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2022版工程建设项目…
西畴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2022版工程建设项目…
西工改办〔2022〕1号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文山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云南省 2022 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云建审改办〔2022〕4 号),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了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现将动态调整的《西畴县2022 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李明惠、查泉,联系电话:0876—*******。
附件:西畴县 2022 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西畴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
西畴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办理层级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法定 时限 | 承诺时限 | 权限范围 |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省级 | 州(市)级 | 县(市、区)级 | ||||||||||||
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除《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 | 除《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 | 除《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 |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坝高在70米以下的大型水库,新建大型灌区项目;坝高7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引水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调水工程及跨州市的水资源配置、河道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 | 坝高在70米以下的中型水库;不涉及跨州市的河道治理项目(包括跨界河流治理);引水流量小于10立方米每秒的引调水及水资源配置工程 | 省、州审批权限以外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 |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省级统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统贷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 按属地原则,除省级统贷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外,其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按属地原则,除省级统贷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外,其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
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省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 | 州(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 | 县(市、区)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 | |||||||||
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和省道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审批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州、市人民政府下放由县市级审批的公路项目 | |||||||||
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负责教育(昆明以外的省属高校,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卫生、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残联、体育、人口计生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2号令)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 各州市按云审改办发〔2018〕1号要求明确并公布 | ||||||||||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对省级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对市级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对县级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我省投资建设的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点水利项目 | 省级审批权限以外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 | |||||||
水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除国家核准项目外,在金沙江、澜沧江、怒江干流以外河流上建设的跨省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相邻省人民政府确定共同核准 | 其余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热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余热电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核准;跨州(市)输电的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所涉及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共同核准 | 不涉及跨州、市输电的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跨州(市)输油管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跨州(市)输气管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公路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和省道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铁集团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跨省项目、跨州(市)和省域内跨通航段河流项目。上述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划核准,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的航道和通航建筑物项目、九大高原湖泊中的永久性航运基础设施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批准的有关规划核准或联合有关省核准 | 除省级权限外项目 | — | |||||||||
4 | 企业投资项目(含外资)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即时办结 | 即时办结 | — | — | 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 |||||||
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发展改革部门 | 20 | 8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10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6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 | |||||||||
7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扩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扩建审批 | — |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异地重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异地重建审批 | — |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民族宗教部门 | 15 | 7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 | — | |||||||||
8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 | 国家安全部门 | 20 | 6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 | ||||||||
9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其他权力 | 州 | 国家安全部门 | 20 | 6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 | ||||||||
1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内部审批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12 | — | — | 资料齐全后2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公示公示10日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 州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 县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省级及州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使用已经批准的国 有建设用地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
12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 | 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 ||||||||
1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中介服务 | —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3 | 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是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 ||||||||||
14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压覆审批 | 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压覆审批 | — | ||||||||
15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临时使用,应当在临时使用前提出申请,在各项申请要件规范齐全的基础上,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负责临时用地审批 | ||||||||
16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 | 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 ||||||||
17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管线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 | 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 |||||||
建筑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 | 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 |||||||||
交通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 | 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 |||||||||
临时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 | 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 |||||||||
修缮工程(含历史建筑修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 | 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 |||||||||
1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住房建设) | 行政许可 | 县、镇 | 自然资源部门 | 城市、县人民政府核发40日,乡、镇人民政府核发20日 | 城市、县人民政府核发16日,乡、镇人民政府核发8 | — | — | 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 |||||||
19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行政确认 | 县 | 自然资源部门 | 20 | 8 | — | — | 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 ||||||||
20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人防部门 | 20 | 5 | — | — | 各县(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人防部门 | 20 | 5 | — | — | 各县(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2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州 | 生态环境部门 | 即时办结 | 即时办结 | — | — | |||||||||
22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生态环境部门 | 60 | 24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州级委托办理的除生态环境部、省级、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生态环境部门 | 30 | 12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州级委托办理的除生态环境部、省级、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
23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生态环境部门 | 60 | 24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州级委托办理的除生态环境部、省级、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生态环境部门 | 30 | 12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州级委托办理的除生态环境部、省级、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
24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 | 生态环境部门 | 20 | 8 | 除国家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州(市)界缓冲区和存在州(市)间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 | 除国家和省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余排污口设置审批 | — | ||||||||
25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各县(市) 具体明确并公布 | ||||||||
26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各县(市) 具体明确并公布 | ||||||||
27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各县(市) 具体明确并公布 | ||||||||
2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8 | — | — | 县(市、区)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
29 | 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 行政许可 | 州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8 | — | 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 — | ||||||||
30 |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7 | (1)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2)超限高层建筑;(3)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 原则上:(1)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2)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中型(含中型)以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3)由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具体由各州市进一步明确并公布 | 原则上: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具体由各州市进一步明确并公布 | ||||||||
3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职权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 | 1 | 国家重点、省重点、省属及省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各县(市) 具体明确并公布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职权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 | 1 | 国家重点、省重点、省属及省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 | 各县(市) 具体明确并公布 | |||||||||
32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5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3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6 | — | — | 各县(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3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6 | — | — | 各县(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3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 | — | — | 各县(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 | 国家和省级重点市政工程、省属市政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 | — | 各县(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人防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 | — | 各县(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7 | 3 | 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 — | 各县(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3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 | 中介服务 | — | 审图机构 | 7(甲级项目),5(乙级及以下项目) | 7(甲级项目),5(乙级及以下项目) | 项目业主自行委托 | |||||||||
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 | 15(大型项目),10(中性及以下) | 15(大型项目),10(中性及以下) | 项目业主自行委托 | ||||||||||||||
37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系统自动备案 | |||||||||
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时办结 | 系统自动备案 | |||||||||||
38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8 | —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39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8 | — | — | 县(市、区)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8 | — | — | 县(市、区)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8 | — | — | 县(市、区)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
40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 | 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5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41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县(市)级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 | 20 | 8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 | ||||||||
42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 | 中介服务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 项目业主自行委托 | ||||||||||
4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确认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6 | — | — | 各州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4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2 | — | — | 本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5 | 2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 本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 | 即办 | — | — | 各县(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45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界河航道以外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交通水运项目 | 州(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交通水运项目 | 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交通水运项目 | ||||||||
46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普通国省干线以下公路建设项目 | 省级、州(市)级权限外的公路工程项目 |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1)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省级作为实施主体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1)除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2)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省级、州(市)级权限外的公路工程项目 | |||||||||
47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由州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县(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由县(市)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由州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县(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由县(市)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由州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县(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由县(市)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
48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1)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省级作为实施主体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1)除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2)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省级、州(市)级权限外的公路工程项目 | ||||||||
49 | 涉路施工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占用、挖掘省管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州(市)管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县(市、区)管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跨越、穿越省管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跨越、穿越州(市)管公路及在州(市)管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跨越、穿越县(市、区)管公路及在州(市)管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省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州(市)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县(市、区)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
50 | 水运工程开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 | 即时办结 | 系统自动备案 | ||||||||||
51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90 | 17 | 省级作为实施主体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 | (1)除省级作为实施主体外的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2)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 省级、州(市)级权限外的公路工程项目 | ||||||||
52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门 | 20 | 8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省和跨州、市的,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国际河流(南得坝至界河)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由州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跨县(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由县(市)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 ||||||||
53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8 | 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和跨州市河湖上建设的水工程;流域机构权限外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涉河工程,州市界河边界河段和上下游10公里内所有涉河工程;流域机构权限外的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项目 | 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和跨县市区河湖上建设的水工程;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涉河工程,县市区界河边界河段和上下游10公里内所有涉河工程;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项目 | 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各类涉河工程;县级审批(核准、备案)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项目 | ||||||||
5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8 | — | 占用跨省级、州(市)级、县级行政区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由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占用县级行政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5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10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涉及跨省的非水利生产建设项目,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跨州、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州(市)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涉及跨州、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涉及跨县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56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45 | 18 | (1)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及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 (1)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州(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2)州(市)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 省、州审批权限范围外的其他取水许可 | ||||||||
5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8 | (1)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2)坝高大于70米的中型水库、大型引调水项目;(3)涉及跨州(市)水资源配置及河道治理项目;(4)国家明确由省级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 (1)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2)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除国家、省、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外的其他水利基建项目 | ||||||||
58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8 | — | 涉及大型水利工程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其他非涉及大型水利工程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
59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8 | 大型水利工程 | 除大型水利工程外的其余水利工程由州、县审批,具体权限由各州(市) 明确并公布 | |||||||||
6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内部审批 | 省、州、县 | 水利部门 | 20 | 8 | 大型水利工程 | 除大型水利工程外的其余水利工程由州、县审批,具体权限由各州(市) 明确并公布 | |||||||||
61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20 | 8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 |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20 | 8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20 | 8 | 全省范围内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市级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县级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
62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应急管理部门 | 32 | 8 |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气)站除外); (3)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4)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 省级应急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 — | ||||||||
6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应急管理部门 | 20 | 10 | (1)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2)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的;(3)国家应急管理部委托的;(4)其他需要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实施的 | (1)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2)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3)其他需要由市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 |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2)市级应急管理局委托的;(3)其他需要由县级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的 | ||||||||
6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应急管理部门 | 20 | 8 |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气)站除外); (3)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4)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 省级应急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 本州市确定委托和下放县级的项目 | ||||||||
65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 | 应急管理部门 | 20 | 8 | 生产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 本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 — | ||||||||
66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应急管理部门 | 20 | 8 |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查以外的大型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 | 中型、小型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 | 按规定权限由县级审查的项目 | ||||||||
67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应急管理部门 | 20 | 8 |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1.大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 | 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3.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 | 按规定权限由县级审查的项目 | |||||||
6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国家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委托省级审批) | 林草部门 | 20 | 8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非重点林区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审核(委托省级审批) | — | — |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 | 行政许可 | 州 | 林草部门 | 20 | 8 | — |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小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小于70公顷的初审转报;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大于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大于70公顷以上的初审转报 | — |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县 | 林草部门 | 20 | 8 | — | — | 县区级负责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初审转报;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初审转报;负责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的审批。 |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县 | 林草部门 | 20 | 8 | — | — | 县区级负责集体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 |||||||||
69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委托省级审批) | 林草部门 | 20 | 8 |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审核,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权限执行)。 | — | — |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县 | 林草部门 | 20 | 8 | — | — | 县区级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县 | 林草部门 | 20 | 8 | — | —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 |||||||||
70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林草(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 20 | 8 | — | 州市级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目选址方案核准和在跨县市区的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的审批。 | 县区级负责在属地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审转报,对属地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对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的审批。 | ||||||||
71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其它权力 | 县 | 人防部门 | 15 | 5 | — | 各县(市)具体明确并公布 | |||||||||
72 | 通信报装 | 1.光纤到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核 2.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核 | 1.光纤到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2.光纤到户工程竣工验收审核 3.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4.通信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审核 | 公共服务 | 州、市 | 通信管理部门 | 15 | 5 | 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光纤到户建设及通信设施位置预留并经州(市)通信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允许接入公网。 | ||||||||
73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气象部门 | 20 | 8 | 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的建设工程和场所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 ||||||||
74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州、县 | 气象部门 | 20 | 8 | 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的建设工程和场所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 ||||||||
75 | 供电报装 | 公共服务 | 州、县 | 云南电网 | 居民5,其他低压供电客户6,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合计办理22,高压双电源供电客户合计办理32个工作日 | 居民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客户6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各环节合计办理22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客户各环节合计办理32个工作日 | — |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用电办理 | 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客户用电办理 | ||||||||
76 | 供气报装 | 公共服务 | 县 | 管道燃气供气企业 | — | —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用气报装 | ||||||||
77 | 供水报装 | 公共服务 | 县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 — | — | — | — |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供水报装 |
标签: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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