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花铺大道与栀花大道交汇处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用地约*****平方米;拟新建大楼4幢,总建筑面积*****.6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业务楼、理化检验实验楼、微生物检验实验楼、体检中心、应急中心、科研教学大楼、应急物资储备库、地下车库及门卫房等。
2.3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额:*****.32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55万元
2.4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EPC)“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优化、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装配式、BIM技术、绿建、海绵城市设计、医疗专项等设计,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平场工程中挖方部分不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综合调试、缺陷整改、竣工验收、直至满足招标人要求并交付使用,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具体范围为:
(1)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总图、建筑、结构、电气、通风与空调(含防排烟)、给排水、消防、室内外装饰设计(含幕墙)、园林景观、建筑智能化系统、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筑节能环保与绿色建筑(包括建筑节能、雨水回用和屋顶绿化等)、电梯(升降梯及自动扶梯)等施工图设计;洁净室、实验室、中心检验、特殊气体等专项设计。并按招标人要求按质按时提交设计成果,协助招标人完成各项审批及后续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2)本项目施工内容: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招标人确认并经审查合格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为依据,完成本项目业务主楼/科研教学(含办公室、多功能厅、会议室、培训中心、教学实习基地、健康教育科普基地)、理化检验实验楼、微生物检验实验楼、体检中心(含艾滋病咨询门诊、临床实验基地)、应急中心/库房(含应急任务执行中心,规培、实习、进修人员宿舍、应急值班室、含疫苗储备库、食堂)、及地下室及辅助用房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建筑、结构、电气、通风与空调(含防排烟)、给排水、消防、室内装饰(含精装修和实验室特装)、外墙装饰(含幕墙)、园林景观(含室外道路及管网)、建筑智能化系统、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电梯(升降梯及自动扶梯)等工程,洁净室、实验室、中心检验、特殊气体等施工],和竣(交)工验收、质量保修阶段的工作。土石方平场工程中挖方部分不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采购范围:按照审查合格备案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与招标人的要求,完成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材料(设施、设备)物资的采购供应[若存在甲供材料(设施、设备)物资的,则除甲供材料(设施、设备)物资以外]、物流运输、装卸与吊装、仓储保管、安装调试和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
注:招标人有权对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做出调整,最终规模、范围、内容以招标人最终确认的内容为准。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6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中:
?设计周期:?施工图设计30日历天;
?施工工期:660日历天;
?节点工期要求:2024年11月完成工程移交。
2.6 标段划分(如有): /
2.7 其他:/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须同时具备下列(1)、(2)资质条件
(1)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3.1.2.1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设计业绩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时间为准)。
3.1.2.2业绩类型要求:只须符合下列(1)、(2)情形之一
(1)1个工程总承包业绩;
(2)具有1个设计业绩、1个施工业绩。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分工一致。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设计、施工业绩。
3.1.2.3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公共建筑
若同时设置了工程造价和工程规模要求,则只须满足其中之一:
?工程造价(设计业绩对应为工程投资额):不低于*****万元;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本项目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2家,且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标签: 迁建工程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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