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空罚〔2022〕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空罚〔2022〕2号
当事人:昆明立云医院
法定代表人:于传久
地址: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昆明国际包装印刷产业基地文延路综合楼
你当事人超标排污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空港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当事人外排医疗废水污染物SS、总余氯的浓度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
有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云南佳测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云佳检字【2022】*****号);5、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6、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7、云南滇中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昆明立云医院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滇中环复【2019】1号);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2年9月26日,我局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向你当事人送达了改正决定。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已按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指令,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并提交了整改后的检测报告(云众测检*********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空罚告〔202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空听告〔202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空责改〔2022〕2号)、2022年9月26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的规定,经我局案审委集体讨论,采纳你当事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处罚,罚款******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罚款拾壹万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国库。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
2022年11月8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联系电话:0871-********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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