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启动2022年10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启动2022年10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启动2022年10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民政(社会事务、农村工作)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启动2022年10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云民发〔2022〕241号)精神,2022年10月,昆明市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7.9%,为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现就启动我市2022年10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启动事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确保价格临时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二、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各县(市)区2022年10月在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低保边缘人口。各类群体之间人员有交叉情形的,补贴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发放补贴。
三、 补贴发放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城市低保边缘人口的价格临时补贴按15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低保边缘人口的价格临时补贴按1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
四、 补贴发放资金来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城乡低保边缘人口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中央、省、市下达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解决,如有不足,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五、 其它要求。各县(市)区必须在2022年11月29日前完成10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并认真填写《2022年10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于2022年11月30日前按口径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
附件:
(云民发〔2022〕241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启动2022年10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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