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继续加大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修订了《杭州市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12月9日—2023年1月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信件、传真、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署真实姓名。

联系地址: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处(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E座1308室,邮编:******)。

联系电话:0571-********,传真:0571-********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杭州市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评定及监测办法


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城乡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评定条件

(一)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基本条件

申报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要求,且达到以下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完整的成员账户,被评定为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2、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种养殖规模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

3、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

4、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能够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5、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

(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基本条件

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家庭农场,被评定为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满一年以上,且达到以下条件:

1、所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耕地流转剩余期限2年以上,林地流转10年(其中经济林5年)以上,流转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2、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

3、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能够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4、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三)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定条件

申报对象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农业服务企业和个体农业服务企业、农事服务中心等农业服务组织,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受到服务对象普遍认可和好评,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有完整的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范。

2、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业机械设备及服务能力。

3、服务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年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4、在县级农业社会服务组织名录库内有完整资料信息,能够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5、在行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二、分级评定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A、B二档分级评定。对评定为B档的,从次年开始,符合相应标准的可以晋级A 档。

(一)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A档条件:

1、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30名以上。

2、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

3、年经营服务收入150万元以上。

B档条件:

1、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20名以上。

2、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

3、年经营服务收入80万元以上。

(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

A档条件:

1、生产规模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常年雇工人数4人以上。

2、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

B档条件:

1、生产规模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常年雇工人数2人以上。

2、年经营服务收入30万元以上。

三、评定程序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农场评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市、县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愿申请。申报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电子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及出资表,成员账户,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及复印件,注册商标证书及复印件或授权使用合同及复印件,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2、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报表,土地流转合同及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及追溯证明,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家庭农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农产品销售台账,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申报市示范性农业服务组织,按照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材料提供。其他主体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计报表、拥有农业机械设备清单,相关管理制度,连接服务农户合同。

(二)乡镇推荐。乡镇(街道)根据经营主体实际情况,经初审后研究提出意见。

(二)县级初审。当地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提出核查评定意见。

(四)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杭州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研究,确定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四、评定效用

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清单,对当年被评定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农场的,享受一次性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在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中列支。同一经营主体不能多头申报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每个经营主体只享受一次市财政奖补资金。同一社会化服务事项,服务主体采用多头工商注册等方法,重复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取消主体5年申报各级财政补助项目资格。

(一)奖补标准

1、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A档15万元、B档10万元,由B档晋级A档的,奖补标准5万元。

2、市示范性家庭农场:A档8万元、B档5万元,由B档晋级A档的,奖补标准3万元。

3、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5万元不分档;

(二)资金使用

市级奖补资金应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开展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与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生产经营活动。各地根据实际,结合市奖补政策可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发展。

五、动态监测

(一)监测时间

对公布的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监测。

(二)监测程序

监测工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查,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程序进行,监测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三)监测要求

不愿参与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称号,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5年后重新获得相应称号的,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标签: 经营 主体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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