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招标公告

加快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招标公告

日前,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印发关于加快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加快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高新区管委、高新区环保工作站:
近年来以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数比例大幅提高,已成为仅次于PM2.5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国家提出了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的要求,并列入“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表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O3和二次PM2.5的重要前体物,加强VOCs综合治理,削减VOCs排放总量,是协同控制O3和PM2.5污染的有效途。生态环境部为加快解决当前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问题,持续在夏季开展臭氧污染攻坚行动,并在2021年8月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开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的排查整治。现结合我区涉VOCs企业产业结构特点和区域分布情况,就我区加快淘汰低效VOCs治理设施、推动治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范围。
我区重点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涂装(家具喷涂、金属喷涂)、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汽车维修、涂料制造、鞋包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行业。以高新区包含的城南园区、平桥园区为重点区域。
二、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范围。
1.简易治理设施: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敞开式生产未配备收集设施,未对VOCs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控制风速达不到标准要求,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破损、泄漏严重,生产设备密闭不严等。
2.低效治理设施: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UV光解以及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治理效果差的设施。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3.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定期维护不到位,活性炭选择不符合要求,或者VOCs治理设施设计不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求的,均可以认定为低效治理设施。
三、主要工作措施。
1.企业自查,自主升级改造VOCs治理设施。鼓励企业(见附件1)组织环保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第三方环保治理公司,对现有治理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从“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三个方面着手,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可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A级或引领性企业绩效水平进行提标改造。
2.支持升级改造项目申请环保专项资金。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项目入库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可获得总投资30%-50%的资金支持,区生态环境分局积极协助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
3.加强帮扶和指导。区生态环境分局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结合排查工作,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向企业宣传VOCs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排VOCs就是增效的理念。
四、有关工作要求。
1.高新区管委应加强对园区涉VOCs企业的管理,编制VOCs综合治理“一园一案”;摸清涉气企业底数、建立问题清单,推动现有企业提标升级改造;在招商引资中要优先引入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VOCs减排任务;认真谋划实施“绿岛”项目,实现园区VOCs集中高效治理。
2.高新区环保工作站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全面梳理排查问题、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具体标准见附件)
3.高新区环保工作站应对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要求,配备并使用VOCs执法装备,切实增强非现场监管执法能力。
4.企业实施提标改造,污染治理技术应采用先进可行的技术,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工程技术规范,申请环保专项资金应提交可研报告和备案文件。
特此通知。
六安市裕安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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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查处10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
1.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2.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3.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4.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5.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6.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7.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8.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9.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VOCs自动监控设施;
10.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摘自: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作为吸附剂使用的活性炭要求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
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
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
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
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
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摘自: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附件4
VOCs废气收集方式与控制风速要求
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2008)排风罩的分类,本部分中所述的收集罩包括密闭罩、半密闭罩(含排风柜)、外部排风罩、接受式排风罩(以下简称接受罩),也包括具有同等收集功能的生产设备(如烘干隧道、涂布设备)和房间(如喷漆室、烘干室等)。
收集罩的设置原则,既要满足正常生产时的VOCs收集,又不能妨碍非直接生产过程的加料、出料、维修等辅助操作。设置移动风罩的工位,移动频次不能超过5次/h。
废气收集的重点是确定控制点及控制风速(图1~图3)。相关定义包括:①控制点:指有害物放散直到耗尽最初能量,放散速度降低到环境中无规则气流速度大小时的位置。②控制风速:将控制点处有害的VOCs物质吸入罩内所需的最小风速。③罩口风速:罩口处有效断面上的平均风速。④断面风速:开口断面上的平均风速。各种排风收集形式控制风速要求的考核重点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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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顶吸罩控制点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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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侧吸罩控制点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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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开口断面示意
表 各种形式排风罩风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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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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