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实验楼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环境监测实验楼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采购计划编号:***************B6635 采购品目:工程>>装修工程
受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委托,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环境监测实验楼改造工程项目工程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环境监测实验楼改造工程项目
2.项目编号:2015SZC-G-11
二、项目内容
本项目工程总预算为426万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
天津市环境监测实验楼改造工程包括:实验室房屋改造、结构加固、装修装饰、耐酸碱地面、VAV空调改造、弱电改造、水电改造、精密仪器设备独立接地等。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不接受联合投标。
(3)投标人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4)人员配置要求:正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投标资格的IC卡;安全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专业不限;正、安全项目经理均应由投标企业任命并出具任命书(提供人员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任命书提供原件)
(5)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6)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人本年度上个月的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否则,按照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1、投标人投标前应到建设地点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并书面承诺已经全面了解工程情况和全部内容及工程难度情况。
2、投标人投标的VAV空调系统应与招标人原VAV空调系统相同,并能做到兼容和无缝联动,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VAV空调系统生产厂家出具就此项目的产品授权使用证明及保证供货证明(或就此项目的产品销售合同)原件及技术参数指标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3、投标人投标耐酸碱地面必须达到招标人的要求,取得测试合格证明。投标人投标前应向招标人提供耐酸碱地面生产厂家制作的样品,样品尺寸1000mm*1000mm*3.0mm,贴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尺寸、规格、性能、材质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注明此样品与投标的耐酸碱地面相同,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人对所提供样品,进行酸(50%硫酸)、碱(50%氢氧化钠)、抗污测试(碘酒)试验,达到合格后,招标人出具耐酸碱地面样品合格证明(此证明作为投标附件),样品留存,方可投标,提供耐酸碱地面生产厂家出具就此项目的产品授权使用证明及保证供货证明(或合同)原件及技术参数指标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投标人投标的弱电工程应与招标人原系统相同,并做到兼容,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弱点工程主要部件生产厂家出具就此项目的产品授权使用证明及保证供货证明(或就此项目的产品销售合同)原件及技术参数指标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5年 6月 1日至2015年 6 月 5日出售招标文件,每日9:00-1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须携带供应商资质要求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等,审核报名后,现场获取。
4.招标文件的售价:本标书每套售价8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五、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年 6 月23日上午9:00-9:30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
3.开标时间:2015年6 月 23日上午9:30
4.开标地点: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
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李娜
2.联系电话:158*****180
七、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4.现场踏勘时间:2015年 6 月 5 日上午9:30,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环境监测大楼10层。
5.测试样品送检时间::2015年 6 月5日上午9:30,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9号环境监测大楼10层。
八、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4.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汇款银行及账号等
九、质疑方式: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 6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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