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司法廉洁若干规定(试行)

十堰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司法廉洁若干规定(试行)

十堰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司法廉洁若干规定(试行)
2022年12月09日 16:02

十堰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司法廉洁若干规定(试行)

(2022年12月8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行为,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全市法院从事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具备行业资质,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照一定的规则或程序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提供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各类评估、鉴定、审计、工程造价及破产管理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等机构。

第三条 全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强化司法廉洁风险意识,明确工作过程、业务流程、管理环节中的风险点,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 全市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工作过程中要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不得徇私舞弊。

第五条 坚持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名册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择中介机构,确保选择程序公开、透明,不得私自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

第六条 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邀请本院督察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应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各方当事人到场,视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到场监督。

第七条 不得干扰当事人协商选择中介机构或向当事人推荐中介机构。

对当事人协商选择名册外中介机构或涉及特殊行业鉴定的案件,需要从名册外确定中介机构或专家的,应当严格按照入册评定标准审查把关,严禁私自降低审查标准,违规选择中介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不得超越督办范畴,干扰中介机构独立办理评估、鉴定等事宜;不得违法干涉、暗示或指使中介机构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第九条 在对外委托工作中,不得借工作便利,参与、介绍、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相关人员或为其说情打招呼;不得接受当事人、中介机构人员的宴请、送礼或其他好处;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它服务费用。

第十条 在组织、协调现场勘验中,不得与中介机构人员或各方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也不得接受其他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在对外委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及时督促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不得泄露对外委托工作涉及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秘密。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法院雇员制、聘用制等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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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人员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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