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2022年江岸区重点明渠及路段截污闸门运行维护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IBDX-2022-M191)
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一招标条件
本2022年江岸区重点明渠及路段截污闸门运行维护服务已由项日审批/核准/备
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米源为国有资金39.5万元,招标人为武汉市江岸区排水
管理站。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预算金额:39.5万元
最高限价:39.5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日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2022年江岸区重点明渠及路段截污闸门运行维护服务
61090T0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2022年江岸区重点明渠及路段截污闸门运行维护服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
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
(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资格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B证劳动合同
)。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12月01日09时00分到2022年12月07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现场领取邮件获取或邮寄,获取采购文件方式详见附件1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4日09时30分
递交方式: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
兴城大厦A座1503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4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
兴城大厦A座1503室)
七其他
2022年江岸区重点明渠及路段截污闸门运行维护服务
竞争性碳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2年江岸区重点明渠及路段截污闸门运行维护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
在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
503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2月1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
文件。
一项目基木情况
1项目编号:HBDX-2022-M191
2项目名称:2022年江岸区重点明渠及路段截污闸门运行维护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39.5万元
5最高限价:39.5万元
6采购需求:为江岸区重点明渠及路段截污闸门提供维护服务,确保闸门正常
运行。
7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月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2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二中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本项月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木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其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
(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资格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B证劳动合同
)。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12月01日至2022年12月0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
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
大厦A座1503室)
3方式:现场领取邮件获取或邮寄,获取采购文件方式详见附件1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2年12月14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
大厦A座1503室)
五开启
1时间:2022年12月1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
大厦A座1503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型企业
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
文件:
2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
号)的文件精神,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江岸区排水管理站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448附1号
联系方式:027-853888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
联系方式:027-857363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丹吴梦
电
话:027-8573639918120433556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汉市江岸区排水管理站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448附1号
联系人:高翔
电话:027-85388810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人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
联系人:张丹吴梦
电话:027-85736399
电子邮件:385456841qq.com
张中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大
(盖章)
京
81
19
附件1:
领取采购文件方式
一现场领取
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获取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采
购代理机构现场领取采购文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贵人自己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贵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贵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3)加盖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格式详见附件2
(4)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
详见附件3):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4
(6)有失信记录或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件。
二邮件或邮寄领取
1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获取时间内,将以下资料的扫
描件(PDF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385456841qq.com。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领取: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领取
(3)加盖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格式详见附件2
(4)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
详见附件3)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4
(6)有失信记录或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件。
2通过邮件方式领取的,因登记有误或邮箱服务器故障导致资料扫描件延迟
送达或无法送达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3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代理机构发出文件采取到付方式,供应商应充分考
虑邮寄的时效性及安全性,如因邮寄产生的如丢失损坏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
等情形的,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4供应商提交所须资料扫描件的邮件时间须在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
间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后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说明: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其负责人为自然人本人。
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
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