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株洲市荷塘区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2年株洲市荷塘区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2年株洲市荷塘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更新后的《株洲市荷塘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序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
级次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教育

1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中央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2018〕5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株发改发〔2020〕30号



城管

2

1、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财税〔2021〕8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株发改发〔2016〕278号





3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中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①城市道路占用费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市、州0.75元/m2·日,县(市)0.5元/m2·日。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




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水利

4

1、水资源费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20〕15号,湘财综〔2018〕40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地表水:工业用水0.1元/立方米,生活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08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0.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取水0.2元/立方米。
地下水:公共供水取水0.15元/立方米;用于制作纯净水取水1元/立方米;其他取水,供水管网覆盖区0.7元/立方米,未覆盖区0.2元/立方米。

1、在开征水资源税前,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暂按0.001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暂按0.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2、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卫生
健康

5

1、预防接种服务费

中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20元/支剂




6

2、疫苗储存运输费

省级

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20〕17号,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9.5元/支剂





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省级







(1)核酸检测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

11元/人次

根据疫情需要,按照省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检时,每样本收费4元(含试剂等耗材),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多人混检按照不高于每人次3.5元的标准计费。单人单检总费用不超过16元/人次。




(2)抗体检测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

10元/项

不区分方法学,总费用不超过16元/项。




(3)抗原检测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医保发〔2022〕27号

2元/人次

不区分方法学,总费用不超过6元/人次。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7

1、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省级

湘办发〔2017〕33号,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

110元/人

其中推荐部门10元,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100元

备注:本清单不含中央部门、省和单位在我市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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