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山乡法定行政权力清单
天柱山乡法定行政权力清单
天柱山乡法定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2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 | 对承包期?内特殊情?形下需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 (牧) 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江西省实施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部分安置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 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牧) 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3.《江西省实施包?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 1. 限 于?农?村 居?民?采 伐?自?留 山?和?个 人?承?包 集?体?林 地?上?的 林?木。 2. 应 当?在?依 法?办?理 委?托?手 续?后 ?行?使。 |
6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7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 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一)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 | |
10 |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1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63 号公布,?第 709?号修正) 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 (镇) 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3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江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4 |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 行政强制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2.《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应当?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 自进入。 | |
15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6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
17 | 自然灾害?资金和物?资救助 | 行政给付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77 号公 布,第 709 号修正)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三) 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十九条第三款: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2.《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8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行政给付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 号)??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本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督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四)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4.《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三)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乡镇矿山企业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七)组织乡镇?矿山企业的安全抢险救护,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5.《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 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6.《江西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 一) 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二)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0 | 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令第??86 号公布,第 588 号修正) 第十五条:各级防 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国务院令第??552 号)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 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4.《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 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跨?坝。 | ||||
21 | 对草地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2 |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 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 |
23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4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行政确认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5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金确定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286 号) 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 (镇) 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 (居) 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 (镇) 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 (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 |
26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 (1985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 316??号修订)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
27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走访调?查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 (1985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 31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8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17 号发布,第 49 号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以下简称争议案件) 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 一)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 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 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3.《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第八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 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9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 |
30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2.《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 (镇)?的,可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1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 59 号发布,第 588 号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
32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1.《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25 号发布,?第 628 号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一) 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 :三、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 逐级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4 | 临时救助?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公布,?第 709 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救?助 金?额?较 小?的?, 县?级?人 民?政?府 民?政?部 门?可?以 依?法?委 托?乡?镇 人?民 ?政?府?、 街?道?办 事?处 ??审 批。 |
35 | 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 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 乡、镇人民政府?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6 |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37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8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监?察部?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9 | 申请进入 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0 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3 号修订) 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 (社区) 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向乡镇 (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 |
40 |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77 号公 布,第 709 号修正)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2.《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受灾地区村 (居) 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七条第一款: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 (居) 民小组?提名。经村?(居) 民委员会汇总并进行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7 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 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1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
42 |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公布, 第 709 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
43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居民公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府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4 |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
45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第?698 号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6 | 食品小摊?贩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 |
47 | 民间纠纷?处理 |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 调解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8 号) 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 |
48 | 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 调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 724?号) 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9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 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江西省实施包?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50 |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 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1 号公布,第 679 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 (镇) 人?民政府、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 纷。 | |
51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
52 | 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其他行政 权力-行政 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 |
53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 11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正)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54 | 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党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 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 |
55 |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令第 24 号) 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 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56 | 对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
57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法违?规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58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59 |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60 | 对被非法?招用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 第?三条: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
61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62 | 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63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
64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 号) 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65 |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公布,?第 709 号修正)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66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9 号公布,第?698 号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67 | 对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摊?位的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 |
68 | 对渡口安?全的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5 号公布,第 709 号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府的职责:…… (三) 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69 |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2.《江西省抗旱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所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 |
70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
71 | 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及?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四款: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72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73 |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 (镇)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74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0 ?号公布,第 687 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75 | 组织开展?饲养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
76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 |
77 | 对辖区内?发现的死?亡畜禽开?展收集、?处理和溯 源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
78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 一)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79 |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
80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81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令第 86 号公布,第 588 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在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
82 |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 35 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乡 (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 (县级市、市辖区) 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83 | 对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 13 号发布,国家林业局令第38 号修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2.《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 | |
84 |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隐患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2.《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85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
86 | 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乡 (镇) 人民政府?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87 | 组织住宅?小区业主?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城镇规划内的?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失修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88 |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令第 570 号公?布,第 687 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 |
89 | 防灾设施?建设、维?护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2.《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中小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检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90 | 动员、组?织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 |
91 | 组织应征?公民体格?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征兵工作条例》 (1985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 316??号修订)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