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规〔2022〕9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起草的《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的征求要求如下:
一、本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理由;
三、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的,请于2022年12月27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并注明建议者的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平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地址: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新区县政府办公大楼
邮编:******
电子邮箱:plxfzggj@guilin.gov.cn
联系电话:0773-*******
平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林地
流转林木收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 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制度,加快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依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 2018-2035年)》《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 (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国储林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效、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坚持政府主导调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进行,确保流转收储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公开原则。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优先原则。一是项目优先,即优先流转县国家储备林规划建设区域林地林木;二是权属优先,即林地林木权属清楚的优先流转;三是起源优先,即起源为人工林优先流转,以切实保障林农生产积极性;四是树种优先,即杉木、马尾松 (湿地松)的优先流转。
二、流转主体
桂林昭州韵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州韵公司”)
三、实施范围
根据《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实施方案》计划实施。
四、资金来源
国储林项目贷款和自筹资金组成。
五、目标任务
2022年全部完成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3万亩的任务。
六、流转方式
协议流转。
七、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期限
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实施时间为30年(2022年一2051年)。其中:建设期8年( 2022年一2029年),经营期22年 ( 2030年一2051年)。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协议到期后,根据政策顺延。
八、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程序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长期拥有林地使用权,才能保证储备林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办丰字〔2014〕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国家储备林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桂政生发〔2021〕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为了确保项目的实施,同时确保林权主体的收益权,在建设国家储备林之前,对生长量有较大提升空间的商品林进行收储,再对收储后的林地进行改造、抚育等可持续性经营措施,逐步培育成以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和一般用材树种为优势树种的复合型林分,提高林分质量,提升生态功能。
根据建设单位与国营平乐县广运林场(以下简称“广运林场”)的协议,流转期限为20年,自2022年-2042年,流转期限结束后,建设单位需与广运林场再签订流转期限至少为10年的协议,以满足项目计算期30年的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改发〔2017〕6号)相关文件规定和类似森林资源的评估价格,结合平乐县森林经营林木流转行情,以国家储备林建设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相结合为前提,对项目区林木进行一次性收储。项目林地林木流转价格详见-项目建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详见下表1-1。
项目要充分与广运林场友好协商,保证广运林场利益为优先,并保证本项目建设的长期经营性。确定的林木流转和林地租金的最终价格以实际磋商为准。
广运林场对项目所涉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按附件5:《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登记表》进行核实并登记。
(四)签订流转收储协议。
收储广运林场国有林,须经评估机构对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价值进行评估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由广运林场与昭州韵公司签订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协议,广运林场提供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资料向县不动产中心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到昭州韵公司。
九、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范围、面积认定方式
(一)范围的确定
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面积由昭州韵公司、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红线图确定。
(二)面积的认定
1、林地面积原则以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
2、涉及退耕还林部分的,以退耕还林兑现面积为准;
3、拟流转收储的林地林木范围内,广运林场在其中因修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已占用的面积,应当予以扣除,并由第三方机构对现有实际面积进行测量,经广运林场盖章确认后方可签订流转收储协议;
4、对无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或实际面积与林权证和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的,由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面积进行测量,经广运林场盖章确认后方可签订流转收储协议。
十、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费用标准
(一)林地流转标准:林地50-200元/亩/年(以双方协议为准)。
(二)林木收储划分依据及标准:
1.林龄划分标准 附表一
树种 | 类型 | 幼龄林 | 中龄林 | 近熟林 | 成过熟林 | 备注 |
马尾松/湿地松 | 天然 | 20年以下 | 21-30年 | 31-40年 | 41年以上 | |
人工 | 10年以下 | 11-20年 | 21-30年 | 31年以上 | ||
杉木 | 天然 | 20年以下 | 21-30年 | 31-40年 | 41年以上 | |
人工 | 10年以下 | 11-20年 | 21-30年 | 31年以上 | ||
桉树 | 人工 | 1-2年 | 3年 | 4年 | 5年以上 | |
竹林 | 1-2年以下 | 3-4年 | 5-6年 | 7年以上 | ||
油茶 | 人工 | 1-2年以下 | 3-4年 | 5-6年 | 7年以上 | |
八角 | 人工 | 1-2年以下 | 3-4年 | 5-6年 | 7年以上 | |
栎类、硬阔 | 20年以下 | 21-40 年 | 41-50 年 | 51年以上 |
2.林木收储单价
幼龄林单价为2500元/亩以内;
中龄林单价为3500元/亩以内;
近熟林单价为4500元/亩以内;
成过熟林单价为5000元/亩以内;
零星树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收储。
十一、工作经费
流转收储工作经费按50元/亩计算,采取包干制,全部流转收储工作完成后,由昭州韵公司在60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二、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费用支付方式
(一)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林地流转费支付方式
1、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建设期为8年,8年的林地流转费分两期支付,于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协议签订并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后,由昭州韵公司在60个工作日内支付50%;剩余50%按照协议签订时间起算,期满一年后,由昭州韵公司在6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建设期满后由昭州韵公司逐年按协议约定的每亩每年租金标准支付林地流转费用。
(二)林木收储费用支付方式
由昭州韵公司按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林木收储费用,均在签订收储协议后、权利人变更登记完成后,由昭州韵公司在60个工作日内支付50%林木收储补偿费;按照收储协议签订时间起算满1年后,由昭州韵公司在6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林木收储补偿费。
十三、林地林木的管护
林地林木流转收储完成后,由昭州韵公司与广运林场另行协商委托管护事宜。
十四、流转收储期内如遇林地林木征收、征用情形的说明
在流转收储期内,如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等有关情形的明确:
1、林地补偿款由广运林场享有;
2、基础配套设施由昭州韵公司享有;
3、林木补偿款由昭州韵公司享有。
十五、流转收储期限届满后,林地林木的归属
(一)国储林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30年期限届满后,林木宽限期5年内进行依法审批后采伐,所得收益按照广运林场与昭州韵公司5:5分成。(注:宽限期5年不再支付林地流转费用)
(二)宽限期届满5年,未采伐林木无偿归还广运林场,该项目所有的基础配套设施无偿移交广运林场管理。
十六、相关问题说明
(一)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严格按照区域红线图进行流转收储。
(二)在流转收储过程中,如因广运林场不愿流转,扣除相应地块,同步修改小班边界。
(三)在流转收储过程中,遇纠纷地,由广运林场牵头,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调处办配合,对纠纷地进行调出,调处不成,扣除纠纷地块,同步修改小班边界。
十七、工作步骤
广运林场
流转协议
昭州韵公司
广运林场提供权属变更资料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产权登记至昭州韵公司
变更登记至昭州韵公司后,由昭州韵公司支付广运林场
指定账户
十八、工作要求
(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为加快国储林项目建设,由县国家储备林项目领导小组、县林业局领导调度,协调处理各单位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形成专报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督促抓好问题整改。项目作业设计、林地流转林木收储阶段,办公室要按照“一周一调度、一月一总结”的要求,强化项目督促指导,全力推动国储林项目落地落实,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部门予以通报。
(二)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加大督查检查,严格问责问效,强化工作落实,兑现考核奖惩, 林地流转林木收储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县委督查局不定时不定期分阶段对各各部门的工作推进等情况进行督查。凡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目标任务完成滞后的,严格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三)精心组织,按时推进
1 .流转收储: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流转收储工作,签订流转收储协议。
2.产权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流转收储协议于2022年12月30日前协助昭州韵公司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
附表二
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建设任务分解表
平乐县国储林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表
平乐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登记表
编号 内容 | |||||
林权证号 | |||||
宗地号 | |||||
林地所有权人 | |||||
林地使用权人 | |||||
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 |||||
坐落 | |||||
小地名 | |||||
面积(亩) | |||||
四 至 界 线 | 东 | ||||
南 | |||||
西 | |||||
北 | |||||
主要树种 | |||||
林地流转费 | |||||
林木收储费 | |||||
备注林班号 |
附件3
附件1
合合同编号:
平乐县国有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协议
(国有林模板)
甲方:
乙方:桂林昭州韵供应链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平乐县国有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桂林昭州韵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为了开展平乐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用好用活平乐县林业产业资源,充分发挥我县林业资源优势,实现资源集约化经营,增加林农收入,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流转林地情况
甲方将宗、面积共亩的林地(具体见附表:承包林地基本情况信息表)流转给乙方,流转期共20年。
第二条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流转价款:本协议约定林地流转价款,根据评估报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该评估报告执行,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林地流转价格为元/亩/年,流转收储期为30年,合计元人民币。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补偿价款总额为元人民币。
林地林木收储费总额为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银行转账方式分期支付:建设期8年内的林地流转费于年月日前支付50%,于年月 日前支付剩余的50%;建设期满后,按协议约定价格元/亩/年逐年支付,于次年1月31 日前支付。林木收储费于 年月日前支付50%,于 年月 日前支付剩余的50%。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流转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损害赔偿。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5)确认前述流转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设立担保物权。
(6)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木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收储协议。
(7)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8)协助乙方申请不动产权证并提供有关办证手续。
(9)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10)依照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流转林地是否 再次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在流转收储期限内,乙方有权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在流转收储期限内,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转让林地经营权。
(3)在流转收储期限内,乙方有权依法使用流转地的林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4)在流转收储期内,如遇国家重大项目或者其他原因,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则:林地补偿款由甲方享有;林木补偿款及相应由实际经营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均由实际经营者享有。
(5)维持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6)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8)依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流转费。
(9)如遇国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0)配合甲方执行县(市、区)、乡镇林业总体规划、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特别约定
由甲乙双方共同选的评估机构对前述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计价依据,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协议法律效力不受双方(甲方、乙方)负责人变动 影响,也不因该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终止协议。
(二)协议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收占用该流转林地, 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协议自动终 止。
(三)流转收储期满后,乙方未继续流转林地的,乙方应当 在协议期满后30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未如期交还 的,甲方有权收回林地。如林木未采伐,双方(甲方、乙方)约定的处理方式为:
□将林木折价给甲方;
□给予乙方宽限期5年,用于采伐林木,所得收益由甲乙双方各占50%。涉及产权变动的,应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四)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
设施,处置方式为。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
(五)协议期满后,甲方可依法再行流转或延长流转期限。再行流转的,本协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提供的流转手续不合法或因 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甲方违约,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
(二)流转收储期内,甲方擅自收回流转林地,或者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流转收储期内,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流转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协议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效甲方可依法解除协议,并由乙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乙方在流转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协议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 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份,由甲方、乙方、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 份。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附表
承包林地基本情况信息表(国有林地)
编号 内容 | |||||
林权证号 | |||||
宗地号 | |||||
林地所有权人 | |||||
林地使用权人 | |||||
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 |||||
坐落 | |||||
小地名 | |||||
面积(亩) | |||||
四 至 界 线 | 东 | ||||
南 | |||||
西 | |||||
北 | |||||
主要树种 | |||||
林地流转费 | |||||
林木收储费 | |||||
备注林班号 |
标签: 国家储备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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