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2023-2024年度公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2023-2024年度公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为长沙市公安局2023-2024年度公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为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局、各支队根据实际车辆,购买保险及提供保险服务。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

采购项目预算:*******.00元(*******.00元/年,服务期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投标人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见下表:

序号

车型

保险险种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1

汽车

交强险(包含车船使用税)

按国家保险综合费改政策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商业险

第三者责任险

按国家保险综合费改政策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车辆损失险

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座位险

座位险2万

2

摩托车

交强险(包含车船使用税)

按国家保险综合费改政策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商业险

第三者责任险

按国家保险综合费改政策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

服务明细

序号

单位

车型

车辆数量(台)

保险险种内容

1

市局

汽车

76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2

芙蓉分局

汽车

167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摩托车

6

交强险、三责险50万

3

天心分局

汽车

137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摩托车

11

交强险、三责险50万

4

开福分局

汽车

142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摩托车

6

交强险、三责险50万

5

岳麓分局

汽车

191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摩托车

6

交强险、三责险50万

6

雨花分局

汽车

143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摩托车

6

交强险、三责险50万

7

高新区分局

汽车

66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摩托车

4

交强险、三责险50万

8

刑侦支队

汽车

70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9

治安支队

汽车

21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10

公交分局

汽车

68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摩托车

10

交强险、三责险50万

11

监管支队

汽车

35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12

禁毒支队

汽车

12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13

市警校

汽车

6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14

交警支队

汽车

278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摩托车

477

交强险、三责险50万

15

二支队

汽车

9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16

特巡警支队

汽车

110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摩托车

56

交强险、三责险50万

17

经侦支队

汽车

18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18

一支队

汽车

11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19

森林支队

汽车

2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100万、座位险2万

合计2144台

说明:

1、以上车辆台数为暂定台数

2、具体车型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车型为准。

3、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中标自主核保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

注:需依据行驶证性质确定保费费率。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服务期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地点:长沙市公安局指定地点。

服务方式:中标单位与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局、各支队车管联系人对接,根据实际车辆,购买保险及提供保险服务。

五、服务标准

服务方案及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中标人应成立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局、各大队所属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车辆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中标人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长沙市公安局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至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局、各大队及中标人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

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采购人。

(二)理赔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

保险费率:采用中标人经中国银保监会费率范围执行。

2.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中标人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中标人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中标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中标人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每次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中标人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中标人承诺赔偿;

(8)事故车辆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中标人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2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3.车辆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中标人应为采购人各被保险人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采购人报送《长沙市公安局车辆承保情况统计表》、《长沙市公安局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中标人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中标人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采购人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中标人投标行为。

5.安全生产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每年须安排培训≥3次,每次人数≥500人次,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3)中标人需提供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其中危险源辨识应建立危险源台账。

(三)理赔服务方案

1.中标人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中标人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条款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中标人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中标人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全国通赔服务

中标人承保的车辆如在异地出险,可以由当地承保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查勘和定损,并可在当地承保服务机构理赔网点办理理赔手续。

(4)查勘时效规定

1.采购人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中标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如因中标人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3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中标人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元以下的车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中标人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3.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中标人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中标人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元;

4.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中标人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在确定属于中标人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赔款;

5.当采购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中标人根据采购人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6. 中标人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车辆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专人协助采购人公司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5)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中标人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车辆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5000元以下,一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B.5000元至*****元,三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C.*****元至*****0元,四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D.*****0元以上,五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受损车辆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车辆部分损失时,中标人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盖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6)车辆修理服务

中标人应与采购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受损车辆在采购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中标人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采购人修理厂,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7)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采购人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中标人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5000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赔付;

5000元至*****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三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元至*****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四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0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五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中标人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损失金额。

(8)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中标人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采购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中标人对被保险人所有车辆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3.取消验车

中标人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小型车辆,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4.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它所有险种,承保公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车辆,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承保公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5.咨询帮助服务

中标人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中标人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6.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采购人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中标人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中标人如能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扩大保障、提高效率、附加增值服务等的效果。中标人需将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按表格形式汇总(包括各项特色服务等)。

8.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采购人权益。

9.服务期限内如遇采购人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19个独立核算单位分别进行验收支付。

七、其他要求

详见附件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车保险服务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