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上海段实施方案》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上海段实施方案》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根据上述要求,上海市水务局会同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和上海海事局联合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上海段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上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022年11月14日,上海市水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和上海海事局联合印发《方案》,其中明确了禁采区和禁采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势控制和航道治理禁采区(CGCS2000坐标系)
二、生态敏感区禁采区
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红线面积695.6km2)、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面积420.2km2)、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红线面积257.61km2)。
三、领海基点禁采区
佘山岛领海基点(红线面积2.3km2)
四、涉水工程禁采区
1.1级堤防上下游各250m,距堤脚不少于250m;险工(护岸)段上下游各300m,距险工(护岸)段前沿300m范围为禁采区;
2.长江口(上海段)水闸上下游各500m,距水闸前沿不少于200m和泵站周围500m范围为禁采区;
3.上海市长江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为禁采区;
4.排水(污)口上下游300m、外侧100m范围为禁采区;
5.过江电缆(光缆)线路两侧各100m;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m范围为禁采区;
6.过江隧道、桥梁的禁采区范围为上下游各3000m范围为禁采区;
7.水文站周围50m,水文观测断面上游1000m,下游500m范围为禁采区;
8.航道内及航标周围20m范围为禁采区;
9.码头周围200m范围为禁采区;
10.单一丁坝上下游各500m,距坝头100m;丁坝群上下游各1000m,距坝头100m范围禁采。其他河道(航道)整治建筑物上下游1000m、距建筑物前沿100m范围为禁采区;
11.锚地、港区保护范围为禁采区。
五、长江口(上海段)的禁采期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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