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通知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通知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济源示范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济管财金购〔2021〕7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享和运用,加强对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济源示范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信用评价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有利于规范各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通过开展诚信评价可以进一步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促进评审专家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促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开展信用评价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有利抓


手,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将各类采购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利用大数据对各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二、认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信用评价对象主要包括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

(二)评价方式

信用评价主要采用互评方式进行,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互评。

(三)评价内容

1.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执业情况、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启。

2.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工作、职业道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启。

3.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合同签订(电子卖场采购订单)完成后开启。

三、信用评价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各类采购主体行为主体务必要高度重视,对标对表积极开展诚信互评工作,确保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客观公正。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做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三)结果公开。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须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登录“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推行“一项目一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开,未及时完成的,将直接影响后续采购业务办理。

2022年12月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开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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