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局、省黄三角农高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东营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我局制定了《东营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东营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专业技术力量和社会消防科技资源,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建设和运行遵循广泛参加、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原则,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第四条 专家受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派,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在消防验收、评审、评定中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第七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诚信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取得工艺、建筑、结构、总图运输、自控、公用设备给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等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解聘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一)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承诺书》有关规定的;
(三)违规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验收情况及其它信息,尚未给审查验收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意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给审查验收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五年内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不再受理其东营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申请:
(一)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缺席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的会议、安排的工作达三次以上(含)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验收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审查验收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三)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吃请往来、礼金礼品,影响公平、公正的;
(四)出现重大失误或不坚持原则,导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项目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结论错误、方向出现偏差的;
(五)擅自以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认定专家的名义开展审查验收活动;
(六)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身份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八)身体状况不能满足履行专家职责需要的;
(九)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由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消防验收、评审、评定专家将根据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消防、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随机抽取,特殊项目根据需要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成员。
第十三条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局、省黄三角农高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将项目的设计文件提前分发给专家,并告知专家该项目设计审查验收等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制度、文件的论证和制定;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技术服务工作;
(三)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方面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
(四)参与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消防验收、评审、评定事项独立发表专家意见;
(二)就审查、验收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要求当事人提出澄清或说明;
(三)向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检举揭发设计审查、验收事项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五)参加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获取消防相关政策、文件、案例、简报等;
(六)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专家费用;
(七)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六条 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独立、客观、公正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并在所提意见或合格意见签字,对所提意见及合格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未经住建部门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设计审查和验收等信息;
(三)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
(四)未经住建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以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认定专家的名义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
(五)涉及有回避事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本人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凡与项目验收、评审、评定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的消防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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