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招标公告
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招标公告
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
施工招标
项目编号:341021B*******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招 标 代 理: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五年六月
编 制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221号文件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1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第23号令)并结合本项目特点,编制了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本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正文,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补充、细化和完善。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招标人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细化和完善,“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之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并方便投标人查询,在招标过程中充分利用信息平台的作用,将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人澄清、修改、答疑和通知公告等”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在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xzgj.cn )首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变更、项目控制价”信息栏内发布相关信息,供投标人应自行查询并下载使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请各位投标人及时登陆注意查看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xzgj.cn )有关本项目招标内容,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了解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责任自负。
五、本项目的最终解释权归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
(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审查意见
我单位对《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施工招标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确认并予以发布招标。
招标单位: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签 字: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15年6月2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家利
联系电话:****-********
186*****850 189*****884
(单位盖章)
2015年6月2日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15年6月2日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6
第二章 投标须知 …………………………………………………………………………1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08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130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32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6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
(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341021B*******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和业主自筹,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旃田桥位于歙县C241线定帮路K4+598处,桥梁全长30.6m,全宽为6.1m,净宽5.5m,桥梁上部结构为3×10m整体板,桥面铺装为水泥混凝土;下部结构桥台为重力式,桥墩为实体墩;桥头接线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宽3.5m。加固改造内容:更换桥梁整体上部结构,采用3跨10米现浇实心板;利用老桥桥墩和桥台,新做墩台帽和抗震挡块;老桥墩台基础采用C25混凝土对其包裹处理;桥头接线重新实施,路面结构层为:20cm水泥混凝土面层+18cm级配碎石。
2.1.2 青峰一桥位于歙县C255七青线K0+200处,为一跨7米拱桥,下部结构为重力式桥台,桥梁全长16.0米,全宽为4.4米。加固改造内容:拆除老桥,新建青峰一桥,原位重建上部结构采用1跨10米现浇钢筋混凝土实心板。桥头接线路面结构层为:20cm钢筋混凝土过渡板+18cm级配碎石。
2.1.3 三洞桥位于歙县C081周叶线岔口K0+800处,桥梁全长27.0米,全宽为4.7米,净宽3.9米。加固改造内容:清理结构表面,重新抹面;凿除坍塌部位进行清理回砌,挂铁丝网砂浆抹面;墩台基础进行基础C25混凝土包裹;结构重新勾缝,并对局部缺损部位进行塞填处理;设置限载标志,完善桥头安保措施。
2.1.4 岭口桥(编号:X********1L0090)位于歙县X001县道K51+300处,为1*14.9米圬工拱桥,桥梁全长22米,宽7.5米,因老桥病害较多,需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工作内容:拆除桥面系、主拱圈增设衬拱、恢复桥面系结构等。
2.2 本次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详见下表:
标段桥梁名称长度(m)主要工程计划工期
01标旃田桥30.6更换桥梁整体上部结构,采用3跨10米现浇实心板;利用老桥桥墩和桥台,新做墩台帽和抗震挡块;老桥墩台基础采用C25混凝土对其包裹处理;桥头接线重新实施,路面结构层为:20cm水泥混凝土面层+18cm级配碎石。6个月
青峰一桥16拆除老桥,新建青峰一桥,原位重建上部结构采用1跨10米现浇钢筋混凝土实心板。桥头接线路面结构层为:20cm钢筋混凝土过渡板+18cm级配碎石。
02标三洞桥27清理结构表面,重新抹面;凿除坍塌部位进行清理回砌,挂铁丝网砂浆抹面;墩台基础进行基础C25混凝土包裹;结构重新勾缝,并对局部缺损部位进行塞填处理;设置限载标志,完善桥头安保措施。6个月
岭口桥22拆除桥面系、主拱圈增设衬拱、恢复桥面系结构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招标要求01、02标投标人具有的资质、财务、业绩、人员要求见下表,并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近三年(2012年-2014年)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业绩
要求近三年(2012年5月-投标截止日)至少完成过2座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业绩。
项目经理要求(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注册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及以上资格证书,且在本单位注册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至少在1座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中担任过项目经理;
(5)无在建工程(无在建工程证明由投标人自行出具,但须对其真实性负责)。
项目总工要求(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2)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至少在1座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4)无在建工程(无在建工程证明由投标人自行出具,但须对其真实性负责)。
3.2投标人和项目经理须提供当地或招标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证明的开具时间应为该项目的报名时间)。
3.3 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每个投标人可同时对01标段和02标段进行投标,但只能中一个标段;若已中01标段,不进入02标段第二信封评审。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6本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未被安徽省及以上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安徽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处于有效期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9日正常上班时间(每日上午8:00时至12:0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14:30时至17:30时,法定公休日除外),凭下列资料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以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加盖单位公章到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地址:歙县紫阳路19号歙县政府西侧、城市规划展示馆三楼)办理报名手续并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人民币,报名同时携带U盘拷贝施工电子图纸,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6月2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00分至9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紫阳路19号歙县政府西侧、城市规划展示馆二楼)。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和拟参与本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均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5.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www.act.org.cn)、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www.hscgw.gov.cn)、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xzgj.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地 址:歙县交通指挥中心
邮 政 编 码:245200
联 系 人:毕主任
电 话:****-*******
传 真:****-*******
交易服务机构: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联 系 人:方先生
电 话:****-*******
地 址:歙县紫阳路19号(歙县政府西侧、城市规划展示馆三楼)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座
邮 编:230088
联 系 人:张家利
电 话:****-********-8201 186*****850
传 真:****-********-8108
8. 监管部门
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监督电话:****-*******
2015年6月2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地 址:歙县交通指挥中心
联 系 人:毕主任
电 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达路71号
华亿科学园B座
联 系 人:张家利
电 话:****-********-8201 186*****850
1.1.4项目名称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
1.1.5建设地点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1.2.1资金来源业主自筹和上级补助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01标:旃田桥30.6m、青峰一桥16m,桥梁及接线工程。
02标:三洞桥27m、岭口桥22m ,危桥加固改造。
1.3.2计划工期01标工期:旃田桥、青峰一桥6个月
02标工期:三洞桥、岭口桥6个月
1.3.3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注:投标考察、踏勘现场所有费用、安全由投标人企业自行承担。
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6天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在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以通知公告形式告知。
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
1.12偏离 不允许 √允许细微偏离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布的有关本次招标的澄清、修改、通知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6月26日9时00分
2.2.3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投标人自行在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看相关信息,无须确认。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补遗书(如有)、通知、澄清、答疑等。
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
3.2.5是否接受调价函 是 √否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内
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01标贰万元;02标壹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同城支票转账、异地电汇。采用的转帐支票或电汇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出的款额,招标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或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
2015年6月25日18时之前
开户名称: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 户 行:安徽省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
账 号:***********************
(或)开户名称: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行:徽商银行歙县支行
账号:****************592
(或)开户名称: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歙县支行
账号:1310094029000081822。
注:汇款时请注明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01标或02标投标保证金,如不注明,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5.2近三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2年-2014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2年5月-投标截止日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1年~2014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盖章的其他要求投标人需对整本投标文件逐页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份(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投标单位中标后需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追印本项目投标文件。
3.7.5装订的其它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正本):
①每个标段编制1份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一个信封)及1份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第二个信封);
②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一个信封)和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第二个信封)必须分开装订和密封。
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4.1.2投标文件
第一个信封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外层封套: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施工招标 标段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在2015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
第二个信封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外层封套: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施工招标 标段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在2015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续上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点: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地址:歙县紫阳路19号(歙县政府西侧、城市规划展示馆二楼)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未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将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原封不动予以退回给投标人。
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5年6月26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地 址:歙县紫阳路19号(歙县政府西侧、城市规划展示馆二楼)
5.2.1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公证机关检查
(5)开标顺序:
a.按各投标单位送达时间先后顺序唱标
b.评标时先进行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评审通过的投标单位再进入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
c.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评审先后顺序:01标至02标。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2名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 10%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形式:
√现金10%(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9.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地 址:歙县紫阳路19号
电 话:****-*******
邮政编码:24500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增2.2.4本项目设投标控制价上限,其中01标(旃田桥、青峰一桥)上限控制价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万柒仟零叁拾捌元(¥1,407,038.00),其中旃田桥上限控制价金额为(¥640,603.00元)、青峰一桥上限控制价金额为(¥766,435.00元);02标(三洞桥、岭口桥)上限控制价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玖仟陆佰叁拾壹元(¥809,631.00),其中三洞桥上限控制价金额为(¥273,519.00元)、岭口桥上限控制价金额为(¥536,112.00元)。
以上控制价上限,均包含暂列金额。
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hxzgj.cn)同步发布控制价上限金额。
2.3文末增加所有潜在投标人均有义务自行查看网站上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当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网站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3.2.4
文末补充安全生产费用按招标人公布的各标段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计。
增3.2.7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壹万伍仟元招标代理服务费(其中01标代理服务费1万元、02标代理服务费0.5万元);招标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和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全部由中标单位支付,上述费用在报价清单中不单列,包含在其他支付细目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3.3.2原文细化为: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在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中心网站上,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3
文末补充本次招标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中标单位需再补交给招标人。
增3.4.4(5)在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5.1第一段文末补充……,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本次招标项目经理准时参加。
5.2.1(2)文末补充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或到场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未带的以及拟投入本次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出具证明)或到场未带有效公民身份证原件的,其投标无效。
5.2.5文末
细化为5.2.5 在开标过程中……………………情况,经监标人(公证处)确认并报评标委员会审定后,宣布为废标。
增
7.2.1中标结果将同时在()、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网上(www.shxzgj.cn)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4小时内以书面(传真)形式告知招标人。
若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和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投标单位若对本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时,相关投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相关规定。
增
7.3.3评标结果公示后无异议,拟中标单位自动转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将对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中标单位按投标承诺履约完成后,招标人根据歙政办〔2015〕4号文之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7.4.1
文末补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将施工合同报歙县招管局备案。
增本项目所指的复印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均为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影印件。
增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必须携带以下所有资料原件备查,否则在评标过程中按无此证件查验,将不予以评审(投标人应列明递交原件清单<格式详见投标人递交原件材料清单一览表(附表七)>与原件一并递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的);
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
(1)项目经理:
①职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②社保缴费证明;
③个人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业主单位提供的担任过该项目项目经理的有效证明材料};
④投标人自行出具的无在建工程证明。
(2)项目总工:
①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②社保缴费证明;
③个人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竣)工验收证书、业主单位提供的担任过该项目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④投标人自行出具的无在建工程证明。
3、单位近三年(2012年-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
4、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竣)工验收证书};
5、其它相关资料等。
备注:如以上提供的资料中的业绩不明确的以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准。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条件)
01、02标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01、02标段 财 务 要 求
近三年(2012年-2014年)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业 绩 要 求
01、02标近三年(2012年5月-投标截止日)至少完成过2座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业绩。
备注:单位业绩必须是近三年(2012年5月-投标截止日)期间交(竣)工的项目。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
信 誉 要 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责令停业的;(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5)被安徽省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取消项目安徽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人 员数量标段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要求101、02标(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注册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及以上资格证书,且在本单位注册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至少在1座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中担任过项目经理;
(5)无在建工程(无在建工程证明由投标人自行出具,但须对其真实性负责)。
项目总工要求101、02标(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2)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至少在1座桥梁维修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4)无在建工程(无在建工程证明由投标人自行出具,但须对其真实性负责)。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调查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承诺函;
(1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 (本项目适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固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种进行调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3)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4)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5)投标人名称的变人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其财备状况发生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发生法人合法变更或重组,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的各项条件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5.3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工程接受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8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中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4.1.1项和4.1.2项采用以下条款:(本项目适用)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密封包装。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达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1款采用以下条款:(本项目适用)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整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2款采用以下条款:(本项目适用)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中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在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外层封套后,按照内层封套上写明的投标人名称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2)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其中: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除按本章第5.2.2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5.3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第3.5.8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
(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施工招标 标段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送达情况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工期质量目标签名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唱标人: 记录人:
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
(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施工招标 标段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签名
招标人公布的控制价上限(元)
招标人代表抽现场取的下浮系数签名
评标基准价(元)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唱标人: 记录人: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单位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七:投标人递交原件材料清单一览表
注:此表不附在投标文件中,在开标时与原件材料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递交原件材料清单一览表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序号递交原件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接收人: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适用于01、02标)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工程质量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f.投标人自行在网站上下载的招标人发布的有关本项目的补遗书和通知公告,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中;g.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投标报价。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d.公证书由投标人工商注册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d.公证书由投标人工商注册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6)投标人必须独立投标,不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人未以调价函的形式进行投标报价。
(5)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清单未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进行修改。
(6)投标人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本标段(或单个桥梁)投标控制价上限。
(7)安全生产费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本标段各单个桥梁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计。
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1的要求;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2的要求;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3的要求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4的要求;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5的要求且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需提供个人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 列 内 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评标价:100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通过资格审查、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和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3%、2%、1%)作为评标基准价。具体下浮系数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从下浮区间随机抽取。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续上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 列 内 容
2.2.4(3)评标价100分
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标价B>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标价B≤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其中E1=2.0、E2=1.0。
需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以评标委员会评标现场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2)每个投标单位可同时投01标段和02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若已中01标段,不进入02标段第二信封评审。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现场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的“通用合同条款”。各投标人自行查阅。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应确保工程周边居民及企业出行方便及环境保护。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本项目可能涉及不良地质、地下综合管网等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 爆破工程;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桥梁基础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11.7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第13.1.5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本项目均不调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7.4 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 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
11.1.2.2发 包 人: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地 址:歙县交通指挥中心
21.1.2.6监 理 人:发包人另行通知
地 址: 邮政编码:
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 年
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监理人签发变更令 (7)下发停工令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6.3文末增加:如承包人投标文件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3倍设备台班费/台?天的违约金。
9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点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工程开工10天前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工程开工7天前
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
11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
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
13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
续上表
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
14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0%或增加收益的0%给予奖励。
1516.1在施工合同期内,不调价。
16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0%签约合同价
1717.2.1设备预付款比例:0%签约合同价
材料预付款比例:0%签约合同价
18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19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01标为人民币25万元整;02标为人民币15万元整
2017.3.3(2)不予考虑
2117.3.5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最后一期扣除合同价的30%
22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0%合同价格,交工结算审计后调整为5%交工审计金额。
23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24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份
2518.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
26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
27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续上表
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
28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29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5‰
30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31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黄山仲裁委员会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内容。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明显错误或与现场情况出入较大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没有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就此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文后增加:
(11)工程量清单5.2计日工表工作内容由监理人或发包人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指令发包人实施,由监理人验收后报发包人同意予以计量。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4.1.10(1)细化为: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取土场、弃土场、混凝土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项目经理部驻地、施工工棚、架设电线等所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书附表6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秩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承包人报价。
临时工程用地由投标人自行调查并报价。取土场、弃土场征迁手续发包人协助办理,其征迁费用由承包人在相应细目单价内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补偿或计价。
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讯、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发包人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的申请及复垦按以下原则办理:所有临时用地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组织临时用地的报批、补偿、土地复垦工作,并取得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书,所需费用进入临时用地综合报价。其他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的,由承包人负责向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补偿工作。
承包人的复垦应按签定的用地协议要求和满足环保等验收要求处理,费用自理。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弃土场在弃土(渣)前应将耕植土和粘土剥离,单独堆放,用于弃土场后期的表面植被恢复。弃土场在使用时按照设计文件及实际情况做好防护、排水,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衔接过渡,弃土场使用后应满足环保及生态要求。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弃土场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未达到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功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是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必须向歙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缴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2%。
承包人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当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承包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款申请,经相关部门核签确认后,退还保证金至承包人账户。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4)目细化为:
(4)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 与本工程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 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 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 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账,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5)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
(6)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为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和本项目其他工程施工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协助,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所提供的方便与必要的协助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工作: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配合发包人和相关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管理中提供交通的便利。
承包人为完成上述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若没有完成本项工作或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否则,发包人将从本合同段的承包人计量款中扣除后续单位完成本项工作的报价金额。
(7)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施工项目主动积极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与被干扰方协调以减少干扰。
(9)凡合同段内与已建公路、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管道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航道、管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收。
(11)维护社会稳定。承包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与施工周边相关单位、人员和谐相处,强化内部管理,使承包人内部团结、和谐,以维护社会稳定。
(1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路政、水利、环保、国土、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在承包人撤离时,发包人将根据路政、水利、环保、国土、铁路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索赔证明材料与承包人办理结算手续,否则由此而发生赔偿,将在承包人的保留金中口除。
4.3 分包
原文修改为:本招标项目不允许分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14天内,其项目经理、总工需到施工现场开展工作。项目经理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主选和备选之间相互调换除外)。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常驻工地,每月住工地不少于26天,并进行指纹机考勤。如需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发包项目负责人办理请销假手续,同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按1000元/人天在月支付证书中扣除,当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第12.3.1款的规定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常驻工地,每月住工地不少于26天,并进行指纹机考勤。承包人主要人员必须按照投标时所报人员履约,若不能正常履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并终止合同,同时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中期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补充4.10.3
4.10.3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进行现场查勘,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查明以下方面:
(a)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b) 水文和气候条件;
(c)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d) 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e) 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f) 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g)原路基、桥涵等施工状况。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所需的工、料、机费及管理费等全部费用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已作了充分考虑,相应风险应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作周密布置,除充分考虑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规定外,还应对现场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做统一安排,若因排水、排污妨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或工农业生产,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5.1.4
5.1.4项目所需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等(包括钢材、水泥、砂石材料、支座、模板、涵管等)采用市场准入制得到监理及业主认可后才可使用。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增加6.1.3
6.1.3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进场后的2个月内,如果进场的机械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投标书中规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及仪器仍不能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加大机械设备及仪器投入,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7天内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落实,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进场后的设备应登记造册,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备案,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允许不得随意撤场。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增加:如承包人投标文件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3倍设备台班费/台?天的违约金。
如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500元/次?天的违约金。
7.3 场外交通
增加7.3.3
7.3.3 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载超限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发包人概不负责承担。
承包人利用原有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便道时,使用前承包人应与当地政府或道路桥梁所有人签定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养护与维护,确保安全畅通。若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损坏了原有的公路设施,应积极主动进行修复。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当时签定的协议(报地方指挥部和发包人备案)履行合同,并交付当地政府,若未能履行合同和办理交付手续,则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涵(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临时道路和进场道路所发生的建造、使用、维护、拆除、恢复等一切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关支付细目中报价。施工单位不得以共用便道、便桥的问题要求增加费用。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按招标控制价上限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第9.2.8(4)项细化为:
(4)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增加9.2.12: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协。
a.每个施工封闭路段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查员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发包人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自费定期按国家和行发包人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标定,并将检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
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规范的具体规定。
(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在跨铁路、公路施工时,应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标志,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5)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水泥混凝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d.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建造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仓库,完善管理制度,24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防范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e.承包人应采取充分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的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过往车辆及人员、森林火灾等。
f.承包人及所属施工单位职工、农民工在选择驻地、仓库时,必须避免可能发生洪水、雷击等地段,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g.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废土,破坏或污染周围的环境。在经过邻近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各类管线时,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填塞或污染河流、湖泊、水库、耕地或损伤各类管线、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等。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施工破坏当地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细化为(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0.5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子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工程师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6)目约定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13 工程质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细化为: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交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标段竣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若由于承包人不重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未能达到目标要求,则按22.1款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3.1补充以下款项:
13.1.6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行整改或修复,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设计和本项目技术规范要求。
13.1.7承包人进场后严格按施工图所示或监理人指示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工艺或机械设备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的变化(如对软基地表硬土持力层的破坏等)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1.8如果承包人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图纸或地质报告有明显不符,应报监理人及业主;未请示监理人及业主而擅自施工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1.9若施工期间,业主提出经设计单位认可的变更方案造成合同款项的变化,将根据新的施工方案进行支付,原施工方案相关未发生的子目或数量将不予支付。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
13.7 质量抽检
发包人及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履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及进度目标,发包人将制定检查考核办法,根据检查结果对承包人进行奖罚。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第14.1.3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的检测单位(该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补充第15.4.4、15.4.5项:
15.4.4若变更项目只是在原合同清单已有项目基础上局部尺寸或材料进行调整,则在原支付综合单价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的材料价差和合理的功效增减费用,作为变更单价;
15.4.5当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时,可参照最新交通运输部颁定额,根据投标文件资料中的工料机单价(无相应价格时按照实际施工期间的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和费率编制预算,变更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并批文后执行(预算的下浮比例依据承包人投标报价对应上限价的下浮比例执行)。发包人有权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针对上述相应的条款确定变更单价和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所有变更应当按照发包人或项目办下发的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文件的形式上报。
15.4.6 承包人不能因变更工程价格未议定而作为拖延或不执行变更工程的理由。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细化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通用技术规范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通称本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工程的计量应严格按技术规范与支付规定进行,当一个支付项目工程完成并经过监理人检验合格,填写完成合同规定的质检资料,经经理人审核签字认可后,该支付项目工程可以填写工程计量单,纳入计量支付数量汇总表,列入当期的计量支付中。在填写各种计量支付资料中时,要填写清楚、完整、规范。计量工作由监理人主持,发包人有权认为有必要时,委派合同管理人员参加或另外组织计量,承包人应派出代表协助做好计量,并按要求提供记录、图纸等资料。工程量清单应有监理人、承包人代表的签名。
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其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若有关的错误和遗漏属承包人投标时的失误,则应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子目的单价之中,不予以纠正。除此之外的错误和遗漏应由监理人按第15条的规定纠正。
17.1.3 计量周期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项细化为:
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并于每月20日前将工程计量提交监理人审核,25日前由监理人提交发包人审核。
17.2 预付款
原文修改为:设备预付款比例:0%签约合同价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17.3.2(6)细化为:
(6)根据第4.3.7项约定应扣减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7)发包人将采取质量、进度、安全等目标责任管理,并根据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阶段性奖罚。奖罚的具体办法将由发包人在实施时制定;
(8)根据合同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增17.3.5
17.3.5 在工程实施期间,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额的10%支付,最后一期扣除合同价的30%。
17.4 质量保证金
增加17.4.2:
17.4.2 待交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至95%经审计合同价格,其余部分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修改(1)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应以政府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结果为依据,并应包含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0.1工程保险
文末增加:
承包人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作为第一次计量支付时的凭证。
20.4第三者责任险
文末增加:
保险单作为第一次计量支付时的凭证。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10)文末增加为:
(11)招标人在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12)招标人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资料;
(13)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14)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
(15)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
(16)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
(17)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不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
(18)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文末增加: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条款号违约行为违约责任
22.1.1(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2.1.1(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20000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5000元/次?天的违约金
22.1.1(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价格1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将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移出现场,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2.1.1(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将按计划工期实际延迟天数课以承包人1万元/天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2.1.1(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2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修复缺陷工程,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2.1.1(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2.1.1(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发包人将实际延迟天数课以承包人1万元/天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22.1.1(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人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2.1(12)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区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课以承包人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22.1(13)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课以承包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清除出场。
22.1(14)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损失,并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人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2.1(15)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或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1000~20000元人民币。
22.1(17)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课以承包人人民币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
说明:违约金在当期的计量支付中扣除。
25.1其他补充内容
25.1.1 中标单位须将拟委任本工程项目经理的公路工程注册建造师证,提交到项目所在地的招标监督主管部门保管。否则视为中标单位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依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项目经理委托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01、02标段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金额均为:第100章至第600章清单合计的10%计。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
3.其他说明
无。
5.工程量清单
5.l工程量清单表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旃田桥)
清单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
102-1竣工文件总额1.00
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1.00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
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总额1.00
103-2临时占地总额1.00
103-3临时供电设施总额1.00
103-5供水与排污设施总额1.00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00
清单 第1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旃田桥)
清单 第200章 路 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202-3拆除结构物
-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99.70
203-1路基挖方
-a挖土方m334.20
清单 第2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旃田桥)
清单 第300章 路 面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306-3级配碎石基层
-a厚18cmm292.00
308-1透层m288.00
312-1水泥混凝土面板
-a厚200mm(混凝土弯拉强度4.0MPa)m288.00
312-2钢筋kg1155.70
313-1培土路肩m310.00
清单 第3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旃田桥)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03-2下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 (HPB300)kg138.76
-b带肋钢筋 (HRB400)kg1598.26
403-3上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 (HPB300)kg7488.60
-b带肋钢筋 (HRB400)kg13619.30
403-4附属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 (HPB300)kg890.90
-b带肋钢筋 (HRB400)kg5611.80
403-5植筋
-aφ20mm,L=96.2cm根70.00
-bφ20mm,L=97cm根48.00
-cφ16mm,L=32cm根190.00
403-6钢板kg111.20
403-7钢管kg44.60
410-1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但不包括桩基)
-aC25混凝土 基础包裹m380.00
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
-a墩帽 C25片石混凝土m312.00
-b台帽 C25片石混凝土m312.00
-c墩帽及挡块 C30混凝土m310.70
-d台帽及背墙 C30混凝土m39.80
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
-a实心板 C30混凝土m390.40
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 C30混凝土m336.70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旃田桥)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11-2模数式伸缩装置
-aF40型m13.00
415-2C40防水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厚10-14.9cm)m324.20
416-2圆形板式橡胶支座
-aGYZΦ150×28个42.00
422-1老桥维修加固
-a16槽钢泄水管套12.00
-b结构表面清理m274.20
清单 第4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旃田桥)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605-6轮廓标
-b附着式轮廓标个12.00
605-9警示桩个12.00
605-10永久性公示牌块1.00
清单 第6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青峰一桥)
清单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
102-1竣工文件总额1.00
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1.00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
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1标志牌套6.00
2φ1.0圆管涵m48.00
3挖方m31000.00
4填方m32000.00
103-2临时占地总额1.00
103-3临时供电设施总额1.00
103-5供水与排污设施总额1.00
清单 第1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青峰一桥)
清单 第200章 路 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202-3拆除结构物
-c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m3300.00
203-1路基挖方
-a挖土方m3140.10
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g结构物台背天然砂粒回填m3130.20
-i土工格栅m264.80
209-3混凝土挡土墙
-aC25片石混凝土m3150.00
-c砂砾垫层m32.40
清单 第2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青峰一桥)
清单 第300章 路 面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306-3级配碎石基层
-a厚18cmm2285.00
308-1透层m2270.00
312-1水泥混凝土面板
-a厚200mm(混凝土弯拉强度4.0MPa)m2270.00
312-2钢筋kg1099.90
313-1培土路肩m322.80
清单 第3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青峰一桥)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03-1基础钢筋
-b带肋钢筋 (HRB400)kg866.60
403-2下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 (HPB300)kg9.10
-b带肋钢筋 (HRB400)kg523.00
403-3上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 (HPB300)kg2018.00
-b带肋钢筋 (HRB400)kg3817.00
403-4附属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 (HPB300)kg688.60
-b带肋钢筋 (HRB400)kg2045.40
403-5植筋
-aφ16mm,L=50cm根148.00
403-6钢板kg47.00
403-7钢管kg11.20
410-1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但不包括桩基)
-aC25混凝土 前墙加固m311.00
-bC30混凝土 基础包裹m348.80
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
-a台身 C25片石混凝土m333.80
-b侧墙 C25片石混凝土m349.00
-c侧墙 C30混凝土m332.80
-d台帽及背墙 C30混凝土m310.00
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
-a实心板 C30混凝土m326.20
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青峰一桥)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a护栏 C20混凝土m36.50
-b护栏 C30混凝土m314.50
411-2模数式伸缩装置
-aF40型m5.50
415-2C40防水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厚12cm)m255.00
416-2圆形板式橡胶支座
-aGYZΦ150×28个12.00
422-1老桥维修加固
-a16槽钢泄水管套3.00
-b结构表面清理m2104.00
清单 第4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1标段工程量清单
(青峰一桥)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
-b▲70cm个2.00
605-6轮廓标
-b附着式轮廓标(反射器)个6.00
605-9C25片石砼警示墩(1.2m*0.6m*0.6m)个240.00
605-10永久性公示牌块1.00
清单 第6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5.4投标报价汇总表
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
(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施工招标
01标段报价汇总表
(旃田桥、青峰一桥)
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
旃田桥青峰一桥
1100总则
2200路基
3300路面
4400桥梁、涵洞
5600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6第100章~600章清单合计
7暂列金额(6)*10%(6)*10%
8投标报价(6+7)=8
901标段投标报价合计
02标段工程量清单
(三洞桥)
清单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
102-1竣工文件总额1.00
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1.00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
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总额1.00
103-2临时占地总额1.00
103-3临时供电设施总额1.00
103-5供水与排污设施总额1.00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00
清单 第1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2标段工程量清单
(三洞桥)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03-4附属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 (HPB300)kg267.30
-b带肋钢筋 (HRB400)kg686.80
403-5植筋
-aφ16mm,L=30cm根270.00
-bφ20mm,L=43cm根8.00
-cφ16mm,L=32cm根202.00
410-1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但不包括桩基)
-aC25混凝土 基础包裹m3134.80
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护栏 C30混凝土m326.90
422-1老桥维修加固
-aM7.5水泥砂浆挂网抹面m2168.60
-bM7.5水泥砂浆勾缝m343.00
-cC25混凝土修补m33.80
-d桥台、桥墩、侧墙及拱圈表面清理并涂刷m2900.00
-e全桥栏杆修补涂刷m2200.00
清单 第4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2标段工程量清单
(三洞桥)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604-1单柱式标志
-a●60+60cm个2.00
-b▲70cm个2.00
-c永久性公示牌块1.00
605-6轮廓标
-b附着式轮廓标(反射器)个6.00
清单 第6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2标段工程量清单
(岭口桥)
清单 第100章 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01-1保险费
-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
-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00
102-1竣工文件总额1.00
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1.00
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0
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总额1.00
103-2临时占地总额1.00
103-3临时供电设施总额1.00
103-5供水与排污设施总额1.00
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00
清单 第1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2标段工程量清单
(岭口桥)
清单 第200章 路 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202-2挖除旧路面
-b沥青混凝土路面m2450.00
202-3拆除结构物
-c钢筋混凝土结构m318.90
-d拱上填料m366.70
215-1C20素混凝土河床填底m350.00
清单 第2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2标段工程量清单
(岭口桥)
清单 第300章 路 面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304-2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a厚20cmm2700.00
306-1级配碎石底基层
-a厚12-15cmm3112.50
308-1透层m2650.00
309-1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a厚50mmAC-16m2650.00
310-2封层m2650.00
清单 第3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2标段工程量清单
(岭口桥)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403-3上部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 (HPB300)kg4087.20
-b带肋钢筋 (HRB400)kg3097.00
403-4附属结构钢筋
-a光圆钢筋 (HPB300)kg481.80
-b带肋钢筋 (HRB400)kg1659.70
403-5植筋
-aφ16mm,L=100cm根490.00
-bφ16mm,L=105cm根336.00
-cφ16mm,L=160cm根54.00
404-1基坑开挖m325.00
410-1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但不包括桩基)
-aC25混凝土 基础包裹m370.00
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
-a衬拱 C30混凝土m360.10
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
-a护栏 C30混凝土m313.00
413-1修复侧墙
-a修复侧墙m340.00
415-1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
-a厚50mmAC-16m2144.00
415-2C40防水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厚20cm)m2165.00
415-3防水粘接层m2165.00
415-4聚酯玻纤布m26.00
422-1老桥维修加固
-a拱上填料换填
02标段工程量清单
(岭口桥)
清单 第400章 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1C20素混凝土m35.50
-2水泥稳定碎石m328.20
-b16槽钢泄水管套10.00
-c滴水(铝合金构件+φ6胶锚螺栓)m44.00
-d结构表面清理m2224.30
-eM12.5砂浆勾缝m30.80
清单 第4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02标段工程量清单
(岭口桥)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
-a●60cm个2.00
-b▲70cm个2.00
-c永久性公示牌块1.00
清单 第600章 合计人民币 元
5.4投标报价汇总表
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
(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施工招标
02标段报价汇总表
(三洞桥、岭口桥)
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
三洞桥岭口桥
1100总则
2200路基
3300路面
4400桥梁、涵洞
5600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6第100章~600章清单合计
7暂列金额(6)*10%(6)*10%
8投标报价(6+7)=8
902标段投标报价合计
5.5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序号编码子目名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使用费其他管理费税费利润综合
单价
工日单价金额主 材辅
材
费金
额
主材耗量单位单价主材费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另册出版)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
A通用技术规范
“通用技术规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中的第七章《技术规范》,凡涉及到的标准和规范,均按现行最新版本执行。
B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序 言
本补充技术规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第三卷第七章《技术规范》规定内容的增删和补充,并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等国内现行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具体地形、地质条件和具体的工程施工措施而制订,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技术规范》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应将两者结合起来阅读和理解。
《补充技术规范》中的支付子目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子目相同,两者有差异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招标人不统一提供,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第 100 章 总 则
第101节 通 则
101.01 范围
修改 1. 本规范适用于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施工。
101.04 标准与规范
101.04-2条文末的“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修改为“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101.04-4条原文修改为:
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 技术规范专用条款。
b. 技术规范通用条款。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
d.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标准。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f. 其它标准与规范。
文末新增101.04-5、101.04-6、101.04-7:5.凡本专用条款未涉及到的通用条款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6.凡范本中涉及到的标准或规范,均按现行最新的版本执行。在合同期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或批准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出现修改或变更,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减不予调整。
7.承包人为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可提出采用其它标准或规范的建议,并将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及其使用理由详细说明,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8.图纸中所示的材料来源、取弃土(石)方、工序安排、施工管理等一切有关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不能以图纸所示来免除自己责任或对业主提出变更、索赔等。
101.06 工程量的计量
增加 1. 一般要求
(1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量将有可能出现增加或减少,监理人和发包人将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经监理人按技术规范要求检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为准。
(12)隐蔽工程的计量,须经监理人现场确认,未经监理人现场确认的隐蔽工程自行覆盖后,将不予计量。如发包人有特殊要求,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确认。
101.11 计量与支付
修改 1. 计量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必须投保,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其所确定投保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由投标人自行与保险公司商谈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不低于0.25%),单独报价,包干使用。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赔付额为100万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
除上述两项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修改 2. 支付承包人应在开工后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付款证明,经监理人审查确认,以证实该承包人确已投保。发包人将按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该保险费用超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列此项费用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代办该项投保,保险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责任。
第102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修改 3. 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
(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d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施工组织规划和监理人的指示,编报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对于软基处理应有专门的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工、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保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不符合要求,应退还给承包人进行修改完善,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102.06 材料
1. 质量要求
增加 (7) 承包人自行购买的工程某主要材料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则可以认为该工程材料不合格,监理人有权拒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取样与试验
修改 (1)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第12号令)组建临时工地试验室并通过监理人验收。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细目相关单价中,不再单独报价。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
修改 (3)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要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增加 (5)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
修改 1. 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还应使用摄像机拍制关键性的施工程序录像。开工前以及原地面清理后,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或认可的方式对原地面进行录象,并将录象提交给监理人妥善保管。
增加 4. 涉及到进度、关键工序的照片,承包人必须每月提交给监理人,隐蔽工程,质量缺陷工程,承包人必须要进行照相和摄像,这些照片及录象资料应作为承包人申请计量支付的必要附件。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修改 3.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2004] 3号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和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文件。工程竣工图纸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和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3套监理人和发包人均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前提交。未能按时提交竣工文件,每拖期一天课以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由业主在保留金中扣除,累计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还应按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四套,提交监理人审核。
增加 4. 竣工文件的组卷成册,除内容按上述文件要求编制外,还应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增加 5. 当工程通过缺陷责任期评估后,承包人应提供缺陷责任期的竣工文件资料四套。其内容包括缺陷责任期内所进行的修复、返工或新增的工程项目应具备的资料。该文件资料在竣工验收(竣工检验)前10天送交监理人审查。
增加 6. 有关本工程的情况,承包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出版任何资料和刊物。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包括工程技术详图。承包人不得用工程图片作宣传,除非事先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
102.11 环境保护
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
(3) 废料废方的处理
102.13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1. 一般要求
修改 (1)承包人是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路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及有关市政工程指导安全方面的法规和规范,制定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施工安全。
增加 7. 安全设施
承包人必须完善本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工地现场周围的安全设施设备,保障监理人、施工人员和来往工地等其他人员的安全。安全防护设施内容见表102-1。
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内容 表102-1
序号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最低要求)
1施工现场、测量、放线、拆除等施工安全(1)在树林中防火、斜坡、陡坡、深坑、危险地段、高压线、江河等施工测量和放线的施工安全;
(2)陡坡伐树、土石方爆破等施工安全;
(3)料场、油库、易燃易爆品、库房、电器设施、线路、吊装设备、拌和设备、临时建筑、设施、加工场地等施工安全;
(4)安全警示、现场交通组织等施工安全;
(5)特殊部位或特殊构造物的封闭施工防护措施;
(6)以上各项内容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
2施工现场用电安全(1)工地临时用电、永久性用电、内外电线路防雷、防火、防风、防洪等施工安全;
(2)发电设备、设施、电缆线路、防电、防雷、人员等施工安全;
(3)起重设备、拌合设备、滑升设备、钻孔设备、喷浆设备、泵送设备等施工安全;
(4)项目经理部及各工点的照明和动力供电系统等用电安全;
(5)消防设施系统安全;
(6)以上各项内容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
3路基工程施工安全1、土方施工安全:
(1)地下管道、通讯电缆、有毒有害气体等施工安全;
(2)高空、沟槽、电杆、脚手架等施工作业;
(3)滑坡、落石、岩堆、岩溶、山洪爆发、坍塌等施工安全;
(4)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自卸汽车等机械设备施工安全;
(5)施工道路与其它道路交叉处的交通管制等施工安全;
(6)以上各项内容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
2、石方施工安全:
(1)爆破器材及配套设施等施工安全;
(2)裸露爆破、松动爆破、定向爆破、电力爆破等施工安全;
(3)各类“盲炮”处理施工安全;
(4)以上各项内容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
3、边坡防护施工安全:
(1)边坡(含特殊地质地段的高边坡)开挖、边坡防护脚手架的搭设、护墙砌筑等施工安全;
(2)基坑开挖、放坡、围壁等施工安全;
(3)砂浆喷射机、砂浆拌和机和砂浆输送泵等施工安全;
(4)以上各项内容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
4桥涵工程施工安全(1)基坑开挖、井坑和基坑爆破施工安全;
(2)雨水、地下水、洪水、流砂、涌水及基坑边坡等施工安全;
(3)筑岛、围堰、基础等水上作业施工安全;
(4)台身钢筋加工、焊接、安装和混泥土浇筑、钢模板的制作、吊装、安装和拆除、运输、栏杆、扶梯、电梯、防雷、脚手架及作业平台等施工安全;
(5)上部结构的预制构件吊装、运输和安装、钢筋焊接、安装、钢模板安装、拆除、现浇砼、高空作业、防雷及辅助设施设备等施工安全;
(6)砼预制场设置、搅拌站、泵送设备、振捣设备、机电设备和预制构件运输过程中的施工安全;
(7)通道桥涵施工安全;
(8)以上各项内容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
5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安全雨季、冬季、流行病、高温季节和夜间施工等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方案。
7安全教育及宣传承包人对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开工前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日常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标语;数量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增加 8. 工地消防
(1)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负责现场的一切防火和消防工作配备各种必需的消防设施。
(2)承包人必须在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各工点、各种车辆、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监理人的车辆中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持灭火器。
增加 9. 安全工作监督管理
(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卫生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跟踪检查,并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和限期整改时间。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安全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力而导致与此有关的人员伤亡、工程延期、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它一切责任和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承包人应随时对工地施工安全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结果上传信息管理系统,监理人和发包人将定时或不定时进行抽查。
(3)承包人要积极参与监理人和发包人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整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
增加 11.因安全原因造成的赔偿责任
(1)承包人忽视安全管理,造成安全隐患,情节严重,但经发现,未造成事故的,对承包人课以20000-50000元的违约金。
(2)当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除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处罚外,发包人还将课以承包人“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的违约金。
(3)第102.13小节为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了施工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要求,并专门设置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由发包人纳入工程量清单。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包含的主要内容见表102-1。
安全生产费应按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修改 2. 支付
(1)竣工文件编制费的40%在每半年总监办对承包人工程档案和内业资料考核合格后支付,共分四次支付,每次支付10%。总额的30%在工程交工验收后支付;余下30%在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2)承包人进场后提交施工环保、水保措施方案上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施工环保、水保费用计量方法:80%费用用于工程施工中的施工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等支付,按合同工期等额比例计量支付。剩余20%费用在交工前于最后一期中期支付一次性计量。
(3)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办法
安全生产费使用前经监理工程师、业主及相关有权部门验收符合《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实际发生额,经业主审核后,据实支付,最高限额为工程量清单中所报数额。
第103节 临时工程及设施
103.01 一般要求
增加 8. 临时道路、桥涵、借土场、弃土场及拌和场等临时工程占用土地的拆除与移去、还耕与还林工作应在土建工程完工前实施。工程完工后,作为永久弃土场的必须获得有关手续和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增加 9.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公交路发﹝2004)164号)等有关耕地保护政策的规定。
103.03 临时道路、桥涵
2. 临时道路、桥涵
修改 (1)投标时,承包人应对所投合同段内的道路作详细的调查,考虑足够的费用。本工程的施工与原有的道路、桥涵发生干扰时,承包人都要在本工程施工之前完成改道施工或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满足现有交通量和荷载的要求,路面宽度应不小于原有道路的宽度,且应按监理人或设计图纸要求进行路面硬化。
修改 (2)如果承包人利用原有的道路和发包人移交的主要辅助施工便道作为临时道路,则应对原有道路进行修整、加固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对路面进行改造,确保晴雨皆能通车,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行。关键工点施工便道要保证晴雨通畅,确保材料供应、现场施工不受影响。
修改 (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备人员和设备对临时道路进行养护、维护、拆除和恢复(含复耕)。同时原有道路和发包人移交的主要辅助施工便道进行养护、维修,以保证临时道路的正常通行。
修改 (4)工程结束时,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应将临时道路和结构物做一次全面维修保养,特别是破坏的乡村水泥混凝土路面要予以恢复,恢复所有的交通标志。凡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增加的设施均应拆除,并应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3.04 临时用地
修改 1.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承包人驻地及施工便道等用地,如承包人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材料堆放场、机械设备停放场、工地试验室、便道及便桥、取土场、弃土场、耕植土临时堆放场、结构物预制场地、拌合场、临时支线、现场临时出入通道及施工便道等。承包人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合同条款规定制定临时工程用地计划表,报监理人转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修改 2. 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将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增加 3. 临时便道、便桥施工之前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及村社协商确定修建的有关事宜,并签订有关临时用地合同协议书。
增加 4. 未经审批的占地和超过批准的占地,在使用时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增加 5. 承包人修筑路基必须借土时,承包人在用地红线外至少50m及可视范围以外按设计要求的土质选定位置,报监理人批准,这部分数量计入工程量清单中。借土完成后,承包人应自费将借土坑进行整修(包括必要的防护设施,如绿化、浆砌防护等,其中绿化、防护工程在相关章节中计量),防止造成水土流失,达到国家规定的复耕要求。若另有协议处理方式除外。
增加 6. 承包人在筑路过程中如有未被利用完的路基挖方,现场清理的淤泥、腐植土、垃圾和杂物等,应由承包人运至指定的弃土场地进行堆放。弃土场应设在用地红线外,按监理人批准的位置弃土(用于复耕的淤泥、腐植土等材料须单独堆放);用地数量由发包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用并补偿。弃土堆不得干扰正常交通,污染或者堵塞附近灌溉渠道和天然水流,必要时承包人应考虑将弃土堆的坡脚加固,设置排截水设施等;任何因弃土造成的污染和淤塞,承包人应自费负责处理或赔偿。
增加 7. 临时用地的面积与价格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并根据本合同段的具体情况、相关设计图纸、合同条款和规范要求以及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通盘考虑,自行决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用地的面积和单价,临时用地费用是包干费用,中途不作调整。发包人可能提供沿线各县区的参考价,招标图纸提供的临时占地面积也只作为参考。
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间因一些不定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由承包人自费处理。
该细目下的费用包括临时占地费用和占用后恢复原貌(包括但不仅限于青苗补偿费、还耕还林等)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
弃土场可参考设计文件拟定的位置,投标人也可自行选择,但必须满足稳定、行洪、环保、水保的要求,并尽量减少耕地占用,不得对主体工程稳定造成影响,取弃土场方案,须按照正常程序报批。
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使监理人和用地所属者都能满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103.05 计量与支付
1. 计量
修改 (1)原有道路的养护、维护和发包人移交的主要施工便道的维修、养护、交通维持、拆除及恢复原貌费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并由承包人包干使用。临时性便道及便桥修建、维护、拆除与恢复原貌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合格后按实计量。
修改 (2)临时用地的面积与价格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自行报价。土地使用后的恢复原貌、还耕还林等相关的一切费用一并计入,实行包干使用。
修改 (3)在施工期内临时供电设施的架设、维护、管养和最终移交由承包人自行根据招标文件、现场考察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情况填入工程量清单中,包干使用。
其他的供电设施的维修、电讯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拆除及使用费等临时工程均含入相关报价中,不另行计量。
修改 2. 支付
103-1-a: 承包人对便道及便桥修建完成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50%;建设过程中每季度监理人检查验收合格,平时道路状况良好的支付5%,累计最高支付30%;余下的20%待交工验收且承包人完成拆除并恢复原貌后支付。
103-1-b:承包人按照相关要求对原有道路和发包人移交道路进行正常养护及交通维持工作,经监理人对管养工作验收合格后每季度支付一次总额的7%,累计最高支付70%;余下的30%的费用,待交工验收结束,承包人完成现有道路和发包人移交道路的拆除和恢复原貌后予以支付。如果每季度考核不合格,本季度的支付费用不予以支付,待年终考核合格后支付此费用,如果年终考核仍不合格,此费用将待交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
103-2:临时用地征用完成,开工建设前,由监理人验收合格,支付总额的70%,余下的30%,待承包人完成场地清理、恢复原貌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支付。
103-3-a的支付方法同103-2。
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3 工地试验室
1.修改为: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承包人试验室设备应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使用中定期校正。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取得应向项目所在市级及以上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提出申请,质监站对申请资料和工地试验室进行核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备案。同意备案的工地试验室,由发包人签发《工地试验室使用合格证书》。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5.文末增加:试验室仪器设备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0d内必须全部到位,30d内完成安装、调试、标定和临时资质申请。
增加:
7.试验室应满足坚固、安全的要求,并具备2.4m及以上净空。试验室面积不小于350m2。试验室应配有专用电源。
修改 104.06 承包人驻地设施的拆除
工程交工时,承包人驻地的建筑物、固定设备和附属设施等均属承包人财产,承包人应全部拆除,进行场地整理、恢复原貌并取得监理人的认可,与当地土地所属者另有书面协议除外。
104.07 驻地建设费的计量与支付
修改 2. 支付
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为包干使用,承包人工作、生产和生活用房建设及其他配套设施完成,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且达到发包人要求,支付总额的70%;在工程项目完成一半,且驻地建设保持良好时,再支付总额的20%;余下的10%在承包人拆除、场地整理和恢复原地貌后,并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后支付。
各章节技术要求,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规定执行,
凡范本中涉及到的标准和规范,均按现行(公路)最新版本执行。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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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
施工招标
标段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主要信息录入表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营业执照P___________页
投标单位资质证书P___________页
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书P___________页
投标单位开户许可证书P___________页
投标单位信用评价或获奖P___________页
单位工程业绩序号项目名称道路等级及类型长度(m)页码
1
2
3
4
…
…
财务三年年平均营业收入(万元)三年审计报告页码范围
内容
人员姓名职称工作年限毕业证、身份证、(资格证书)、B类证书(填写页码)相关个人业绩证明(明确项目类型及规格)页码范围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注:(1)投标人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投标文件主要信息摘录表》填写投标人主要信息,并装订在投标文件目录前的扉页。
(2)表格内的文字必须采用宋体小四号字、页面设置为纵向。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承诺函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 标段以(第二信封)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个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达到合格,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达到合格。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
1缺陷责任期1.1.4.5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1000元/天
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10%签约合同价
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0元/天
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0%签约合同价
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见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0%签约合同价
8材料、设备预付款17.2.1设备、材料预付款比例:0%签约合同价。
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人民币 万元整
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不予考虑
1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17.3.5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最后一期扣除合同价的30%
12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30%合同价格,交工结算审计后调整为5%交工审计金额。
13保修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并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2、以上公证书必须由投标人工商注册地的公证机关出具,否则不予认可。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一个月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并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委托期限必须确保授权委托书在投标有效期满前一直保持有效。
3、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4、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以上公证书必须由投标人工商注册地的公证机关出具,否则不予认可。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单或电汇单或网上银行汇款票据的彩色扫描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的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及施工总体计划安排网络图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用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附表一~附表八 具体格式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以上附表具体时间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调整。
五、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申请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备 注
注: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姓名年 龄专 业
职称公司单位
职 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1、项目经理在本表后应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证书等复印件;项目总工在本表后应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复印件。所提供的建造师证要求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中国建造师网站上注册或登记备案并能查询和核实,投标人提供的建造师证书还要求附有相关部委网站查询信息的复印件。身份证如为二代身份证的应附前后两面的复印件。
2、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需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业主单位提供的担任过该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余证明材料无效。)
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在本表后附申请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4、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在建工程(无在建工程证明由投标人自行出具,但须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单位2012年2013年2014年
一、注册资金万元
二、净资产万元
三、总资产万元
四、固定资产万元
五、流动资产万元
六、流动负债万元
七、负债合计万元
八、营业收入万元
九、净利润万元
十、现金流量净额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
2.总资产报酬%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资产负债率%
5、流动比率%
6、速动比率%
注:1、本表后应附近三年(2012年-201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复印件。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六)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要求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本表应包含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正在施工、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即将开工或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意向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所有项目。
(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七、承 诺 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标段的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将严格按照在招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八、其他材料
8.1本项目澄清、修改、通知第___号至第___号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8.2信用评价或获奖。
黄山市歙县2015年度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旃田桥、青峰一桥、三洞桥、岭口桥)
施工招标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其他材料(报价预算)
四、合同用款估算表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标段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
三、其他资料(报价预算)
四、合同用款估算表
附表九 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投标人的估算
分 期累 计
金额(元)(%)金额(元)(%)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
……
缺陷责任期
小计100.00
投标价:
说
明
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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