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民政局(绥财购备字[2022]01852号)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审计服务(第3次)询价采购公告
绥化市民政局(绥财购备字[2022]01852号)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审计服务(第3次)询价采购公告
工作目标:委托第三方对13家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性监管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核方式: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接到审计通知后2小时内到到现场进行核查。3、审核范围:市万康颐养中心、市福利家园养老院、市民生养老服务护理中心、市怡安养老中心、市鑫鹏口腔医院、庆安沙氏医院、万康医院、惠民医院、市培元外国语学校、佳音英语学校、创新学校审核依据:第三方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准****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 审核内容:按照绥社发[2022]14号文件《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进行如下财务专项审计:(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审核成果:出具审核(审计)报告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约定要求社会服务机构应提供审计业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2)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3)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 (4)社会服务机构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方审核机构履职权利义务 (1)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 (2)对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第三方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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