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空不罚〔2022〕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空不罚〔2022〕8号
当事人:昆明经开区阿拉祥龙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DJFQ77
法定代表人:涂晋祥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清水村(山水驾校旁)
项目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黑波村(汉大集装箱厂旁)
你当事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空港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未密闭喷漆房中进行喷漆作业,且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有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2年10月31日,我局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你当事人送达了改正决定。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已按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指令,及时完成整改,现已对生产设备进行拆除搬空。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空罚告〔202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空听告〔202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空责改〔2022〕8号)、2022年10月31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二)项:“【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 第(十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集体讨论,采纳你当事人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2022年11月16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联系电话:0871-********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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