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人名称及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33号西安铁路局
2. 项目名称: 客车高价互换配件招标
3. 项目编号: 103228
4. 资金来源: 更改
5. 项目内容:
标段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要求及许可 | 到货时间 | 使用单位 | 到货地点 | 供应商资格 | 技术要求 | 售后服务 | 质量标准 |
第1标段 | 客车轮对 | RD3A型 | 条 | 12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运辆客车电[2013]1036号《关于KKD车轮图纸修改内容的通知》。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第2标段 | 客车轮对 | RD3A型 | 条 | 12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蜓现匚シ锹肌span>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运辆客车电[2013]1036号《关于KKD车轮图纸修改内容的通知》。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第3标段 | 客车轮对组成 | RD3A型(带轴箱、轴承) | 条 | 11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运辆客车电[2013]1036号《关于KKD车轮图纸修改内容的通知》。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第4标段 | 客车轮对 | RD3A1型 | 条 | 1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运辆客车电[2013]1036号《关于KKD车轮图纸修改内容的通知》。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第5标段 | 单元制动缸 | SP13型 | 套 | 96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1490-2004《铁道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单元制动缸 | SP2型 | 套 | 1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6标段 | 车钩 | 15C | 套 | 15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车钩 | 15CX | 套 | 1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7标段 | 密接车钩 | 密接式 | 套 | 1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法兰盘过渡车钩 | 密接式 | 套 | 5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弹性胶泥缓冲器 | KC15型 | 套 | 3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8标段 | 制动阀 | 104(带紧急阀) | 套 | 2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p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第9标段 | 制动阀 | F8(带辅助阀) | 套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第10标段 | 油压减震器 | 2113/4-1型 | 支 | 6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供应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 4.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2.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3.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4.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油压减震器 | 2217/8-00型 | 支 | 6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油压减震器 | 2173/5-00型 | 支 | 6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油压减震器 | 2170/1-00型 | 支 | 6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油压减震器 | 2297/8-00型 | 支 | 6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油压减震器 | 2172-00型 | 支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油压减震器 | 2299-00/01型 | 支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11标段 | 油压减震器 | 100A(国产) | 支 | 1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 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运辆客车电[2013]1036号《关于KKD车轮图纸修改内容的通知》。并经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供应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 4.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油压减震器 | 100B (国产) | 支 | 2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12标段 | 空气弹簧总成 | SYS580H/SW-220K | 套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1490-2004《铁道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TB/T2841-2005《铁道车辆空气弹簧技术条件》、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空气弹簧总成 | SYS600/209HS | 套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空气弹簧总成 | SYS580/CW-200K | 套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13标段 | 高调阀 | LV-3型 | 套 | 15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s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差压阀 | DP-3型 | 套 | 15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14标段 | 气路控制箱 | QD-K | 个 | 1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气路控制箱 | QDK-8 | 个 | 3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15标段 | CW-200K抗侧滚扭杆 | CW-200K | 个 | 1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1490-2004《铁道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车端风挡阻尼总成 | 25T | 个 | 3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16标段 | TCDS车载设备 | CZ1型 | 套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1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并经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TCDS车载设备 | CZ2型 | 套 | 3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TCDS车载设备 | CZ3型 | 套 | 1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行车安全监测诊断系统 | KAX1型 | 套 | 5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17标段 | DC600V在线绝缘检测仪 | LD-Ⅲ | 个 | 4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的通知,并经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总公司《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AC380V在线绝缘检测仪 | JYA-1 | 个 | 4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18标段 | 空调机组 | KLD-29(带预热器) | 台 | 8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铁辆函[1994]192号《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并经CRCC产品认证。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路总公司《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投标人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及铁辆函[1994]192号《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及《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铁运[2013]13号)。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空调机组 | KLD-35(带预热器) | 台 | 4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空调机组 | KLD-45(带预热器) | 台 | 6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19标段 | 烟火报警器 | JB-QB/DA8800S | 台 | 5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符合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GB4717-2005《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烟火报警器 | YHSM-25T | 台 | 4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20标段 | 冰箱压缩机 | 1370.0 | 台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TB/T3063-2011、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的通知,并经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总公司《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电视机 | ML1201 | 台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电视机 | LCD-SIMO-13TVB1 | 台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21标段 | 电子防滑器 | TFX1K/G | 套 | 3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1490-2004《铁道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总公司《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TB/T3009-2001《铁道客车防滑制动技术条件》、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第22标段 | 信息显示屏 | 220V(硬座) | 台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TB/T3063-2011、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的通知,并经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总公司《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信息显示屏 | 110V(硬座) | 台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23标段 | 电开水炉 | TCL型(带110V控制箱) | 套 | 1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并经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总公司《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电开水炉 | DF型(带220V控制箱) | 套 | 1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24标段 | 电磁灶 | DCZ-18型5KW平灶 | 台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并经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总公司《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i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电磁灶 | DCZ-18型5KW凹灶 | 台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电磁灶 | DCZ-18型8KW凹灶 | 台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25标段 | 客车DC600V电源总成 | 统型 | 套 | 5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t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的通知,并取得CRCC产品认证。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路总公司《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投标人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运装客车[2008]620号《关于印发客车DC600V电源装置和真空集便装置检修办法的通知》、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满足《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客车统型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改进有关要求》(运辆客车函[2014]175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及《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铁运[2013]13号)等技术标准要求。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函《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客车统型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改进有关要求》(运辆客车函[2014]175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第26标段 | 车载移动电源 | DS-NB1型 | 台 | 2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的通知,并取得CRCC产品认证。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路总公司《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投标人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运装客车[2008]620号《关于印发客车DC600V电源装置和真空集便装置检修办法的通知》、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满足《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客车统型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改进有关要求》(运辆客车函[2014]175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及《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铁运[2013]13号)等技术标准要求。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函《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客车统型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改进有关要求》(运辆客车函[2014]175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7标段 | 中倍率电池 | GNZ120-4型 | 辆 | 8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的通知,并取得CRCC产品认证。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第28标段 | 中倍率电池 | GN-300型 | 辆 | 5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的通知,并取得CRCC产品认证。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蓄电池 | 200AH | 辆 | 3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29标段 | 综合控制柜触摸屏 | 1T2型 | 台 | 2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的通知,并经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PLC可编程控制器 | 1T2型 | 台 | 2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代理节点 | DL-II型 | 台 | 5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网关 | WG-II型 | 台 | 25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30标段 | 轴报记录仪 | KZS/M-Ⅰ | 台 | 5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并取得CRCC产品认证。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轴温报警器 | KZS/M-Ⅰ | 台 | 8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31标段 | 轴报记录仪 | KZS/M-Ⅱ | 台 | 5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并取得CRCC产品认证。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轴温报警器 | KZS/M-Ⅱ | 台 | 8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32标段 | 漏电报警器 | KLB-48V型 | 块 | 1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并取得CRCC产品认证。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漏电报警器 | KLB-110V型 | 块 | 100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33标段 | 内端门门控器 | 25T | 个 | 2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的通知,并经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内端门电机 | 25T | 个 | 2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塞拉门锁闭机构 | 25K/T | 个 | 2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塞拉门门控器 | 25K/T | 个 | 2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塞拉门电源 | 25K/T | 个 | 2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塞拉门携门架 | 25K/T | 个 | 2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34标段 | 主开关 | DW914-630 | 台 | 8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主开关 | DW914-1600 | 台 | 8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35标段 | 冷却散热器 | DTS50型 | 套 | 1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满足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冷却散热器 | DTS51型 | 套 | 30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36标段 | 执行器 | 美国原装CUMS机组 | 个 | 2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总公司新造车装车使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 2.产品美国原装CUMS柴油机组配件,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2.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3.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启动电机 | 美国原装CUMS机组 | 台 | 6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PT泵总成 | 美国原装CUMS机组 | 台 | 6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机滤总成 | 美国原装CUMS机组 | 台 | 6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调速板 | 美国原装CUMS机组 | 个 | 6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水泵总成 | 美国原装CUMS机组 | 台 | 6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充电发电机 | 美国原装CUMS机组 | 台 | 6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增压器 | 美国原装CUMS机组 | 个 | 6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37标段 | 执行器 | MTU183(博世DYNC-11001-304-0-24) | 个 | 1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总公司新造车装车使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 2.产品为德国原装MTU柴油机组使用的博世公司生产的配件,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2.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3.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
启动电机 | MTU183(博世********37) | 台 | 1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启动电机 | MTU396(博世********29) | 台 | 3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机滤总成 | MTU183(博世********10) | 台 | 2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调速板 | MTU183(博世DYN110504-004-0-24) | 台 | 1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水泵总成 | MTU183(博世********01) | 台 | 3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高压油泵 | MTU183(博世********02) | 台 | 3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启动继电器 | MTU183(博世********5) | 台 | 6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空滤总成 | MTU183(博世********04) | 台 | 8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充电电机 | MTU183(博世********36) | 台 | 8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增压器 | MTU183(博世********000) | 个 | 3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38标段 | 冷却风机总成 | 长轴 | 台 | 6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总公司新造车装车使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 2.产品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2.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3.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冷却风机总成 | 短轴 | 台 | 6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柴油发电机组 | 30KW | 台 | 6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39标段 | 电源模块 | LJ84 A110/24 | 台 | 2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资质,或经生产商授于的代理销售资质。 4.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5.投标人供应产品取得CRCC认证或纳入《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合格。 | 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技术要求。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人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7〕95号、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辆函〔1994〕192号文件验收合格 |
中央控制模块(软卧) | 统图图号:KCTBQ05-00-000 | 台 | 15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过滤减压阀 | 统图图号:KCTBQ03-06-000 | 台 | 5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二级减压阀 | 统图图号:KCTBQ03-06-020 | 台 | 5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真空发生器 | 统图图号:KCTBQ03-05-020 | 台 | 10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LCU控制模块 | W********2 | 台 | 10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空气阀组成 | 22400-027 | 套 | 5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排泄阀 | VMO-DN50 | 台 | 5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可控单向阀组件 | DXF-K01 | 套 | 12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水增压器ZYQ-02 | TS28-BP-030101 | 台 | 5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蝶阀(左右) | 统图图号:KCTBQ01-02B-020 | 套 | 4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增压器组成 | 统图图号:KCTBQ03-02-000 | 套 | 5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冲洗阀组成 | 统图图号:KCTBQ03-03-000 | 套 | 7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摆门止回阀 | 统图图号:KCTBQ03-05-010 | 套 | 9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调压阀组成 | 统图图号:KCTBQ03-06-000 | 套 | 1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FCU控制模块 | 统图图号:KCTBQ05-01-000 | 套 | 10 |
| 2015-07-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蹲便器组成(配蝶阀)左/右 | 统图图号:KCTBQ01-00-000B | 套 | 2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坐便器组成(配蝶阀)左/右 | 统图图号:KCTBQ02-00-002B | 套 | 2 |
| 2015-09-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通用要求: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近3年相关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并无不良反映;⑥满足国家、铁道部及行业生产的有关资质要求和规定,国家或铁道部有许可、认证、质量检测等强制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或质检报告等;⑦报名并购买了本项目招标文件。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 报名及购买标书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05月26 ,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公休节假日除外)。
2.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3. 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标书售后不退。请投标单位代理人到报名地点缴费或电话联系汇款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