,由甲方签证,且由此导致的工期相应顺延,给乙方造成额外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施工疏忽或图纸会审、项目管理协调不到位等其他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款 工程费用清单以及结算方式

12.1 工程费用清单如下

(1)风控系统部分

(2)二道门部分

(3)车辆定位部分

以上合计总价:

12.2 本合同的工程结算,商定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12.3 本工程中所有工程款付款方式:

(1) 收款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十三款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以及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如约履行时,遇事一方应立即将该情况以书面形成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提示灾害事故详细情况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本合同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等理由的有效证明书。按灾害事故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款 乙方的违约

14.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发生下列行为,则视为违约:

(1) 在本工程未完成之前,停止进行本工程的施工,而没有恰当的理由。

(2) 无故延误合同工期。

(3) 未按本合同条款尽到乙方的责任。

(4) 达不到本合同第6.1款的质量标准。

14.2 乙方如有违约行为,则甲方在书面通知改正无果后,可发送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4.3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如有违约行为,违约金按总造价的5%计算,乙方支付给甲方。

14.4 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合规,应赔偿甲方增值税(合同约定税率)的税金损失及罚款等实际损失,以上赔偿款从乙方货款、结算款中据实扣除或向乙方追偿。

14.5 如乙方违约,违约金按总造价的5%计算,乙方支付给甲方。

14.6 乙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甲方的运行秘密进行保密。如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5%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14.7 自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赔付合同总造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4.8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私自拆解本项目已经安装的设备或者其他构造,因此造成的设备损坏、变形等故障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款 甲方的违约

15.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12.3款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款项,每拖期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迟延超过十日的,乙方有权将已提供到场的设备收回,乙方不构成违约,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工程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15.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15.3 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施工终止,自终止日起,已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施工材料、人工劳务、保险等)须全额支付给乙方。

15.4 如甲方违约,违约金按总造价的5%计算,甲方支付给乙方。

15.5 甲方应对本合同金额、内容及乙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如甲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补足。

15.6 自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7 自本合同签订之后,就本合同项目甲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甲方若违反,甲方仍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费用。

15.8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私自拆解本项目已经安装的设备或者其他构造,因此造成的设备损坏、变形等故障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5.9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甲方应当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第三方索赔先行支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六款 纠纷解决方式

16.1 甲、乙双方必须真诚努力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如在解释或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异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备忘录以便落实。

16.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七款 附则

17.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17.2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签署后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产生争议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7.4 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备注:合同最终条款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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