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远程出庭及海上12309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远程出庭及海上12309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宁德市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jccgzx[XJ]*******的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远程出庭及海上*****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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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叁拾玖万肆仟玖佰捌拾玖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17号\三都镇都澳路63号(海上*****远程视频设备);
4.3交付条件: 以上产品设备保修1年,质保期内若货物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15分钟内响应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使用方意见等)报采购人备案;若供应商超过1小时仍未到达现场维修,采购人有权另请他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供应商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提供同型号备用设备供采购人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质保期内,供应商有责任对设备货物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质保期后,发生设备技术问题,供应商应保证随叫随到,提供咨询和维修。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有重大案件需要保障的,提前1天通知供应商,中标方应指派技术人员到场进行技术保障;投标人须在此项下作专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按无效标处理,承诺函格式自拟。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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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7 | 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款的97%。 | |
2 | 3 | 正常使用1年且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付清余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9、合同有效期
从合同签订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 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 %。10.1.2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5%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2 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 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乙方赔偿该损失。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 乙方: | 宁德市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蕉城南路117号 | 住所: |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 2 号龙威经茂广场 2 幢 13 层 |
单位负责人: | 黄清满 | 单位负责人: | 张金华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张金华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0593-*******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140*****099******** |
签订地点: 宁德市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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