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铜鼓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河政办发〔2022〕76号)及相关工作部署,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河池市金城江区金旅大厦一单元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文化遗产科(邮编:******),来信请注明“《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cwhyc@hechi.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

附件: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7日


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铜鼓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原自治区文化厅)批复设立,以及经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批复设立的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

保护区以广西河池市红水河流域为中心,对分布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铜鼓习俗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文化生态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保护范围包括河池市11个县(区),根据铜鼓文化的空间分布,依次划定核心区、次核心区和延伸区,核心区为东兰县、南丹县和天峨县,次核心区为巴马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延伸区为金城江区、宜州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凤山县。

第三条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保护区内涉及世界遗产、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保护区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铜鼓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保护区建设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铜鼓文化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六条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护区建设工作,将铜鼓文化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绩效考核评体系。

文广体旅、发改、教育、工信、民宗、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2017-2031年)》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保护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负责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投资、合作、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保护区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保护工作。

第八条对在保护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九条市、县(区)文广体旅局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对具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市、县(区)文广体旅局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 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市、县(区)文广体旅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对象名单,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第十一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由所在县(区)文广体旅局提出建议,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市文广体旅局予以认定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由县(区)文广体旅局负责确定。

保护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履行保护义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每年向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市文广体旅局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县级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每年向县(区)文广体旅局报告项目保护情况。未履行项目保护责任和义务的,按规定取消其资格并更换新的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 市、县(区)文广体旅局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测评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

(一)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建立濒危项目目录,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采取记录、整理资料,保存项目实物,保存、修缮相关建筑、场所,推荐学艺人员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可转化为文化产品或者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在保持其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支持、引导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放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行生产性保护;

(三)对于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运用创意设计和技艺革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与现代生活相融通,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十三条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所在县(区)文广体旅局提出推荐,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市文广体旅局予以认定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位由县(区)文广体旅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认定公布。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传承工作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传承工作补助,市、县级传承工作补助金额应当逐年递增,递增后的金额不超过上一级项目补助标准。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实行分级发放、分级管理、不得重复领取的原则,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文广体旅局应当制定相关制度,指导、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表扬。

第十五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递补机制。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可以保留其资格,不再担任传承人义务,不再发放传承工作补助经费;因个人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取消资格;自愿退出、已经死亡的,应该当终止其资格。因取消或终止资格导致代表性传承人空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推动递补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六条 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传习所)、非遗工坊、保护性生产基地认定制度,市、县(区)文广体旅局定期评选,发挥其带动示范效应。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展示传授代表性项目有关知识和技艺,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具备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支持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旅游景区等资源,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场所。

第三章 文化生态保护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和《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2017-2031年)》,在对民间传世铜鼓比较集中、铜鼓文化氛围比较浓厚的乡(镇)、村,实行区域性保护。

第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河池市民间传世铜鼓保护条例》组织申报民间传世铜鼓区域性保护的乡(镇)、村,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命名为民间传世铜鼓重点保护乡(镇)、村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优惠和扶持,一次性给予乡(镇)不低于三十万元、村不低于十万元的民间传世铜鼓活动场馆建设的资金支持;对举办展示、展演活动的重点保护乡(镇)、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负责每五年开展一次民间传世铜鼓普查、认定工作,建立保护名录,由市文广体旅局颁发收藏证书。

普查、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市文广体旅局制定。

第二十条 市、县(区)宣传部应组织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等地方媒体加强铜鼓文化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开设铜鼓文化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节目,加强相关题材记录片创作,办好有关优秀节目。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利用铜鼓文化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艺作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教育局应当会同市、县(区)文广体旅局,将铜鼓文化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认定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鼓励有关文化单位(场所)建设铜鼓文化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组织学校编写铜鼓文化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校本读物,开展以铜鼓文化为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县(区)文广体旅局应当通过合作、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各类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铜鼓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研究,编辑出版铜鼓文化生态保护相关著作以及其他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体现铜鼓文化特色,将具有铜鼓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等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

机场、火车站、公交站、公园、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宣传、展示铜鼓文化的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

第二十四条 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县(区)文广体旅局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一定规模、有较大影响力的铜鼓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铜鼓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举办传统文化活动,开展铜鼓文化展示展演活动,维护传统节庆的存续环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习俗。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文广体旅局应当在铜鼓文化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利用非遗馆、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场所,培育一批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推出一批具有铜鼓文化特色的非遗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支持铜鼓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特色小镇,鼓励铜鼓文化等非遗特色旅游景区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文广体旅局应当会同市、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定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挖掘区域内铜鼓铸造技艺、瑶族服饰等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对具备一定传承基层、生产规模、发展前景、带动就业和有助于乡村振兴的传统工艺项目,建立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保护区建设经费纳入同级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保护区相关的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负责保护区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有关事项的咨询、评估和论证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县文广体旅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县(区)文广体旅局应当加强文化生态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定期对保护区从业人员进行专门业务知识培训,为专业人员交流学习创造条件,提高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对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歪曲、诋毁、破坏铜鼓文化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铜鼓文化生态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

第三十二条 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保护不当、保护不力或者未予保护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对保护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通报,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市人民政府视情况采取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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