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郎溪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55号提案的答复函
关于郎溪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55号提案的答复函
潘曙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生育环境,提高生育率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认真落实三孩生育政策,优化生育环境,促进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结合省市要求,我县将从以下方面出台相关政策。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县至少建设普惠托育机构6个,千人口托位数达到5.2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1.强化婚育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完善三孩生育配套措施,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符合我县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困难家庭婴幼儿入托、入园,建议每生每月不少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优化生育政务服务。全面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和跨省通办。加强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3.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落实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和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医疗保障政策。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4.推动生育休假制度落地。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各地可予以适度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5.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每人500- -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
6.增加住房支持政策供给。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配租公租房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7.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做好优化生育政策举措宣传解读。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养育指导、就医和入托代办等服务。开展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掌握群众生育意愿、生育养育公共服务落实情况和家庭健康等信息,及时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
(二)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8.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到2025年,实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水平。做好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保适龄妇女“两癌”筛查民生工程,到2025年,适龄妇女宫颈癌筛查率达到50%,乳腺癌筛查率逐年提高。探索开展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HPV) 疫苗补贴接种。
9.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优化孕产妇保健管理流程,落实首诊机构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承担对应风险级别的孕产妇分娩任务。加强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强化婴儿保温箱、新生儿辐射抢救台等关键急救设备配置,到2025年,建设完成县级医院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一人一案、全程管理”,组建急救专家团队,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高临床救治能力。
10.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2025年,产前筛查服务覆盖全县,全县产前筛查率达到75%;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到26个。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风险。推进出生缺陷救助、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等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11.提升不孕不育诊治水平。提升县级医院不孕不育诊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12.强化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和民生工程。优先落实托育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13.加大城乡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推动各地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2025年前建成2个示范性托育机构,每年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2025年底,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4.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立临时托育场所。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到2025年,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幼儿园总量占比不低于30%。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
15.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建议县中专学校设置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对托育机构对新录用的保育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托育行业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对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补贴。支持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参加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享受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
16.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发展。2023年,成立全县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约束机制。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2022 年底前,指导托育机构全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
17.推进托育和义务教育相衔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到2025年公办幼儿园占比达7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不低于90%。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2022年起,全县应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100%提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托管等课后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学生家长下班时间衔接。制定完善课后服务参与教师和相关人员补助办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四)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8.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措施。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生育政策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推行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护理假制度,维护其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权益。
19.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对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可按照年龄和失能等级,适当提高老年护理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低收费或者无偿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发挥各类公益金作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帮扶。推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三个全覆盖”。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社区周探访制度。
20.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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