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农(动监)罚〔2022〕2号托克逊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托农(动监)罚〔2022〕2号托克逊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艾力·巴哈依,男、维吾尔族、1979年6月出生,托克逊县郭勒布依乡开斯克尔村五组农民。
当事人艾力·巴哈依经营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艾力·巴哈依院子准备销售的两只羊胴体没有检疫标志、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2022年6月24日,托克逊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郭勒布依乡开斯克尔村监督检查过程在本村五组村民艾力·巴哈依院子发现正准备上市销售的两只羊胴体没有检疫标志。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艾力·巴哈依在现场,他没能给执法人员提供羊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现场称重羊肉共有40公斤。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3张照片,拍照艾力·巴哈依的身份证进行取证。在现场请示领导批准对这些证据进行先行登记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让当事人现场进行签名并按手印当场核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交给艾力·巴哈依本人。艾力·巴哈依在当场给执法人员提供这两只羊的耳标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据。通过现场羊肉外表,核对耳标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这两只羊肉已具备补检条件派送补检,并监督羊肉补检过程。补检结果合格后,执法人员把两只羊肉拿到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的冰柜进行异地证据保存。当日下午通过单位领导批准进行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两页;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一页;4、现场两只未经检疫羊肉照片两张;5、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一份三页。
当事人对处罚意见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日整改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60元。
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托克逊县农业银行?fontface="宋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或吐鲁番市农业农村局?fontface="宋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托克逊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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