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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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2-*****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2022年12月13日 10:36
名  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无主 题 词: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

经营不合格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4日,我局对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的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质*******),经营者: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检验机构: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经检验,该批次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送达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对该超市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限期整改。并对抽检不合格姜进行核查处置,按照《海南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合格的姜。

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姜。该超市销售的不合格姜是从海口龙华余利批发商行购进,并提供相关票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10月24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据调查: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认为其进货时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遵照产品的存储条件进行储放,只是进货销售,并不生产姜,该超市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姜的相关票据凭证和记录台账,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所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东方感城乐进购百货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相关文件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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