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90089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73%)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90089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73%)
标的企业名称 |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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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光林 | 注册资本(万元) | ******.9017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其他 |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727*******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贸易、非贸易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或者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或者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9.99 | |||
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 | 18 | |||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4.67 | |||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4.52 | |||
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 | 10.34 | |||
云南省活发集团刘总旗水泥有限公司 | 3.28 | |||
玉溪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2.66 | |||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66 | |||
云南澄江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 1.22 | |||
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15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1 | *****.06 | *****.5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5 | ********.39 | *******.06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2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5 | *****.08 | *****.7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1 | ********.35 | *******.15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云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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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36号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719*****X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173%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017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71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2-03-20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明确金融业务优化调整工作要求的通知(财通〔2022〕33 号)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48.73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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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其他违反公告的情况。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剩余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③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主体资格,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要求,决定是否申请受让,并自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④意向受让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等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并作为标的企业的持股股东;⑤如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份变更备案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在扣除交易机构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剩余款项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30 |
交纳时间 | 2022-12-09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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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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