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监询字〔2022〕123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监询字〔2022〕123号)
被调查询问人:浙江大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和美诚广场8号21-2(21-1) 联系电话: 139*****452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特通知你(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请你(单位)派员并报送下列材料(自制材料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签名),在 2022年12月6日上午15时到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66号202室接受询问。
1.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附样本);
3.宁波江北区下沉式再生水厂(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主合同或合同协议书部分,复印至盖章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账协议;
4. 宁波江北区下沉式再生水厂(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桩基工程分包合同;
5. 宁波江北区下沉式再生水厂(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桩基工程工程量清单、人工费拨付清单(附样表)及清单对应的工程量验工计价单、工程款转账银行凭证、人工费拨付银行凭证;
6. 宁波江北区下沉式再生水厂(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桩基工程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工资支付银行流水;
7. 宁波江北区下沉式再生水厂(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桩基工程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支付工资协议、验工计价表和工程款支付凭证、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将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王影坤 颜峰 电话:0574-********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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