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五金制品年度定价不定量-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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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标准及要求: 质量满足买方使用要求、安全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国标标准如有更新,自动执行最新标准)。 2、招标规定和要求: 2.1 采购方式:采取完全公开招标。 2.2 采购模式:年度定价不定量。 2.3 标的物:五金制品一批,详见采购清单。 2.4 标的物品牌:详见采购清单。 2.5 标的物基本技术参数要求:详见采购清单。 2.6质量标准: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最新标准执行。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的标准。 2.7交货方式及地点:送货至买方仓库或买方指定现场,运输费用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包括材料损毁灭失、交通事故等)由卖方承担。 2.8交货时间:卖方自接到买方发货通知之日起20天内交货完毕。 2.9货物单价及数量:投标报价为含税送到价(一票制、税率:13%),本次招标以买方的实际数量为准。 2.10价格保证、确定和调整:本合同项下确定价格在合同期内不允许调整。 3、售后服务:卖方对其所售货物实行最佳售后服务。如货物质量问题影响买方使用,且双方确认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卖方承诺确保在5个工作日之内解决。 4、责任: 投标方一旦中标,必须严格按中标结果与买方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若不签订合同,买方有权没收卖方的投标保证金、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并取消卖方今后的投标资格。 5、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结算: 1)结算方式:按需发货,分批结算。货到买方仓库验收合格入库,同时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给予报账结算。 2)付款方式: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如付 款日至到期日短于规定银票期限,则按实际短少天数向卖方收取贴现利息(小于等于7个日 历日的免收利息);贴现天数:规定银票期限-(银票到期日—银票支付日)。支付现款的,则按6个月向卖方收取贴现利息。贴现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3)付款期限:以买方ERP系统财务确认为账龄时点,账龄为30个日历日。。 7、其他: 7.1在保证质量和供货及时性的前提下,合理低价者优先中标,同时在买方有良好业绩的优质供应商优先考虑。 7.2买方有权按分项或全部项目给予供应商中标。 7.3投标单位自愿参与原则,一经参加投标,即视为投标单位完全同意招标条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件的内容。 7.4一次性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7.4.1投标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7.4.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7.4.3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本次招标标的物范围。 8、 备注: 招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标的物基本情况及价款: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 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整, ¥ : (含13 %增值税) 不含税价: 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最新标准执行(若是订制的配件,应以企业标准为准)。 第三条 质量保证期限:质保期限为12个月,从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若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在30天(过期视为卖方拒绝退换)内给予免费退换,并承担退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有三包规定的,按国家三包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包装标准和费用承担:卖方依据产品特征及运输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包装标准并保证产品运输过程中无毁损、无灭失。卖方承担包装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交货地点: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运输风险及费用承担:卖方负责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第七条交货时间:卖方自接到买方发货通知之日起_20天内交货完毕。 第八条 验收: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按照规格型号及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最新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0天内提出异议。 第九条 结算: 1)结算方式:按需发货,分批结算。货到买方仓库验收合格入库,同时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给予报账结算。 2)付款方式: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如付 款日至到期日短于规定银票期限,则按实际短少天数向卖方收取贴现利息(小于等于7个日 历日的免收利息);贴现天数:规定银票期限-(银票到期日—银票支付日)。支付现款的,则按6个月向卖方收取贴现利息。贴现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3)付款期限:以买方ERP系统财务确认为账龄时点,账龄为30个日历日。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卖方提供的货物与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基本情况不符或未达到质量标准,又不同意给予退换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买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合同生效后,买方无故退货或拒绝支付货款,应向卖方支付无故退货或未付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4、合同生效后,卖方不能交货,应向买方支付不能交货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 5、合同生效后,卖方不按时交货,每拖延一日需向买方支付尚未交付货物金额2‰的违约金,超出十天,卖方仍未能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向买方支付未交货物金额20%的违约金,卖方应将已付款全额退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应承担因迟延通知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附件: 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伍份,卖方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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