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盐城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盐城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快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生态环境权益,持续提升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现将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盐城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盐城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推动群众积极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现象,及时制止和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信访条例》,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以及《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苏环办〔2021〕2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盐城市行政区域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等。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热线、“*****”生态环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来访、电子邮件、“随手拍”等方式,向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盐城市行政区域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
举报途径:邮箱地址:ychbxfb@163.com,地址:盐城市亭湖区东进中路88号(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号码:882*****。
第五条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盐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一)风力发电项目风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二)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 奖 励
第七条 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
(二)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三)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四)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五)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万元。
上述具体奖励金额,可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
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八条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举报人在不同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违法情节、性质、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的途径。
第十条 举报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由发出通知的生态环境部门转账支付;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举报人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奖金发放给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举报的;
(二)各级政府机关、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三)盐城市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四)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五)举报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掌握并正在处理中的;
(六)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七)举报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九)乡镇(街道、区园)等单位已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
(十)不在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范围内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建议及相应等级,由直接负责案件查处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据查处情况提出并报请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保护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要求,严厉打击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通风报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奖励,但举报事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匿名举报人提出奖励要求的,在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是其举报的基础上,经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给予奖励。
举报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报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举报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收回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和盐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市环境保护局《盐城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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