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德县财政局关于对甘德县柯曲镇德肉村高原美丽乡村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甘德县财政局关于对甘德县柯曲镇德肉村高原美丽乡村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现将“甘德县柯曲镇德肉村高原美丽乡村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项目编号:青海卓效竞磋(货物)2022-063

二、项目名称:甘德县柯曲镇德肉村高原美丽乡村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智楠

授权代表:陈雅芹

联系电话:134*****475/131*****138

被投诉人1:甘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甘德新政府办公楼4层

联系人:高先生

联系电话:0975-*******

被投诉人2:青海卓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时代大道)南川西路162号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58*****425

四、基本情况

“甘德县柯曲镇德肉村高原美丽乡村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编制可研,对项目进行实际现场查看,编制可研报告,专家评审可研报告,建设内容为:柯曲镇德肉村购置18t垃圾压缩车1辆,大型钩臂式垃圾车1辆,洒水车1辆,垃圾斗40个等,项目资金为:120万元。本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完善项目区的环境卫生设施,改善牧民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为稳步推进区域及周边地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先决条件,对区域内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具有良好地带动作用。

五、投诉事项

1、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2、磋商文件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

3、磋商文件设置交货期畸短不合理。

4、磋商文件“交货地点”不明确。

5、磋商文件引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6、磋商文件中未列明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未引用相关代理服务费的政策文件。

7、磋商文件规定磋商评审会对磋商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

8、磋商文件中关于得分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9、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限制性,完全满足参数的供应商品牌不足三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10、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且扣分比例归于苛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1、磋商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分值比例不匹配、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横向比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磋商文件的评审因素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合理,且“节能环保”加分项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13、磋商文件“类似业绩”不明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14、磋商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付款方式、时间不明确,未设置预付款。

15、磋商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6、磋商文件中“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含义不明,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需求。

17、磋商文件“答疑澄清方式”要求现场答疑没有法律依据,故意设置投标障碍、增加疫情传播风险。

六、调查结果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20万元整,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通知--关于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第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本项目为县级货物采购,未达到200万元公开招标的限额,故本项目以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内18T垃圾压缩车一辆、大型钩臂式垃圾车一辆、洒水车一辆为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定型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均有现货,不存在不符合短期内定制生产的要求。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本项目交货地点为甘德县柯曲镇德肉村。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更改为“严重失信主体”。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根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计算,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00元;2015年2月1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在该通知中明确指出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第三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通知中同时指出,在该通知执行之日起,与该通知内容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所以根据最新通知要求,《计价格【2002】1980号》在《发改价格【2015】299号》2015年3月1日执行之日起以废止,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市场调节自行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本项目收取*****.00元整。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投诉事项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故投诉事项7不成立。

投诉事项8,“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髙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故投诉事项8不成立。

投诉事项9,经核实,技术参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网(https://www.miit.gov.cn/)查询后,华通牌、盼科牌、运力牌等三个品牌以上能满足洒水车参数,专致牌、华通牌、凯力风牌等三个品牌以上能满足垃圾压缩车参数。故投诉事项9不成立。

投诉事项10,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得30分;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并不存在扣分值超出评审总分值的情况。故投诉事项10不成立。

投诉事项11,本项目关于实施方案评分办法已经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的细化与量化。将实施方案的评审标准细化为①服务保障措施②应急保障方案③故障申报及处理方案④系统安全保障方案⑤备品备件方案等多部分,并在此细化的基础上,相应的也设定了量化指标。在评审中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设置的分值范围酌情给出具体的分值。故投诉事项11不成立。

投诉事项12,由于车辆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在其出厂前均会送往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全方面检测,在检测合格后仍需在国家工信部网站公布相关检测数据,并且该数据是车辆出厂后生产厂家出具“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的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项目需求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故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投诉事项13,此项目业绩评分严格按照青财采字2020【346】号文规定设置。故投诉事项13不成立。

投诉事项14,《磋商文件》中付款方式不明确,可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要求,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议后自行确定。故投诉事项14不成立。

投诉事项15,所有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库2020(46)号令执行。所属行业由供应商自行填写。故投诉事项15不成立。

投诉事项16,“相关证书”为:车辆维修、检测等相关方面证书。故投诉事项16不成立。

投诉事项17,本次项目可以到现场进行答疑澄清的供应商在现场书面答疑,因疫情原因不能到现场的供应商经评审小组同意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答疑。故投诉事项17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本局受理投诉后,调取相关资料,通过系列调查核实工作,未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次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

投诉事项1-17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应当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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