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及不锈钢车斗人力三轮车招标公告
电动三轮车及不锈钢车斗人力三轮车招标公告
采购计划编号:201411C********A1892 采购品目:货物>>通用设备>>车辆>>非机动车辆>>人力车>>其他人力车
受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电动三轮车及不锈钢车斗人力三轮车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对项目部分内容予以变更。
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1.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电动三轮车及不锈钢车斗人力三轮车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编号:HXGPC-2015-Z-0013
3.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月23日
二、更正事项和内容
1.原招标公告和第一包招标文件中的“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上午9:00时”,现修改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上午9:00时”。
2.原第一包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招标项目需求 五、商务要求 “(六)投标人应于2015年2月9日前交纳投标保证金13000元,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是指未按指定时间前到账、未按指定金额提交、未按指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注:投标保证金仅接受电汇方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由于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投标保证金没有到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现修改为“(六)投标人应于2015年6月10日前(不含2015年6月10日)交纳投标保证金13000元,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是指未按指定时间前到账、未按指定金额提交、未按指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注:投标保证金仅接受电汇方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由于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投标保证金没有到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其余不变。
三、更正日期:2015年5月25日
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徐女士 阎女士
2.联系电话:********
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6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贾先生 ********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七、更正公告-补充文件4号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应商获知更正公告-补充文件4号后,请将“更正公告-补充文件4号回执”传真至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至投标截止时间未收到供应商“更正公告-补充文件4号回执”的,视为供应商已获知并接受更正公告-补充文件4号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质疑方式:供应商认为更正内容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更正内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更正公告-补充文件4号回执
采购人: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5月25日
附件:
更正公告-补充文件4号回执
今收到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电动三轮车及不锈钢车斗人力三轮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GPC-2015-Z-0013)的更正公告-补充文件4号。我们将视此更正公告-补充文件4号内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整个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日期:
请尽快将此页盖章后传真至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表示确认。
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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