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西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现将涉及我辖区7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李龙干菜店经营的番茄、包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18)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李龙干菜店经营的番茄(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1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16)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李龙干菜店经营的包菜(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1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09月29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18)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11日的番茄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番茄共购进55斤,购进价格每斤1.2元,销售价格每斤2.5元,货值金额137.5元。

《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16)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11日的包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包菜共购进25斤,实付货款23元,销售价格每斤2元,货值金额50元。

上述批次番茄和包菜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98.5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番茄、包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农药残留超标,且均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二、沣西新城雒景棣粮油店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23)所示,沣西新城雒景棣粮油店经营经营的茄子(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09月29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23)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09日的茄子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1件(30斤),共支付货款85元(折合每斤2.83元),销售价格每斤3.5元,货值金额105元。

上述批次茄子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20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农药残留超标,且均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三、沣西新城百众悦百货零售店经营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44)所示,沣西新城百众悦百货零售店经营的花生米(标示购进日期:2020年07月15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09月29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44)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7月15日的花生米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花生米共购进49.5斤,共支付货款265元(折合每斤5.35元),销售价格每斤7元,货值金额346.5元。

上述批次花生米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81.5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四、沣西新城百众悦百货零售店经营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44)所示,沣西新城百众悦百货零售店经营的花生米(标示购进日期:2020年07月15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09月29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44)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7月15日的花生米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花生米共购进49.5斤,共支付货款265元(折合每斤5.35元),销售价格每斤7元,货值金额346.5元。

上述批次花生米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81.5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系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五、沣西新城周选玲粮油经销部经营的生姜、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03)所示,沣西新城周选玲粮油经销部经营的生姜(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1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09)所示,沣西新城周选玲粮油经销部经营的芹菜(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1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09月29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503)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11日的生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2箱(每箱10斤),购进价格每斤6元,销售价格每斤7元,货值金额140元。

《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11日的芹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55斤,购进价格每斤1.4元,销售价格每斤3元,货值金额165元。

上述批次生姜和芹菜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108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生姜、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农药残留超标,且均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六、沣西新城飞楠粮油干菜店经营的包菜、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44)所示,沣西新城飞楠粮油干菜店经营的包菜(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46)所示,沣西新城飞楠粮油干菜店经营的花菜(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09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09月29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44)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09日的包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包菜共购进18斤,购进价格每斤0.8元,销售价格每斤1元,货值金额18元。

《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46)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09日的花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花菜共购进12斤,购进价格每斤0.5元,销售价格每斤0.8元,货值金额9.6元。

上述批次包菜和花菜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7.2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包菜、花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农药残留超标,且均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七、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潘友来食品店经营的包菜、西芹、花菜、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85)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潘友来食品店经营的包菜(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77)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潘友来食品店经营的西芹(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81)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潘友来食品店经营的花菜(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87)所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潘友来食品店经营的生姜(标示购进日期:2022年08月10日,规格型号:散称)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遂于2022年09月29日立案调查。后查明,《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85)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10日的包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包菜共购进100斤,购进价格每斤1元,销售价格每斤2元,货值金额200元。

《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77)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10日的西芹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西芹共购80斤,购进价格每斤1.5元,销售价格每斤3元,货值金额240元。

《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81)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10日的花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花菜共购进50斤,购进价格每斤3元,销售价格每斤4元,货值金额200元。

《检验报告》(编号:ZL2022(JW)-1AB-0487)中标示购进日期为2022年08月10日的生姜系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2箱(每箱10.5斤),购进价格每斤4元,销售价格每斤5元,货值金额105元。

上述批次包菜、西芹、花菜、生姜已经全部销售,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共计为20.01元。

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凭证,不知道所购进的包菜、西芹、花菜、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此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农药残留超标,且均由经销商处购进,在储存销售环节未查明原因。

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

我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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